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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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 | 贺丹:金融稳定监管权力的法律配置——兼论金融稳定法的立法逻辑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编辑提示
12月3日 上午 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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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 | 李曙光:论金融风险处置的司法机制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编辑提示
12月2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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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间接证据运用 | 刘树德 等:繁简适度范导下间接证据裁判如何说理——以法发〔2018〕10号第6条为中心

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3期,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杨惠惠湘潭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研究基地研究员摘
9月9日 上午 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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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家事审判 | 孙若军 等:《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

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孙若军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封子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摘
9月4日 上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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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家事审判| 林挚:统一夫妻共同遗嘱裁判尺度的方法研究——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互动为分析视角

对于共同遗嘱裁判而言,当前困境与共同法律行为的理论构建不足及裁判方法应用都有关系。(一)规范层面:共同遗嘱理论构建尚不成熟1.
9月4日 上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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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家事审判 | 司艳丽:关于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的若干问题

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1年第11期,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摘
9月4日 上午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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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 叶希希:论建筑业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性与模式选择——兼评“分离式处置”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希希
7月10日 上午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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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算法治理 | 孟勤国: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我刊2023年第3期,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摘
7月9日 上午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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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毒品犯罪 | 周岸岽:毒品共同犯罪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我刊2023年第4期,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周岸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法学博士摘
7月4日 上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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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修改 | 杨永清、潘勇锋:公司法修订若干问题探讨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接下来,本栏目将按照时间顺序连续回顾《公司法》第六次修订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专题研究:公司法修改”,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专栏:公司法修改再聚焦自1993年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目前,第六次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问题的讨论备受各界关注。本刊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司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度,就本次修法亦分别在2021年第7期、2022年第5期约请专家围绕股权变动模式、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机构设置、董事责任等热点问题撰文探讨。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期特约专家、资深法官撰文,对公司法修订从理论与实务的多维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见仁见智,为立法提供些许借鉴。杨永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学博士潘勇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法学博士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的悉心指导,部分内容参考刘贵祥:《从公司诉讼视角对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一文,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摘
6月14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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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修改 | 张俊勇:论公司法修订中减资制度的完善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接下来,本栏目将按照时间顺序连续回顾《公司法》第六次修订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专题研究:公司法修改”,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专栏:公司法修改再聚焦自1993年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目前,第六次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问题的讨论备受各界关注。本刊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司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度,就本次修法亦分别在2021年第7期、2022年第5期约请专家围绕股权变动模式、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机构设置、董事责任等热点问题撰文探讨。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期特约专家、资深法官撰文,对公司法修改从理论与实务的多维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见仁见智,为立法提供些许借鉴。张俊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副处长摘
6月14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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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修改 | 刘斌:中国公司法语境下的不公平损害救济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2023年第1期。专栏:公司法修改再聚焦自1993年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目前,第六次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问题的讨论备受各界关注。本刊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司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度,就本次修法亦分别在2021年第7期、2022年第5期约请专家围绕股权变动模式、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机构设置、董事责任等热点问题撰文探讨。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期特约专家、资深法官撰文,对公司法修改从理论与实务的多维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见仁见智,为立法提供些许借鉴。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摘
6月14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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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修改 | 上海高院商事庭课题组:公司解散清算的功能反思与制度重构——从清算僵局的成因及制度性克服切入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接下来,本栏目将按照时间顺序连续回顾《公司法》第六次修订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专题研究:公司法修改”,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专栏:公司法修改再聚焦自1993年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目前,第六次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问题的讨论备受各界关注。本刊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司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度,就本次修法亦分别在2021年第7期、2022年第5期约请专家围绕股权变动模式、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机构设置、董事责任等热点问题撰文探讨。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期特约专家、资深法官撰文,对公司法修改从理论与实务的多维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见仁见智,为立法提供些许借鉴。上海高院商事庭课题组成员:潘云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庭庭长彭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破产审判)庭审判员摘
6月14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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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修改 | 刘俊海:公司登记制度现代化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公共信息服务、公示公信效力与可诉可裁标准的三维视角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接下来,本栏目将按照时间顺序连续回顾《公司法》第六次修订的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文章原载于《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专题研究:公司法修改”,作者简介按刊发时的内容转载。专栏:公司法修改再聚焦自1993年实施至今,我国公司法先后经历了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目前,第六次公司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问题的讨论备受各界关注。本刊多年来一直关注公司法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度,就本次修法亦分别在2021年第7期、2022年第5期约请专家围绕股权变动模式、公司清算制度、公司机构设置、董事责任等热点问题撰文探讨。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本期特约专家、资深法官撰文,对公司法修改从理论与实务的多维视角展开深入探讨,也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见仁见智,为立法提供些许借鉴。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6月14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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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儿童权益保护 | 赵蔚: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我刊2023年第1期。赵蔚时任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法官摘
5月31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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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营企业保护 | 周光权:担保真实足额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从两起涉民营企业保护刑事再审典型案例出发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我刊2023年第11期。周光权时任清华大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5月30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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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系协调与规则创新

