周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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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明事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领航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取得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金融法治建设,2018年3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并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作出重要部署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就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资本市场功能等作出重大部署,强调“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突出强调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大局稳定等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新时代10年金融审判工作的发展实践和基本经验
金融审判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新时代10年,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进步,金融审判理念不断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服务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牢固树立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10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对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的认识,遵循经济金融发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深入探索金融审判工作价值观和方法论,树立和践行符合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为金融案件裁判和金融审判发展提供基本价值遵循。树立金融协同治理理念。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谋划和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坚持系统观念,对外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法院内部建立金融审判协调机制。坚持法律体系解释,将个案依法办理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以及社会可接受度等相结合,统一适用法律,保障中央重要监管政策实施。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坚持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不同金融体系的特点,通过司法裁判强化金融回归本源的司法导向。树立守住风险底线理念。坚持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校验准绳,坚持社会要稳定、国家不受损失、违法违规行为人要付出代价的工作标准,积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树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基于金融法律关系中存在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缔约地位的不对等,要更好贯彻金融法治中的契约正义原则,依法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理念。金融审判服务市场发展,重点在于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更好保障金融创新。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坚持趋利避害,对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有助于提高金融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创新模式,依法予以支持。
(二)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两次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效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并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预留空间。完善司法政策,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变相高息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成功推动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为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支撑,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明确规定非金融国有企业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合同无效,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有效实施。出台涉疫情金融案件审理司法政策,保障国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见效。坚决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政策,制定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司法解释,坚决避免炒作法拍房影响楼市调控成效,防止资本侵害民生。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政策,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10年来,人民法院坚持防范金融脱实向虚的司法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
(三)依法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2018年以来,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基本方针,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坚持一案一策,充分利用集中管辖、“三中止”、司法重整等司法措施,坚决防止个别企业风险外溢,避免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审理海航集团等一大批重大案件,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追责问责,惩治违法犯罪。严防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坚决让违法经营者为其违法和无序扩张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加强司法审判与金融风险行政处置的衔接,加大对金融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化解力度。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引起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的,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党委汇报、向监管部门反馈,取得良好效果。
(四)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围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连续出台为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北交所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立足金融审判实际,及时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需求,依法保障投资者放心投资、企业大胆创新创业。为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出台专门意见和举措,积极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行政案件,积极推进金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切实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持续开展金融债权清收专项执行行动,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根基。主动融入国家金融治理格局,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行业共性问题,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信息预警、专题会商等,及时提出治理建议,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10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司法服务政策,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战略实施、金融市场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五)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依法处置“e租宝”、“泛亚”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坚持从严惩处方针,非法集资案件平均重刑率21%,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重刑率77%,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力度,有效发挥财产刑遏制金融犯罪、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好处。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审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有力震慑证券期货犯罪。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协调配合,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推动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反恐怖融资、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为我国顺利通过国际互评估作出贡献。严惩金融领域腐败犯罪,对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决策、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坚决严惩,对赖小民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10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审结一审金融刑事案件19.5万件,判处罪犯27.2万人,有力打击各类金融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
(六)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法院建设,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金融法院的专门法院地位。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先后设立运行。上海、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写入《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截至2022年12月,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审结金融案件超过4.3万件,结案标的额超过1.2万亿元,迈入世界一流金融法院行列,被誉为全球金融法治的最佳实践。先后批复同意设立4个金融法庭、17个破产法庭,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设立8个“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300多个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合议庭,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打破传统审判部类限制,将金融机构破产纠纷、跨境涉外证券期货纠纷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打破传统级别管辖限制,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涉诉案件交由金融法院提级管辖;打破传统地域管辖限制,规定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金融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深化金融审判机制改革,推进金融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推行集约化案件审理模式,推广“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审判机制,对金融群体性纠纷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的效果。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在司法制度层面支持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维权。10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1518.3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2.9%,在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民商事案件结案数增长了3.5倍,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成效充分显现。
(七)加快形成完备的金融审判司法规则体系。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认真落实全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先后制定11件金融司法解释,出台16个司法规范性文件,发布8批典型案例。制定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完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和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提供有力支撑。落实中央关于打通债券市场的要求,及时发布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纪要,实现场内与场外多层次债券市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强化金融案件善意文明执行,联合有关国家部委出台规范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意见。紧跟金融业改革发展步伐,修订证券虚假陈述、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民事司法解释,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集中废止一批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司法解释,充分考虑民法典与金融单行法的协调补充,出台担保制度等司法解释。10年来,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以金融部门法司法解释为主干,由民法、刑法、诉讼法司法解释和金融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构成的多层次金融司法规则体系,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跨部门跨市场法律适用难题,促进健全了金融法律体系,稳定了市场预期,有力服务了国家经济金融工作大局。
(八)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下发意见,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金融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各地法院联合金融监管部门落实意见要求,细化工作流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体系不断健全,预防为先、和解协商先行、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金融领域一站式纠纷解决链条日益形成。截至2022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1192个调解组织、1.3万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量金融专业调解力量入驻,形成解决金融纠纷的“菜单库”。通过“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诉前调解金融纠纷33万件,调解成功22.7万件,平均调解时长18.8天。2022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诉前成功调解纠纷量与2021年相比,分别增长53倍、5倍和2倍。金融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集成解纷资源,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实现“一平台调解、全流程在线、菜单式服务、一体化解纷”,让大量金融纠纷在法治轨道上源头化解、在线调解、一站式解决,大大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解纷成本,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
