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期目录
特稿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张军
专题研究: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再聚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问题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杨立新
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为分析对象——高圣平、陶鑫明
法学论坛轻微犯罪无罪化处理问题探讨——陈光中、李作
民事诉讼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肖建国、李皓然情势变更制度司法适用的重要完善——石佳友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 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 (草案)》 第21条
——姜宇轩、贾宏斌
法官说法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重点问题解读——陈宜芳等涉海运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合同性质及其法律适用——杜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法律问题研究——王丹案例研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裁判规则研究——江溯、朱源哲问题探讨
违反刑法的合同的类型与效力——谢鸿飞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共同富裕背景下浙江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课题组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金融监管的逻辑重塑与路径展望——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探讨——赵霞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问题解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
作者简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组长:杨万明、刘贵祥;起草工作组成员:林文学、段农根、杨永清、吴光荣、陈龙业、蒋家棣。《解释》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对非合同之债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非合同之债,除非依性质不能适用。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在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具有溯及力或者民法典未作实质修改的情况下,《解释》亦有适用之余地。此外,为帮助各级法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还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履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抵销的溯及力问题、可得利益的计算、违约金的司法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规则的重大进展
——杨立新
作者简介
杨立新,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2021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研究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21FXA004)中期研究成果。《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合同法的一般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对具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规则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体系,对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也有重要价值。应当看到,民法典司法解释既要保持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致性,又要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创新性,才能实现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的目的。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规则体系 重大进展 价值
债务加入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为分析对象
——高圣平、陶鑫明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20XNL003)的阶段性成果。民法典仅以第552条调整债务加入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尚须发挥法典体系化功能,以充实债务加入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债务加入的效力基础为连带债务,在法律适用上可为民法典第518条至第520条所调整,既包含外部连带,也涉及内部追偿,不宜引入不真正连带的法理。同时,基于债务加入的担保功能,加入人加入债务通常不具备终局性地承担债务的意思,与保证人的利益期待相似,在内部关系上如无特别约定,应由债务人终局承担责任;保证人资格限制、保证合同要式以及保证人权利保护等规则亦有参照适用的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对加入人追偿权及其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既回归了连带债务的效力基础,也参酌了其担保功能,对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李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思潮的影响下,我国犯罪结构呈现出法定犯、轻罪化扩张现象,催生了以“犯罪总量不断增加、轻重罪比例逐渐分化”为特征的轻罪时代到来。与之相对,以惩罚矫治与强制规范为目的的传统刑事法律在应对轻微犯罪增多的挑战时,存在犯罪治理方式固化、出罪路径局限及犯罪附随后果溢出效应严重等问题,探讨轻微犯罪案件适度无罪化处理具有相当的必要性。轻微犯罪案件适度无罪化处理可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展开,具体包括:实体法上,应当秉持“原则上不再继续增设轻罪罪名,例外情形谨慎增设轻罪罪名”,同时激活“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程序法上,则应当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而在出罪端完善轻微犯罪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效能。
关键词
民事诉讼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肖建国、李皓然
作者简介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皓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0BFX082)的阶段性成果。
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实体利益、程序利益、利益解释等方面的法理意涵,涉未民事诉讼制度应基于程序参与原则、国家亲权理念、儿童权利本位观的共同要求,确立儿童的程序主体地位,探知儿童的主客观利益需要,并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保障儿童利益的动态平衡。面对儿童利益评判标准缺失、利益代言角色竞合等现实困境,应当厘清不同类型涉未民事案件的儿童利益重心,恰当地选定儿童诉讼利益代言人,并通过专门化立法来实现对儿童程序性利益的特殊保障,增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适用时的针对性、现实性和规范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民事诉讼程序 国家亲权 程序参与原则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项目成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
《民法典》第533条正式引入了情势变更制度。以此为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进一步明确了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明确了基础条件重大变化的认定、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适用,以及禁止当事人事前以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等问题,对于相关司法实践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应在正确理解本条规范意旨的基础上,在逻辑层次、目标定位、适用标准和方式、适用后果等层面正确认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结合客观事由的内容、可预见性、发生时间等因素准确认定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核心要件;准确把握“重新协商”“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以及变更与解除的适用顺序和提出方式;合理确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时间;深刻理解禁止当事人事前以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正当性,认定该约定无效。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契约正义 合同基础条件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审查制度反思与重构——兼评《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与《强制执行法(草案)》第21条——姜宇轩、贾宏斌
姜宇轩,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贾宏斌,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对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审查标准,存在注重效率的形式审查和追求公正的实质审查“以何为先”的认识分野,《变更追加规定》第9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确认标准,侧重于执行效率优先的形式审查原则,体现司法审查标准普遍从宽从速,个别问题案件事后纠违的逻辑导向;而司法实践中,也仍存在着倾向公平公正优先的实质审查原则,从严审查债权转让真实性和合法性,排除合理怀疑后方予确认的惯常思路。两者在立论逻辑、实践路径、目标效果、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通过司法实践反思,重构以债权转让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审理标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杜绝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说来,改变现行司法解释形式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单链条模式,建立区分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作为申请主体并与之相对应的宽严相济审查标准,赋予异议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诉权,即形成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辅之以异议之诉为救济的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司法裁判新模式。债权转让 变更申请执行人 司法审查 《变更追加规定》 《强制执行法》