颖,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长新,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
4月26日 上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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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中国破产法年度观察(2022-2023)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法学博士本文论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4月25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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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 张华:新修改的办理性侵害意见条文解读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我刊2023年第11期。张华时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4月12日 上午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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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论行贿罪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payment),其目的是诱导该公务员滥用或者偏离其职权,从而获得某些合同、特权等;另一类是所谓“加速或者润滑性支付”(facilitating
3月28日 上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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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期目录

2024年第1期目录特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月11日 下午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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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陶鑫明: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为分析对象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法学博士陶鑫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的阶段性成果。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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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2021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1FXA004)中期研究成果。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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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处置与破产退出——以上海金融法院首例地方金融组织破产案件为例

三、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和破产退出机制的完善(一)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的牵头机制2014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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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合同损害的基本类型与裁判规则

版:王翼妍韩利楠执行编辑:李春雨扫二维码关注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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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伟:对待给付判决制度的理论证成与具体适用——兼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款

刘海伟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四级调研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事执行法典化背景下对债权的执行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CFX030)的阶段性成果。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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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文生、郝晋琪:婚内投资的股权如何排除执行——韩某诉上海垦丰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冯文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法学博士郝晋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三巡回法庭二级高级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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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长茂:执行案件法律适用方法论

邵长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本文系国家法官学院2022-2023年度研究课题“执行异议案件处理思路实证研究”(编号FY2022-2023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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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新修改的办理性侵害意见条文解读

余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一部分,笔者的解读只是“冰山一角”,其他还有许多,有待于在实践中慢慢品味,细细研读。责任编辑:李琦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排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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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功:刑事争议案件的分析方法

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化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机制研究”(编号:21AFX010)的阶段性成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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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岳:在线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heuristic),制造商可加大广告的频率和强度,以此来强化广告产品的特征,排除其他可选因素的干扰,增加产品销量。又如,制造商可利用“不相关选项效应”(irrelevant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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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华:瑕疵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的适度宽容与多元补救——以中国裁判文书网698份瑕疵公证债权文书为分析样本

号执行裁定书却认为,公证债权文书未向当事人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又比如,2018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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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梅青、黄玲林:论走私洗钱犯罪中的犯罪所得

关于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将货物物品界定为违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违法所得”和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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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之东:症结与对策——论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调解行为的监督

冯之东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国行政调解制度研究”(19FFXB006),主持人:冯之东。摘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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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毅、史智军:民政部门之遗产管理人角色相关疑难问题辨析

宋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史智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摘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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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挚:统一夫妻共同遗嘱裁判尺度的方法研究——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互动为分析视角

对于共同遗嘱裁判而言,当前困境与共同法律行为的理论构建不足及裁判方法应用都有关系。(一)规范层面:共同遗嘱理论构建尚不成熟1.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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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婉珊: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飞跃上诉的制度构建

区婉珊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逻辑和历史”(项目编号:20JNZS26)、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项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司法管辖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BC2021005)的研究成果。摘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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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军 、封子路:《民法典》视角下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

孙若军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封子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摘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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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设计

万方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般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新兴资本市场监管机制的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批准号:17BFX102)研究成果,本成果入选北京外国语大学卓越人才支持计划。摘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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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劲松:关于附加刑并罚及执行的几个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的停止计算仍可参照2009年解释,从新罪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罪犯因新罪被羁押的,从羁押之日起停止计算。2.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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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立:商标共存疑难问题研究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宋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博士摘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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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定洁: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确定——基于制度功能定位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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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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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晋、于颖超: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的反垄断司法救济及路径拓展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于颖超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博士研究生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竞争法问题研究”(19AFX019);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项目“数据开放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法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摘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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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岸岽:毒品共同犯罪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周岸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法学博士摘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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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治理算法歧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以大数据杀熟为视角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摘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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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目录

