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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儿童权益保护 | 赵蔚: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

赵蔚 法律适用
2024-12-08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互促进,切实为审判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律适用》将围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展示往期相关主题的优秀实践法学研究成果,敬请关注!文章原载于我刊2023年第1期。



赵蔚时任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法官



摘 要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令促使家庭教育向法治引领和驱动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实践中,家庭教育令存在文书样式参差不齐、内容方法生搬硬套、履行义务模糊不清、保障监督缺失匮乏等问题。本文从分析样本情况入手,剖析了制发人员的知识储备不足、程序的流程环节简单粗陋、令状的靶向性和预判性缺失等原因,尝试从文书样式、调查前置、酌定要素、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推动制发形神兼备、刚柔并济的家庭教育令,助力规制和完善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家庭教育令 文书样本 原因剖析 规制完善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家庭教育由家规、家训、家书的传统模式,迭代升级为法治引领和驱动的新模式。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制发的家庭教育令既为构建和睦家庭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为塑造良好家教提供了行为准则,更为培育纯正家风提供了参考范本。但同时,笔者也关注到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及背后的深层原因、规制与完善的路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检视: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的现实图景

2022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示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名为家庭教育令。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家庭教育令的形式、内容、适用情形、违反后果和执行方式等方面尚未统一,亟需规范。本文以法律渊源为原点,研究的家庭教育令样本标准是由人民法院发出的,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为主要法律依据,带有强制力的司法令状。从本文样本看,人民法院制发的家庭教育令在充分发挥司法治愈性和监护性职能的同时,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表1)。

笔者从文书样式、内容方法、履行义务、保障监督四个方面归纳主要问题如下:


(一)形散:文书样式参差不齐

1. 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令规范样式或者参考模板,也未发布全国法院优秀令状范文,更未就已发布令状的不当之处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1)桂民申7164号家庭教育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深圳法院〈家庭教育令〉文书样式及说明》和山东省日照市、湖北省孝感市、广东省中山市、江苏省盐城市、贵州省遵义市、湖南省长沙市、山西省临汾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为辖区内令状文书样式的规范化、统一化提供标准。

2. 问题概述

(1)从形式上观察,文书样式分歧较大的要素如下(表2):

(2)从源头上考察,法官选择适用家庭教育令文书样式的来源存在差异(图1),其中67.6%的法官反映辖区内令状的文书样式适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3. 影响后果

家庭教育令文书样式各行其是的窘境,影响令状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神虚:内容方法生搬硬套

1. 规范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家庭教育令的内容指引、方式方法作出规定,但上述条款既不是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则,应当给予监护人亲权意思自治的空间。

2. 问题概述

(1)从表象上审阅,家庭教育令在实践中存在个别类似前述示例二的生搬硬套内容方法的情况,类似情况在家庭教育令全文样本中占比为4.7%。

(2)从情境中审视,家庭教育令形成过程中,主观能动性不足,专业辅助长效机制的欠缺,明确征询意愿环节的忽视很可能致使令状的内容方法陷入僵化困局(图2)。

3. 影响后果

家庭教育令内容方法的孪生镜像会导致令状整体上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实效性匮乏。此类内容方法折射出少数人民法院因疲于应付制发任务而欠缺对具体家庭情况的深入调研和专业分析。如果对此类照搬照抄的情况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可能会触发格雷欣法则,诱发恶性循环。


(三)软尺:履行义务模糊不清

1. 规范依据

履行义务是家庭教育令最核心的关键。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1日发布的两起涉及家庭教育令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来看,令状正文主要涵盖责任主体、案件情况、监护职责、法律依据、履行义务、有效期限、权利救济、违反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责任主体、法律依据、履行义务是令状必备的内容,而履行义务起着决定性作用。

2. 问题概述

(1)从表述词汇的角度推敲,最常见的三项履行义务内涵不清、外延不明,35.3%的法官表示较难判断义务履行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其制发令状中的义务。诸如,“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前述示例四)、“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前述示例三)、“多联系、多沟通”,出现频次分别占令状全文样本的77.1%、65.9%、52.7%。

(2)从规制方面的角度斟酌,最常见的三类履行义务具有倡导性、抽象性和概括性,解释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上述高频词汇对应的规制方面分别是保障身心健康、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亲子沟通,出现频次分别占令状总体样本的81.8%、77.1%、68.7%。(图3)

