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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精神,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积极适应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法律适用》推出网络优先出版等新型出版模式。目前,已于“中国知网”上线最新一期《法律适用》知网全部首发文章,并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推出,敬请关注!作者简介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在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基础上,总结了十年来金融审判积累的六个方面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金融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发展方向。对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深刻领会,牢牢把握。在新时代新征程,要更加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金融审判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更加自觉地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严格公正金融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更加自觉地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质量发展之大局,服务金融稳定健康发展之大局,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规律特点,对金融民商事审判理念、机制、具体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以期对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有所裨益。一、关于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审判理念的认识问题当前,金融民商事审判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更加突出。银行纠纷从传统的借款合同开始向服务收费、产品代销、银行理财等领域延伸,证券纠纷正向债券、期货、私募基金等多个领域扩展,保险纠纷中保证保险合同占比日渐提高,票据纠纷、保函纠纷向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聚集。新类型金融交易产品层出不穷,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金融产品多层嵌套、明股实债、分层设计,金融交易结构更为复杂,使金融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面临极大挑战。二是案件群体性态势更加突出。金融产品具有同质化特点,受众广泛而分散,案件呈现出“一案多点”“一案多地”的态势。对于具有同质化诉讼请求的债券违约纠纷、证券欺诈纠纷、存款兑付纠纷等类案,统一裁判尺度的任务更加紧迫。三是个案裁判对金融风险防控的影响更加突出。金融纠纷,特别是“点状散发型”金融纠纷,大多是市场主体流动性、履约能力出现问题所致,某种程度上是出现风险的前兆,金融纠纷审理和执行可以窥一斑见全豹。一个阶段的金融审判数据可以成为某区域、某方面识别风险的“晴雨表”。一些个案不当裁判的示范效应,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也可能催化或者加剧风险的发生。另外,一些金融纠纷中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互相交织,案件处理须各方协同配合。如何与相关部门形成促进金融健康发展、防控金融风险的合力,是新时期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立足金融发展规律、金融审判规律及金融审判职能定位,提炼出新时代金融审判的“五个重要理念”,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级人民法院在金融民商事审判中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准确把握,充分发挥“五个重要理念”作为金融审判基本观念、价值取向、基本方法的导向、指引功能,着力解决金融审判中的交易模式和隐藏风险识别难、合同效力认定难、金融机构责任界定难三大核心难点而带来的金融审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一)关于牢固树立金融治理协同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坚持系统观念。金融司法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在金融民商审判中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价值取向、核心目标高度一致。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胸怀“国之大者”,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金融治理协同意识,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把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统一思想观念。金融司法与金融管理部门协同,是在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的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二者协同,更有利于实现共同追求的核心目标;更有利于克服金融民商事审判中的知识局限、视野局限,准确把握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态势,准确适用法律,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高度重视中央金融政策的落实落地。金融规章、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载体,是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地方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要充分体现中央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规章的基本精神、基本要求,及时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裁量权。通过完善协同机制,使金融审判的裁判规范与金融监管规范最大化保持协调一致,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加强重大案件、重大风险协同处理的示范效应、模式效应。人民法院在处理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时,要了解相关的监管措施,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使重大案件的处理具有“三个效果”统一的市场示范效应。比如,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案就是范例。要优化行政管理与金融司法在风险处置等特殊案件中的程序关系,需要行政处置先行,或者以政府主导下行政处置先行更有利于化解风险、保护各方权益的,人民法院要把握程序节奏,做好先期配合工作,确保行政处置在法治轨道进行,并与以后的司法程序在法律适用上保持连贯性、一致性,使风险协同处置具有可推广、可遵循的模式效应,比如,“e租宝”、“原油宝”案件的处理就是范例。——强化金融治理协同,要注意把握好金融司法的职能定位。金融民商事审判重在定分止争,通过在案件审理中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以及民事责任的认定,引导市场主体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在案件审理中,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特别注意个案处理的公平性、合理性。比如,在对违法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注意利用缔约过失责任规则使违法且不诚信的当事人付出代价。要认识到,人民法院只是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金融监管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因“不得拒绝裁判”,而通过个案裁判或司法解释对监管规则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比如,监管规则就民间借贷利率问题无具体规定,就相关纠纷,法院既不能不裁判,又不能作出五花八门的裁判,确定利息司法保护上限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需要,而不是超越职责分工,代替监管部门定利率。总之,金融民商审判中金融治理协同,要把握协同之度、着力之处、结合之点。(二)关于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源,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防止金融脱实向虚,是各国金融治理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难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的一体两面,不可偏废。人民法院在金融民商事审判中,要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既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发展以及普惠金融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又依法支持监管部门抑制金融脱实向虚的监管政策、监管导向、监管措施。——服务实体经济,要依法保障和促进直接融资。加大对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强制退市制度改革、清理整顿私募基金等一系列资本市场改革措施的司法支持力度,并通过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比如,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推进了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准确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层层递进”市场结构的多层次司法需求,及时跟进相应司法措施,妥善审理私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新类型证券纠纷,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引导资本市场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实体经济,要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精神,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保兑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农业经济、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以及设立与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财产特点相适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生物资产、库存货物、知识产权等动产、权利质押,持更加宽容、开放的司法态度,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物权效力。