营业资产转让公司登记制度现代化的解释论与立法论:公共信息服务、公示公信效力与可诉可裁标准的三维视角——刘俊海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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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殿军: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路径——以申请执行人代位分割之诉为中心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金殿军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摘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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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作者简介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在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基础上,总结了十年来金融审判积累的六个方面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在新时代新征程,要更加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金融审判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更加自觉地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严格公正金融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更加自觉地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之大局,服务金融稳定健康发展之大局,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规律特点,对金融民商事审判理念、机制、具体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以期对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所裨益。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审判理念的认识问题当前,金融民商事审判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更加突出。银行纠纷从传统的借款合同开始向服务收费、产品代销、银行理财等领域延伸,证券纠纷正向债券、期货、私募基金等多个领域扩展,保险纠纷中保证保险合同占比日渐提高,票据纠纷、保函纠纷向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聚集。新类型金融交易产品层出不穷,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多层嵌套、明股实债、分层设计,金融交易结构更为复杂,使金融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面临极大挑战。二是案件群体性态势更加突出。金融产品具有同质化特点,受众广泛而分散,案件呈现出“一案多点”“一案多地”的态势。对于具有同质化诉讼请求的债券违约纠纷、证券欺诈纠纷、存款兑付纠纷等类案,统一裁判尺度的任务更加紧迫。三是个案裁判对金融风险防控的影响更加突出。金融纠纷,特别是“点状散发型”金融纠纷,大多是市场主体流动性、履约能力出现问题所致,某种程度上是出现风险的前兆,金融纠纷审理和执行可以窥一斑见全豹。一个阶段的金融审判数据可以成为某区域、某方面识别风险的“晴雨表”。一些个案不当裁判的示范效应,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也可能催化或者加剧风险的发生。另外,一些金融纠纷中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互相交织,案件处理须各方协同配合。如何与相关部门形成促进金融健康发展、防控金融风险的合力,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立足金融发展规律、金融审判规律及金融审判职能定位,提炼出新时代金融审判的“五个重要理念”,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级人民法院在金融民商事审判中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准确把握,充分发挥“五个重要理念”作为金融审判基本观念、价值取向、基本方法的导向、指引功能,着力解决金融审判中的交易模式和隐藏风险识别难、合同效力认定难、金融机构责任界定难三大核心难点而带来的金融审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一)关于牢固树立金融治理协同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金融司法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在金融民商审判中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核心目标高度一致。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胸怀“国之大者”,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金融治理协同意识,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把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统一思想观念。金融司法与金融管理部门协同,是在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的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二者协同,更有利于实现共同追求的核心目标;更有利于克服金融民商事审判中的知识局限、视野局限,准确把握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态势,准确适用法律,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高度重视中央金融政策的落实落地。金融规章、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是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地方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要充分体现中央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规章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及时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裁量权。通过完善协同机制,使金融审判的裁判规范与金融监管规范最大化保持协调一致,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加强重大案件、重大风险协同处理的示范效应、模式效应。人民法院在处理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时,要了解相关的监管措施,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使重大案件的处理具有“三个效果”统一的市场示范效应。比如,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案就是范例。要优化行政管理与金融司法在风险处置等特殊案件中的程序关系,需要行政处置先行,或者以政府主导下行政处置先行更有利于化解风险、保护各方权益的,人民法院要把握程序节奏,做好先期配合工作,确保行政处置在法治轨道进行,并与以后的司法程序在法律适用上保持连贯性、一致性,使风险协同处置具有可推广、可遵循的模式效应,比如,“e租宝”、“原油宝”案件的处理就是范例。——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注意把握好金融司法的职能定位。金融民商事审判重在定分止争,通过在案件审理中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以及民事责任的认定,引导市场主体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特别注意个案处理的公平性、合理性。比如,在对违法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注意利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则使违法且不诚信的当事人付出代价。要认识到,人民法院只是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金融监管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因“不得拒绝裁判”,而通过个案裁判或司法解释对监管规则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比如,监管规则就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无具体规定,就相关纠纷,法院既不能不裁判,又不能作出五花八门的裁判,确定利息司法保护上限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需要,而不是超越职责分工,代替监管部门定利率。总之,金融民商审判中金融治理协同,要把握协同之度、着力之处、结合之点。(二)关于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防止金融脱实向虚,是各国金融治理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的一体两面,不可偏废。人民法院在金融民商事审判中,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既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发展以及普惠金融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又依法支持监管部门抑制金融脱实向虚的监管政策、监管导向、监管措施。——服务实体经济,要依法保障和促进直接融资。加大对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强制退市制度改革、清理整顿私募基金等一系列资本市场改革措施的司法支持力度,并通过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比如,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推进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准确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多层次司法需求,及时跟进相应司法措施,妥善审理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新类型证券纠纷,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引导资本市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实体经济,要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精神,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农业经济、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以及设立与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财产特点相适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物资产、库存货物、知识产权等动产、权利质押,持更加宽容、开放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物权效力。要保持司法定力,有效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融资利息的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依法否定民间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的效力。