3. 影响后果

模糊不清的履行义务会削弱家庭教育令的自动履行可能性、强制执行力和社会公信力。不少义务履行人的文化素养、法学功底和教育理念远不如制发令状的法官。期望多数监护人会自动按照令状完全履行那些模糊不清的义务,未免显得不切实际。


(四)钝器:保障监督缺失匮乏

1. 规范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违反家庭教育令后训诫和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制裁措施。然而,训诫的惩处力度较轻,强制效果较弱。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有赖公安机关的介入,实用效果较难确定。

2. 问题概述(图4)

(1)从法官反馈层面考量,70.6%的受访法官表示家庭教育令在实践运行最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各单位的高效联动协同,来保障机制的运行。仅61.8%的法官对发出的令状进行跟踪回访,38.2%的法官未对发出的令状进行跟踪回访,仅44.1%的令状得以自动履行,55.9%的令状未得到自动履行,而且8.8%的监护人在法官采取训诫等制裁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诸如,义务履行人收到令状后敷衍了事、拒不履行(前述示例五),甚至直接“人间蒸发”(前述示例六)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2)从法院反映层面衡量,家庭教育令保障监督机制的完善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仅61.8%的法院对令状情况进行专项统计,仅32.4%的法院对令状的制发采取激励措施,仅8.8%的法院初步确定了令状的标准规范,仅73.5%的法院初步建立了与其他单位联合共管,配套保障令状运行的机制。

3. 影响后果

如果家庭教育令只有规范设计,而缺乏保障监督机制,那么很可能流于形式,最终丧失生命力。规范要有效力,必须处于整体有实效的秩序条件之下。家庭教育令的运行成效,主要取决于令状整体机制有实效的秩序条件。



二、反思: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问题的深层剖析

家庭教育令的实践运行是一项纷繁复杂的新兴系统工程,新问题自然相伴而生。表面上看,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家庭教育令的案件来源丰富,包含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等;二是家庭教育令的关联学科庞杂,囊括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三是家庭教育令的联动单位多元,涉及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关工委等十余家单位。

为进一步挖掘问题的深层原因,笔者综合古今中外的相关实践经验,从主观维度的人员、客观维度的令状、主客观结合维度的程序三大因素剖析问题的实质缘由。


(一)人员因素: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知识储备不足

1. 制发家庭教育令的法官需要具备家事法官应有的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知识储备。理论上,家事法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懂得精神病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家庭教育令涉及的亲子关系具有高度的人身性、社会性、敏感性、复杂性。因此,家庭教育令的制发需要富有弹性和柔性,体现人文关怀,有利于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

2. 我国制发家庭教育令法官的法外知识储备很难达到预期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将法学教育背景列为法官的必备条件,但是对其他学科教育背景没有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试点法院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家事队伍意见)第2条将掌握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作为家事法官的履职要求。然而,三名受访的北京法院法官均反映,绝大多数家事法官没有时间、精力和保障来落实上述履职要求。

(2)现阶段法官的法外知识储备在教育背景、职权范围、审判实践和综治经验方面,相较于我国古代的裁判者都有所欠缺。宋元以来科举选官制度推崇儒家经典促使“父母官”社会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综合人文科学水平的普遍提升,官府在审理家事纠纷时,倾向采取情理为主的听讼断案模式。

(3)我国相比于家事法官制度成熟的国家,既未对家事法官开展专门职业训练,也未明确将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水平作为优先选任家事法官的条件。诸如,英国强调家事法官需要接受家庭事务法律方面的专门职业训练。美国各州明确将家庭动力学方面的知识经验列为家事法官优先选任的条件。

3. 小结:家庭教育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瑕疵受到法官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直接影响。


(二)程序因素:背景调查和意愿调查等前置程序欠缺

1. 背景调查和意愿调查有助于发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家庭教育令,从而改善困难儿童幼年期的生活环境,可以大幅度减少他们成年后在犯罪、精神卫生服务、失业救济等方面的开支。