作者简介
危浪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综合办公室主任;金诚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助理。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项目,需要重点把握好三对关系:一是处理好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与创建引领示范的关系,着重发挥“枫桥式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推动形成新时代调解工作格局的引领示范作用。二是处理好抓实创建标准与做实人民法庭工作的关系,以创建推动工作,强调人民法庭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执法办案与诉源治理一体推进,坚持强基导向加强自身建设。三是处理好加强创建管理与考评指标体系达标的关系,各级法院要立足各层级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助推创建达标,推进依规创建、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把握指标、促进长效考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促推人民法庭建设实现大发展、基层治理能力实现大跨越。
涉海运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合同性质及其法律适用——杜前
杜前,宁波海事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跨境电商外贸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刺激并推动物流服务模式转型和重塑。在此背景下,大量涉海运跨境电商物流纠纷涌入法院,并逐年快速增长,已成为海事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类型。但因涉及新业态且学理研究应对不足,司法实践中对法律关系和纠纷定性以及法律适用均存在认识分歧。涉海运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存在直邮模式及“直邮+第三方海外仓”模式两类,对应的合同性质分别为混合合同及混合合同的“联立”,在具体纠纷中应根据混合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并结合纠纷具体发生环节确定纠纷案由和法律适用。同时,充分发挥示范合同的社会制度功能,在研究跨境电商物流业态基础上制定示范合同以引导产业发展。涉海运跨境电商物流服务合同 合同性质 纠纷案由 法律适用作者简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规定问题意识突出,价值导向鲜明,对于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将起到重要规范作用。但该条规定的较为原则,司法实践既需要利用现有制度工具明确实施该行为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也需要创新工作机制,“抓前端、治未病”,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签发人格权行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依法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明确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在双方条件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制度机制方面,应当创新探望权执行工作机制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人格权行为禁令 监护权纠纷 民事责任 直接抚养 探望权执行机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裁判规则研究——江溯、朱源哲
作者简介
本文系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1BFX065)的阶段性成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用“其他……”这样一种概然性、兜底性的规定,一直饱受争议,被认为是继流氓罪、投机倒把罪和玩忽职守罪后的新时期的“口袋罪”。“公共安全”的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法条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对一审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022年3月间的4195份判决书采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和二审人民法院对本罪的认定态度略有不同,判决书说理部分也仍需加强。我国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三个核心裁判规则,即“公共安全”为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实践对“公共安全”进行了限缩解释,即单纯的财产安全基本不属于公共安全;“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证研究 一审判决 裁判规则
作者简介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质债法规范体系研究”(批准号:22AFX015)的阶段性成果。刑法是《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刑法的合同可作不同的类型区分。基于法秩序统一和法价值融贯原理,民法评价为有效的合同,即使实质违反了管制规则,其合同行为通常不应入罪;合同行为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的,除合同缔结为刑法禁止等个别情形外,判定合同效力也应以合同法为判断基准,但应兼顾受害人救济和一般预防两种目标,以调和合同法和刑法的不同价值取向和违法评价。违反刑法的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三种形态,此外还有部分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意。刑民同时评价合同,通常将使行为人承担比合同无效更重的责任,但并不构成双重评价,且可避免相对人不当得利。合同因违反刑法而无效时,《民法典》第157条和拒绝返还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规则均难一概适用,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主观状态、拒绝救济的后果、违法性与合同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决定具体效果的做法更值得提倡。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 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 不法原因 民法典第157条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
——“共同富裕背景下浙江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课题组
作者简介
课题组组长:叶向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徐峻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课题组成员:王雄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鲍大兵,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黄玉强,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高丽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徐萃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三级法官助理;任一民,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子巍,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本文系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22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编号:2022NC03)“共同富裕背景下浙江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探索”的研究成果。近年来浙江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平稳上升,但中小企业重整案件数量较少。中小企业重整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与企业及其经营者自身相关的问题、重整实体以及程序方面的问题等。传统的重整模式与中小企业重整的需求并不适配,应当根据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特有的人合性强、重整资产少、谈判力弱等特征,对中小企业重整中的实体、程序及相应的配套机制一并进行探索和改革,简化重整程序,提升重整质效,力求构建一种更具可操作性和能够激发制度活力的中小企业重整新模式,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化重整及相关退出机制,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金融监管的逻辑重塑与路径展望——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探讨
——赵霞
作者简介
赵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消除信息不对称,克服市场失灵,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使命。传统的“垂直式”金融监管是静态监管、被动监管、单向监管、多层级监管,从而使得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垂直式”监管的逻辑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试图通过“强监管”来消除信息不对称,但实践证明“强监管”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反而常常陷入监管失灵的困境。区块链技术在消除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突破性的作用。通过“区块链+监管”,能够实现协商监管、内嵌监管、自动监管和动态监管,推动金融监管从“垂直式”向“扁平化”转换,可以较好地克服监管失灵问题。推动“区块链+监管”,应当以金融科技为基础,以“嵌入式监管”和“监管沙盒”为主要路径,构建完善的配套法规制度,并强化国际合作。
排 版:王翼妍姜 丹执行编辑:李春雨姜 丹审 核: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