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循环贸易”等,要根据其具体约定和交易场景,判断其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并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三)关于牢固树立守住风险底线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金融民商事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既要把握当代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隐蔽性、叠加性、突发性、传染性等一般特点;又要把握我国金融风险在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的形态、聚集的业态及交易模式、案件类型等,利用司法大数据、阶段性金融案件分析等手段,提高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大局的靶向性、精准性。——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强化系统观念。传统民商法以鼓励交易、契约自由为主要价值取向,对“个体风险”更加包容;而金融法律规范更侧重于对系统风险的防控,严格准入门槛,抑制风险性交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金融审判中,要强化体系化思维,把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与金融法律规范的特殊规定结合起来系统把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时,要充分注意金融法律规范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特别规定,把个案处理纳入防范化解风险的大局中去考量,纳入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中去考量,切实避免与国家防范化解风险的监管政策背离的不当做法。——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落实全面监管的要求。为防止金融风险外溢,各金融部门法均对金融营业主体资质、业务资质采取了特许经营方式加以规制。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持牌经营原则,对于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依法否定合同效力。在审理金融机构股权纠纷时,要严格执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否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违规股权代持行为效力,严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隐形持股逃避监管。——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金融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容易隐藏着各种风险。实质重于形式,就是要还原业务实质,这既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也是金融审判侧重维护市场整体利益、注重维护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金融审判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对晦涩难懂的金融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构条分缕析,抽丝剥茧,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判断其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而对其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判断;从与穿透监管相契合的角度,对“抽屉协议”“虚伪意思表示”等金融违规行为,更要揭开所掩盖的真实法律关系的盖子,对其效力问题综合判断。当然,要注意到,实质重于形式不是武断地脱离当事人约定依照有名合同强行归类,而是要以当事人约定为依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原事物本来面目,进而进行合法性判断。实践中存在的无法归类于某一有名合同的交易行为,只要不触犯“违法”或“公序良俗”条款,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依约定判断权利义务关系。(四)关于牢固树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极易受到侵犯。金融审判应当站稳人民立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让人民群众能够公平享受金融服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要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因信息不对称、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因素,只有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给予倾斜保护,才能实现实质平等,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保护。要善于运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合理认定复杂的金融交易关系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要善于运用民法典中关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去否定不公平、有违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5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缺乏判断能力”这一表述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价值。在用好民法典一般性制度工具的同时,要根据金融监管的规则,还原具体的法律适用场景,作出更精准的判断。比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损失承担规则,要依据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则,确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原则、明示利率原则,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中介机构审核把关的“看门人”制度、保险法确立的不利解释规则、信托法确立的信义义务,如此等等,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五)关于牢固树立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服务保障金融市场改革发展。要正确处理打击金融违法与服务金融发展的关系。打击违法是手段,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才是目的,不能把手段当目的。金融民商事审判通过对金融违法行为效力的否定性评价,让违法者、违约者以及为追逐暴利而无序扩张、铤而走险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旨在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旨在引导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理性消费、理性投资、强化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服务金融发展,必须强化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前提。当前金融纠纷案件80%以上是金融借款案件,这说明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务仍是金融审判的主要任务。在新形势下,各级法院要强化对债权保全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责任制度、公司董监高责任制度等直接或间接保护债权的法律制度的综合适用,充分发挥民商审判打击逃废债的功能作用。要充分利用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的执行信息化查控系统、财产变现网拍系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债权执行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执行实际到位率。要强化对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管理,坚决纠正对涉及本地重点企业的债券违约纠纷、金融债权纠纷不立案、拖延立案、拖延审理、消极执行等地方保护现象,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金融发展,要坚持“过责相当”原则。针对资本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证券欺诈行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形成零容忍高压态势,十分必要而迫切。但也要注意到,实践中参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公开发布等活动的主体众多,独立董事和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控制股东、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传统“内部人”了解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财务造假的主观过错也未必相同,在依法追究故意造假的首恶和帮凶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要区别情况,对因过失导致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适用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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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 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发展和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明事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领航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取得历史性的伟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金融法治建设,2018年3月28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并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作出重要部署作出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就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资本市场功能等作出重大部署,强调“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突出强调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支持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大局稳定等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一、新时代10年金融审判工作的发展实践和基本经验金融审判既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新时代10年,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新进步,金融审判理念不断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高,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基本形成,全国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服务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一)牢固树立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10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对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专业性的认识,遵循经济金融发展规律,遵循司法规律,深入探索金融审判工作价值观和方法论,树立和践行符合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新时代金融审判理念,为金融案件裁判和金融审判发展提供基本价值遵循。