(1)专业背景调查的首要性。童年早期经历的重复刺激会通过大脑作用,奠定成年期的人格基础,诸如童年期的虐待会导致成人期的反社会行为。但是,大脑及其功能的复杂性,使其较难显现内在的运作障碍。这就需要专家对不当教育方式望闻问切、对症下药。

(2)主观意愿调查的必要性。任何人都被假定喜欢自己的子女胜过他人的。个别父母的不当行为并不能推翻“父母的行为是出于对孩子的最佳利益”这个普遍的人类经验。然而,父母对子女往往并不一视同仁,甚至不够公平。传统教育中,父母的管教方式不同通常是由于父母的投射(思想灌输),而不是孩子天生的气质。管教方式如果与孩子的气质不相合,就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现代教育的关键在于家长就道德、情感和智力方面对孩子进行引导。征询父母和孩子的意愿和建议,往往能找准教育理念的偏差,凝聚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共识。

2. 我国背景调查和意愿调查等前置程序的长效机制尚未培育出成功的可复制经验。

(1)尽管我国一些法院通过联合妇联、关工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或者聘请心理学专业的人民陪审员、高校教师、咨询师等人员来强化专家辅助,但是仍有超过60%的法院尚未将专家背景调查纳入家庭教育令的实践。此外,提前明确征询父母或者子女意愿的法官比例也不足20%。况且,这些模式有赖于法官个人意愿、法院重视程度、政府支持投入、财政经费报销等,未必具有普适性。

(2)现阶段家庭教育令的制发缺乏基层自治支持的前置程序。我国宋代以来,家训、族谱、义门等形式的家法通过家、房、族三级审理裁断程序在宗族组织内部基本实现家庭教育的自治。不少宗族组织还将家法呈送官府予以确认,强化家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家庭的小型化和亲属关系的简化大幅度缩减了以家族为单位的基层自治范围。现代婚姻制度的推进和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更是弱化了的家族系统内部自治的权威。

(3)我国家庭教育令的制发缺少政府机构协助的前置程序。诸如,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或者地方教育机构会在法院制发家庭教育令前根据背景和意愿调查呈送书面评估报告。澳大利亚的法官在制发家庭教育令前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任何相关信息,指派独立的儿童律师制作专项调研报告,并可以签发临时性的令状。

3. 小结:长期来看,家庭教育令的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削弱很可能是专业背景调查和主观意愿调查等前置程序缺失导致的。


(三)令状因素:缺乏靶向性和预判性的提升策略

1. 家庭教育令的靶向性要求对不当监护行为采取特定的、有效的措施。

(1)特定性缺失制约家庭教育令的发展。实践中,不少泛化的履行义务缺少对不当行为的具体规制。一方面,特定性缺失的令状很难引起监护人的重视,较难修正监护人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复制化的令状会减弱法官探索研究的主观能动性,使令状的制发陷入思维定势。

(2)有效性匮乏限制家庭教育令的应用。我国古代宗族组织对于违反家法的行为设置了警戒、羞辱、财产、体罚、死刑等五大类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措施根据家法族规也适用于家庭教育不当的情况。在家庭教育令运用广泛的国家,违反家庭教育令会受到直接严厉的惩戒措施。诸如,无正当理由违反家庭教育令,在澳大利亚可能被判处参加付费的教育培训项目、赔偿经济损失、社区服务、罚金或者监禁等;在新西兰可能被判处3个月以下的徒刑或者2500纽元以下的罚金;在英国可能被判处1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者社区矫正。然而,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训诫、治安管理处罚等制裁措施在实践运用中效果不佳。

2. 家庭教育令的预判性需要重点关注案件类型和家庭结构这两个维度。

(1)案件类型风险识别。从总体样本看,家庭教育令通常聚焦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监护人抚养冲突等显而易见的问题,而对离婚纠纷等“灰犀牛”案件的关注度不够。事实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约70%生活在单亲家庭、不和谐家庭中或者属于留守儿童、城市流动人口。

(2)家庭结构风险规避。从令状全文的样本看,家庭教育令对父母教育理念、内容、方法迥异的潜在风险缺乏防范意识。中国古代法律重伦常而非对错,父亲对子女享有绝对的管教惩戒权。近代以来,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职业女性往往难以平衡好职场工作与操持家务、养育子女的关系,最终可能引发夫妻矛盾乃至家庭危机。父母破坏彼此权威的教育方式,在惩戒权弱化的环境下可能被孩子操纵。