新时代金融审判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回顾10年来金融审判发展历程,我们深化了对金融审判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金融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金融工作主要是中央事权,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自觉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谋划和推进金融审判工作。二是始终坚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深刻把握金融的本质和规律,紧扣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依法妥善处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司法需求。牢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金融,必须注重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始终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和国家利益。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法追究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法律责任,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通过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四是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金融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改革创新是中央赋予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金融审判工作必须同深化金融改革同频共振,把专业化作为推动金融审判改革发展的“牛鼻子”,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推进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五是始终坚持凝聚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协同实现更加有效的金融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广泛凝聚和发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互联网集约集成优势,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矛盾化解整体合力,推动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六是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始终把建设一支过硬的金融审判队伍作为金融审判事业发展的基础,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坚持从严管理监督,狠抓专业能力建设,确保金融审判队伍忠诚履职,担负起以金融审判服务金融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强调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并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人民法院要坚持从世界看中国、从全局看局部、从未来看当下,准确把握金融审判工作的形势任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交出一份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对金融审判提出新挑战。从国际看,全球通胀压力持续加大,主要发达经济体激进收紧货币政策,持续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地缘政治冲突冲击国际金融信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从国内看,经过新时代10年发展,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金融风险整体收敛,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同时,当前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一些风险隐患可能“水落石出”,经济金融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国内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严峻。目前,金融民商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金融行业潜在风险逐步向司法审判集聚。作为司法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战场,金融审判必须深刻领会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内涵,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应对案件快速增长、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的严峻考验。
(二)人民群众对金融法治的新期待对金融审判提出新要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金融市场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金融案件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利益牵涉面广等典型特点。在金融司法领域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深刻把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更好依法处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严格把握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边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必须更好统筹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在金融案件处理上平衡好公平与效率关系,积极服务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
(三)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对金融审判提出新考验。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解决许多重大问题。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债务风险突出,信用违约引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经济社会矛盾交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股权违规代持、内部治理失效、关联交易引发流动性问题逐渐暴露。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并可能跨市场跨区域传染,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等等。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票据追索权等票据类案件同比增长5.5倍,这与个别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破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结算秩序密不可分。这些问题,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既有周期性的也有结构性的。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金融审判工作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抓住主要矛盾,充分履行职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金融审判工作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理念、审判能力、审判质效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立案、审理、执行等金融审判全过程、全要素的能力建设更加紧迫,一些金融案件法律适用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时效性还有待提高。审判监督指导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法律统一适用上还有短板。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好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力度,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推动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实体企业融资和担保方式,保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地落实,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依法保障资本市场发挥融资成本低的制度优势,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有效保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直接融资良好生态。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对企业以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的非经常性、非经营性借贷,依法保护其合同效力。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对当事人主张的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完善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标准,各高级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职业放贷人”标准予以具体规范。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金融市场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在确定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禁止欺诈销售、强制搭售、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依法予以优先保护。秉持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审理信托、私募、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压实资管机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受托义务,防范不同主体的道德风险,守好广大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二)坚定不移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大局稳定。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风险的集聚和爆发将不同程度地以金融纠纷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场内与场外、国际与国内等不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稳定等因素,分类处置、依法处理,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做好《金融稳定法(草案)》审议通过后的实施准备工作,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保持惩治金融犯罪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长期未结刑事案件力度,彰显刑罚功能,形成强有力震慑。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强化审判执行无缝对接,妥善处理金融犯罪后续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强化打击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科学防范、早期识别、依法处置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严防经济金融风险转化为政治、社会风险。更好发挥金融民事诉讼损失填补和震慑违法的功能,依法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违规者无处遁形、得不偿失。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协作配合,推动健全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参加、社会力量参与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稳妥办理涉金融机构和发行人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好诉讼、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的关系,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促进企业脱困重生。严防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对通过违法违规手段掏空企业、致使企业破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要依法清零其股东权益,还要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风险处置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切实防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
(三)坚定不移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服务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金融体制改革,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和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各类行政案件,加大金融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中央金融监管政策,统一法律适用,在民商事审判中要依法尊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经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则效力,支持自律监管组织采取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决不能在司法审判中放任市场主体规避金融监管而侵蚀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对具有共同属性的金融产品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妥善合理弥补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自律监管规则之间的模糊地带。加强金融市场前沿法律问题研究,对供应链金融、私募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加大调研攻关力度,更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
(四)坚定不移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推进国际一流的金融司法中心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基本形成,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继续前进的新起点。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这一目标,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坚持把专业化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中心任务。继续优化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在集中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法院积极探索金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坚持把信息化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重要驱动力。充分运用好10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进金融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判、在线执行,加强和规范电子诉讼,推进跨层级无纸化办案。推进现代科技应用和金融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依托信息化手段破解长期制约金融审判发展的瓶颈问题。研发符合金融群体性纠纷特点的金融审判工作信息平台,推进解决案件审理与金融交易数据的对接问题,方便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参加诉讼,促进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基础保障和关键。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加强对党忠诚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金融审判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纵深推进金融审判领域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驰而不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适应金融审判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双向交流,完善面向国际的专业培养机制,切实提升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强化履职保障,支持依法办案,把从优待警举措落到实处,为基层干警松绑减负,激励广大金融审判干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做好金融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踔厉奋发、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此文系周强同志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发时有修改。)
责任编辑:梁欣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