树立金融协同治理理念。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谋划和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坚持系统观念,对外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法院内部建立金融审判协调机制。坚持法律体系解释,将个案依法办理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以及社会可接受度等相结合,统一适用法律,保障中央重要监管政策实施。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坚持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据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不同金融体系的特点,通过司法裁判强化金融回归本源的司法导向。树立守住风险底线理念。坚持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金融审判工作的校验准绳,坚持社会要稳定、国家不受损失、违法违规行为人要付出代价的工作标准,积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树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基于金融法律关系中存在交易信息的不对称和缔约地位的不对等,要更好贯彻金融法治中的契约正义原则,依法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理念。金融审判服务市场发展,重点在于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更好保障金融创新。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坚持趋利避害,对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有助于提高金融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有助于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创新模式,依法予以支持。(二)有力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两次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效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并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预留空间。完善司法政策,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变相高息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成功推动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民法典合同编,为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供应链金融提供法律支撑,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明确规定非金融国有企业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合同无效,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有效实施。出台涉疫情金融案件审理司法政策,保障国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见效。坚决落实党中央“房住不炒”政策,制定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司法解释,坚决避免炒作法拍房影响楼市调控成效,防止资本侵害民生。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政策,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10年来,人民法院坚持防范金融脱实向虚的司法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金融需求。(三)依法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2018年以来,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基本方针,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坚持一案一策,充分利用集中管辖、“三中止”、司法重整等司法措施,坚决防止个别企业风险外溢,避免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审理海航集团等一大批重大案件,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1.1万亿元债务风险。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追责问责,惩治违法犯罪。严防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坚决让违法经营者为其违法和无序扩张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加强司法审判与金融风险行政处置的衔接,加大对金融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化解力度。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引起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的,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向党委汇报、向监管部门反馈,取得良好效果。(四)积极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围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连续出台为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北交所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立足金融审判实际,及时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需求,依法保障投资者放心投资、企业大胆创新创业。为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等出台专门意见和举措,积极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行政案件,积极推进金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监督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切实加大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力度,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持续开展金融债权清收专项执行行动,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根基。主动融入国家金融治理格局,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金融行业共性问题,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信息预警、专题会商等,及时提出治理建议,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10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司法服务政策,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战略实施、金融市场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五)依法从严惩治金融犯罪。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依法处置“e租宝”、“泛亚”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坚持从严惩处方针,非法集资案件平均重刑率21%,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重刑率77%,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力度,有效发挥财产刑遏制金融犯罪、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好处。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审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有力震慑证券期货犯罪。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协调配合,落实“一案双查”机制,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推动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反恐怖融资、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为我国顺利通过国际互评估作出贡献。严惩金融领域腐败犯罪,对违背党中央金融战略决策、大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坚决严惩,对赖小民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10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审结一审金融刑事案件19.5万件,判处罪犯27.2万人,有力打击各类金融犯罪,维护了金融秩序稳定。(六)深入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法院建设,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金融法院的专门法院地位。上海、北京、成渝金融法院先后设立运行。上海、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写入《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截至2022年12月,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审结金融案件超过4.3万件,结案标的额超过1.2万亿元,迈入世界一流金融法院行列,被誉为全球金融法治的最佳实践。先后批复同意设立4个金融法庭、17个破产法庭,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设立8个“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300多个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或金融合议庭,专业化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建设实现历史性突破。完善金融审判体制,打破传统审判部类限制,将金融机构破产纠纷、跨境涉外证券期货纠纷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打破传统级别管辖限制,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涉诉案件交由金融法院提级管辖;打破传统地域管辖限制,规定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金融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深化金融审判机制改革,推进金融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推行集约化案件审理模式,推广“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的审判机制,对金融群体性纠纷力求“判决一个,解决一片”的效果。