3. 小结: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的桎梏与瓶颈,在很大程度上是令状本身靶向性和预判性的提升策略匮乏导致的。



三、优化: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体系规制与完善


基于前述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中的问题及成因剖析,笔者建议从文书样式、前置程序、酌定因素、保障措施四个层面对机制予以规制和完善。


(一)统一文书样式: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地方统一样式文件、各省市令状样本等

笔者提出相应建议如下:

1. 就文书性质而言,现阶段可以参考调查令定性为令状,以“责令”形式作出。虽然定性为裁定便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但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载明的是“责令”,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裁定”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 就编号管理而言,可参考司法建议制度对家庭教育令单独序列编号。虽然《深圳法院〈家庭教育令〉文书样式及说明》将编号分为民特(申请)和民初/终(诉讼)两大类别,但是单独序列编号一则便于家庭教育令的样本统计分析,辖区法院的统一综合管理;二则家庭教育令所涉的案件囊括民事、刑事、执行等,可能会出现义务履行人涉及多个案件的情况,编号过于细化可能影响家庭教育令的适用。

3. 就有效期限而言,鉴于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可不设置复议申请程序,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效,且不设置有效期限,便于保障家庭教育令的稳定性。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家庭教育令适用对象是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因此,家庭教育令的主文应该明确履行义务期限至被监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是家庭教育令本身不宜再设置有效期限。

4. 就权利救济而言,可赋予义务履行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的权利,便于应对诸如孩子经亲子鉴定并非义务履行人亲生等突发状况。

5. 就违反后果而言,可明确违反义务可能被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等,有助于义务履行人知晓法律后果,从而自动履行监护义务。

6. 就签发程序而言,实际操作中,辖区法院要厘清发送的条件、时间,明确起草、审核、签发的流程及责任人,建议由员额法官签发,院庭长核稿,从而保证家庭教育令的质量,提升家庭教育令的水平,保证同一辖区内的家庭教育令统一、平衡。


(二)增设前置程序:引入家事调查员背景调查和家庭成员教养契约的意愿调查

1. 在家庭教育令制发前引入家事调查员开展背景调查可以增强令状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第四条倡导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辅助,提出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各地法院陆续对家庭调查员作出细化规定,诸如家事队伍意见的第3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第十二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调解工作规则(试行)》的第十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家庭调查员可以对当事人的身心状况、气质性格、个人经历、教育程度、工作状态、财产状况、居住环境、夫妻关系、家庭情况等必要事项进行调查,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便于法官了解家庭教育令的基础情况。家庭调查员尤其要重视通过坐标观察法、点线面观察法、行为表现观察法观察孩子的成长并分析成因。

2. 在家庭教育令制发前组织家庭成员协商教养契约进行意愿调查可以提升令状的可行性、接受度和实效性。监护职责的自动正确履行有赖于义务履行人的内心确信与认同。在感恩和融洽的氛围下,监护人才能够将规则和律法内化。家庭教育令是手段,而不是目标本身。专业咨询师认为青少年成长中首要解决的、立竿见影的方法就是协助亲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模式。父母要尊重孩子,发挥孩子的主观能动性,不要扮演“监工”的角色。沟通时最重要是认可,但这并不意味着赞同,而是指直面真实的情况,不作预设立场的指责。在英国,地方教育机构会在法院制发家庭教育令前与监护人充分沟通,拟定教养契约。如果监护人遵守教养契约,并取得成效,法院便不再制发家庭教育令。笔者可以在制发家庭教育令前与监护人充分沟通,了解监护人的意愿和困难,以人民法院与监护人的有效沟通带动亲子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确定履行义务:将父母教育方式、亲子依恋关系、孩子良心类型作为重要的酌定因素

家庭教育令的法外论证涉及更多的是心理学。引入心理学成熟理论成果可以增强家庭教育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 现代心理学找到了对不同气质的未成年人都是最优的教育方式,即处于控制和反应两个维度交界处的(民主)权威型的教育方式。家庭教育令的制发需要针对不同的教育方式,并结合孩子的气质与成长阶段提出建议,从而塑造(民主)权威型教育方式。(表3)