要保持司法定力,有效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依法否定金融机构巧立名目变相提高融资利息的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依法否定民间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的效力。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循环贸易”等,要根据其具体约定和交易场景,判断其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并依法认定其合同效力。(三)关于牢固树立守住风险底线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既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金融民商事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为此,各级人民法院既要把握当代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隐蔽性、叠加性、突发性、传染性等一般特点;又要把握我国金融风险在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的形态、聚集的业态及交易模式、案件类型等,利用司法大数据、阶段性金融案件分析等手段,提高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大局的靶向性、精准性。——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强化系统观念。传统民商法以鼓励交易、契约自由为主要价值取向,对“个体风险”更加包容;而金融法律规范更侧重于对系统风险的防控,严格准入门槛,抑制风险性交易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金融审判中,要强化体系化思维,把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与金融法律规范的特殊规定结合起来系统把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重大、敏感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时,要充分注意金融法律规范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特别规定,把个案处理纳入防范化解风险的大局中去考量,纳入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中去考量,切实避免与国家防范化解风险的监管政策背离的不当做法。——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落实全面监管的要求。为防止金融风险外溢,各金融部门法均对金融营业主体资质、业务资质采取了特许经营方式加以规制。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持牌经营原则,对于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要依法否定合同效力。在审理金融机构股权纠纷时,要严格执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否定涉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的违规股权代持行为效力,严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隐形持股逃避监管。——守住风险底线,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交易模式和风险识别。金融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但过于复杂的交易结构和产品设计,容易隐藏着各种风险。实质重于形式,就是要还原业务实质,这既是各国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也是金融审判侧重维护市场整体利益、注重维护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金融审判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对晦涩难懂的金融合同文本和交易结构条分缕析,抽丝剥茧,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判断其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而对其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判断;从与穿透监管相契合的角度,对“抽屉协议”“虚伪意思表示”等金融违规行为,更要揭开所掩盖的真实法律关系的盖子,对其效力问题综合判断。当然,要注意到,实质重于形式不是武断地脱离当事人约定依照有名合同强行归类,而是要以当事人约定为依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还原事物本来面目,进而进行合法性判断。实践中存在的无法归类于某一有名合同的交易行为,只要不触犯“违法”或“公序良俗”条款,原则上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依约定判断权利义务关系。(四)关于牢固树立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其权益保护不仅事关投资信心,也关乎国家金融安全。因信息严重不对称、认识能力局限等现实因素,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极易受到侵犯。金融审判应当站稳人民立场,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让人民群众能够公平享受金融服务,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要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因信息不对称、对复杂金融产品缺乏判断能力等现实因素,只有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给予倾斜保护,才能实现实质平等,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保护。要善于运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合理认定复杂的金融交易关系中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要善于运用民法典中关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民事行为可撤销的规定,去否定不公平、有违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力。要特别注意《民法典》第151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缺乏判断能力”这一表述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制度价值。在用好民法典一般性制度工具的同时,要根据金融监管的规则,还原具体的法律适用场景,作出更精准的判断。比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损失承担规则,要依据法律和相关监管规则,确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金融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原则、明示利率原则,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中介机构审核把关的“看门人”制度、保险法确立的不利解释规则、信托法确立的信义义务,如此等等,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工具。(五)关于牢固树立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服务保障金融市场改革发展。要正确处理打击金融违法与服务金融发展的关系。打击违法是手段,促进金融健康发展才是目的,不能把手段当目的。金融民商事审判通过对金融违法行为效力的否定性评价,让违法者、违约者以及为追逐暴利而无序扩张、铤而走险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旨在引导市场主体理性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旨在引导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理性消费、理性投资、强化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服务金融发展,必须强化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前提。当前金融纠纷案件80%以上是金融借款案件,这说明保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务仍是金融审判的主要任务。在新形势下,各级法院要强化对债权保全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责任制度、公司董监高责任制度等直接或间接保护债权的法律制度的综合适用,充分发挥民商审判打击逃废债的功能作用。要充分利用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的执行信息化查控系统、财产变现网拍系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债权执行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执行实际到位率。要强化对金融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管理,坚决纠正对涉及本地重点企业的债券违约纠纷、金融债权纠纷不立案、拖延立案、拖延审理、消极执行等地方保护现象,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金融发展,要坚持“过责相当”原则。针对资本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证券欺诈行为,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形成零容忍高压态势,十分必要而迫切。但也要注意到,实践中参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公开发布等活动的主体众多,独立董事和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控制股东、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传统“内部人”了解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财务造假的主观过错也未必相同,在依法追究故意造假的首恶和帮凶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的同时,也要区别情况,对因过失导致虚假陈述的当事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