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在司法制度层面支持投资者通过代表人诉讼维权。10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1518.3万件,占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结案总数的12.9%,在法官人数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民商事案件结案数增长了3.5倍,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成效充分显现。(七)加快形成完备的金融审判司法规则体系。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认真落实全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先后制定11件金融司法解释,出台16个司法规范性文件,发布8批典型案例。制定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完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和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提供有力支撑。落实中央关于打通债券市场的要求,及时发布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纪要,实现场内与场外多层次债券市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强化金融案件善意文明执行,联合有关国家部委出台规范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意见。紧跟金融业改革发展步伐,修订证券虚假陈述、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民事司法解释,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集中废止一批包括金融领域在内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司法解释,充分考虑民法典与金融单行法的协调补充,出台担保制度等司法解释。10年来,人民法院基本形成了以金融部门法司法解释为主干,由民法、刑法、诉讼法司法解释和金融司法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构成的多层次金融司法规则体系,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跨部门跨市场法律适用难题,促进健全了金融法律体系,稳定了市场预期,有力服务了国家经济金融工作大局。(八)大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下发意见,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金融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新格局。各地法院联合金融监管部门落实意见要求,细化工作流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体系不断健全,预防为先、和解协商先行、非诉挺前、诉讼托底的金融领域一站式纠纷解决链条日益形成。截至2022年1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共1192个调解组织、1.3万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量金融专业调解力量入驻,形成解决金融纠纷的“菜单库”。通过“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诉前调解金融纠纷33万件,调解成功22.7万件,平均调解时长18.8天。2022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参与诉前成功调解纠纷量与2021年相比,分别增长53倍、5倍和2倍。金融纠纷“总对总”在线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集成解纷资源,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实现“一平台调解、全流程在线、菜单式服务、一体化解纷”,让大量金融纠纷在法治轨道上源头化解、在线调解、一站式解决,大大减轻了企业和群众解纷成本,有力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新时代金融审判工作的发展进步,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根本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回顾10年来金融审判发展历程,我们深化了对金融审判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一是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金融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金融工作主要是中央事权,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自觉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谋划和推进金融审判工作。二是始终坚持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深刻把握金融的本质和规律,紧扣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依法妥善处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发展。三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司法需求。牢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金融,必须注重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始终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和国家利益。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法追究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法律责任,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通过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四是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金融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改革创新是中央赋予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金融审判工作必须同深化金融改革同频共振,把专业化作为推动金融审判改革发展的“牛鼻子”,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推进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五是始终坚持凝聚发挥各方职能优势,协同实现更加有效的金融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广泛凝聚和发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互联网集约集成优势,不断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矛盾化解整体合力,推动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六是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始终把建设一支过硬的金融审判队伍作为金融审判事业发展的基础,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坚持从严管理监督,狠抓专业能力建设,确保金融审判队伍忠诚履职,担负起以金融审判服务金融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二、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强调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并对金融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人民法院要坚持从世界看中国、从全局看局部、从未来看当下,准确把握金融审判工作的形势任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交出一份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对金融审判提出新挑战。从国际看,全球通胀压力持续加大,主要发达经济体激进收紧货币政策,持续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地缘政治冲突冲击国际金融信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从国内看,经过新时代10年发展,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金融风险整体收敛,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同时,当前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一些风险隐患可能“水落石出”,经济金融法治和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国内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严峻。目前,金融民商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金融行业潜在风险逐步向司法审判集聚。作为司法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战场,金融审判必须深刻领会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内涵,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应对案件快速增长、办案难度不断加大的严峻考验。(二)人民群众对金融法治的新期待对金融审判提出新要求。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金融市场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金融案件具有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利益牵涉面广等典型特点。在金融司法领域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必须深刻把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更好依法处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关系,严格把握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边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必须更好统筹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在金融案件处理上平衡好公平与效率关系,积极服务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三)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对金融审判提出新考验。金融是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解决许多重大问题。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债务风险突出,信用违约引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经济社会矛盾交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股权违规代持、内部治理失效、关联交易引发流动性问题逐渐暴露。涉众型金融犯罪多发并可能跨市场跨区域传染,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等等。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票据追索权等票据类案件同比增长5.5倍,这与个别大型企业债务风险破坏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结算秩序密不可分。