2. 不当的教育方式有时是父母对特定年龄儿童服从能力不切实际的高期望产物。不顺从的倾向与不稳定型依恋关系息息相关,主要包括矛盾型、回避型、混乱型。(图5)针对矛盾型依恋关系,家庭教育令可侧重于父母管教时照顾子女需求等方面;针对回避型依恋关系,可侧重于父母关注子女的进步,帮助子女建立自信等方面;针对混乱型依恋关系,可侧重于禁止父母对子女实施身体或者精神虐待等方面。

3. 归根结底,孩子的不顺从倾向是监护人爱护不足或是强加管制造成的,如果一味地训斥和责打孩子,反而可能让孩子在反社会的行为中感觉到自己的价值,从而演变成真正的异常心理。心理学上,孩子良心类型主要受家庭教育的影响。(图6)孩子良心类型的问题往往是不同家庭教育问题引发的。针对具有惩罚性良心的孩子,家庭教育令可以倡导父母尊重孩子的自由与天性等方面;针对具有脆弱良心的孩子,可以倡导父母少用强制手段,多沟通交流等方面。

4. 小结:如果希望通过(民主)权威型教育方式,促使孩子具有善良的良心和安全型的依恋关系等稳定的心理特征,那么在孩子没有顺利完成目标时也能从中发现孩子的优势所在,并对其加以肯定,才是最重要的。将父母教育方式、亲子依恋关系、孩子良心类型作为重要的分析工具,酌定家庭教育令的履行义务,可以提升家庭教育令的靶向性和预判性。


(四)强化保障机制:从司法的惩戒和立法的完善,外部的综合治理和内部的绩效考核四个角度着手

1. 就司法的惩戒而言,人民法院可以配套实用的文书增强家庭教育令的可操作性,如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建议书、家庭教育令反馈意见表等。法官可以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家庭教育令的行为予以训诫。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将义务履行人的履行情况与其社会信用相挂钩,并由利害关系单位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严重违反家庭教育的情况,可以由利害关系单位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2. 就立法的完善而言,家庭教育令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设定了诸如参加付费的教育培训项目、赔偿经济损失、罚金、社区矫正、监禁等强制措施。其中,罚金是通用的强制措施,价值上限折合人民币约1万元。从调查问卷样本反映,监护人的自动履行率不足50%。司法实践中存在义务履行人在法官训诫之后直接跑路失踪的情况。为避免家庭教育令成为无刃之剑,配套相应的强制措施显得迫在眉睫。笔者建议可以参考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一千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以下拘留,设定强制措施。

3. 就外部的综合治理而言,人民法院可以将家庭教育令抄送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加强利害关系单位重视程度,促使他们对问题及时研判、采取对策。人民法院可以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实地走访、专题座谈等方式了解义务履行人的反馈信息和落实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与多单位联合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契机,将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作为共享平台,便于其他单位获取、共享、反馈家庭教育令。人民法院可以利用“两微一端”平台,开辟家庭教育令专栏,提供关于家庭教育令的法律知识,公开隐去个人信息的家庭教育令案例,方便公众查阅,督促监护人履行义务。

4. 就内部的绩效考核而言,人民法院可以优化少年庭的人员配置,不定期对法官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传授家庭教育令的制发技术,提升家庭教育令的质量。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家庭教育令的云网络,便于人民法院内部学习、交流、传承、推广成功经验,也为后期分析及指导工作提供有效数据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奖励或表扬具有典型意义的家庭教育令,并将发送家庭教育令的数量、质量、采纳、宣传情况作为法官绩效考核或者遴选晋级的加分项目。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展开优秀家庭教育令的评选活动,激发法官的热情潜力,从而驱动制度的内生动力。



结    语

家庭是社会的塑造者和调节者。现代偏重知识和职业的教育可能让大多数人体会到苦痛和挫败,这就更加需要家庭教育予以温暖和慰藉。如果家庭教育出现问题,家庭就会变成“癌细胞”,社会有机体也会癌变。笔者的民族、国家、未来都会陷入危机。尽管本文存在样本偏差、篇幅有限、论证简单等局限性,但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引发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关于“依法带娃”的思考,从而谱写家国共治的社会主义法治新篇章。


责任编辑:梁欣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排   版: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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