这些问题,既有短期的也有长期的,既有周期性的也有结构性的。党的二十大提出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金融审判工作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抓住主要矛盾,充分履行职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金融审判工作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理念、审判能力、审判质效等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立案、审理、执行等金融审判全过程、全要素的能力建设更加紧迫,一些金融案件法律适用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时效性还有待提高。审判监督指导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法律统一适用上还有短板。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机制还不够健全。三、全面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好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一)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力度,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推动保理、融资租赁等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有效拓宽实体企业融资和担保方式,保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落地落实,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依法保障资本市场发挥融资成本低的制度优势,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有效保护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直接融资良好生态。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对企业以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的非经常性、非经营性借贷,依法保护其合同效力。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对当事人主张的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完善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标准,各高级法院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职业放贷人”标准予以具体规范。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金融市场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关系,在确定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禁止欺诈销售、强制搭售、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依法予以优先保护。秉持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依法审理信托、私募、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压实资管机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受托义务,防范不同主体的道德风险,守好广大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二)坚定不移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大局稳定。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风险的集聚和爆发将不同程度地以金融纠纷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审判的根本性任务,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场内与场外、国际与国内等不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稳定等因素,分类处置、依法处理,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做好《金融稳定法(草案)》审议通过后的实施准备工作,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坚持从严惩处方针,保持惩治金融犯罪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进一步加大清理长期未结刑事案件力度,彰显刑罚功能,形成强有力震慑。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财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进一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强化审判执行无缝对接,妥善处理金融犯罪后续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强化打击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科学防范、早期识别、依法处置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严防经济金融风险转化为政治、社会风险。更好发挥金融民事诉讼损失填补和震慑违法的功能,依法提高金融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违规者无处遁形、得不偿失。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协作配合,推动健全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职能部门参加、社会力量参与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机制。稳妥办理涉金融机构和发行人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好诉讼、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的关系,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促进企业脱困重生。严防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对通过违法违规手段掏空企业、致使企业破产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要依法清零其股东权益,还要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风险处置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及时移送,切实防止“肥了个人,害了国家”。(三)坚定不移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服务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金融体制改革,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行政许可和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各类行政案件,加大金融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工作力度,支持和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中央金融监管政策,统一法律适用,在民商事审判中要依法尊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经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则效力,支持自律监管组织采取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决不能在司法审判中放任市场主体规避金融监管而侵蚀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在司法审判中对具有共同属性的金融产品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妥善合理弥补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自律监管规则之间的模糊地带。加强金融市场前沿法律问题研究,对供应链金融、私募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加大调研攻关力度,更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四)坚定不移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推进国际一流的金融司法中心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审判体系基本形成,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也是继续前进的新起点。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这一目标,坚持体制机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双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坚持把专业化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中心任务。继续优化金融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在集中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法院积极探索金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坚持把信息化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重要驱动力。充分运用好10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进金融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审判、在线执行,加强和规范电子诉讼,推进跨层级无纸化办案。推进现代科技应用和金融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依托信息化手段破解长期制约金融审判发展的瓶颈问题。研发符合金融群体性纠纷特点的金融审判工作信息平台,推进解决案件审理与金融交易数据的对接问题,方便群体性纠纷当事人参加诉讼,促进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的基础保障和关键。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加强对党忠诚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金融审判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纵深推进金融审判领域全面从严管党治警,驰而不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适应金融审判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双向交流,完善面向国际的专业培养机制,切实提升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强化履职保障,支持依法办案,把从优待警举措落到实处,为基层干警松绑减负,激励广大金融审判干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好金融审判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踔厉奋发、锐意进取、埋头苦干,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此文系周强同志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发时有修改。)责任编辑:梁欣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排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