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五部门会签办案指引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五部门联合会签《本市办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类危险作业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本市首次对危险作业罪构建类案指引,形成打击危险作业犯罪的工作方案。
据介绍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旨在遏制预防重大事故犯罪。未经批准或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是危险作业罪惩处的行为之一。
市检察院与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危险作业罪专题研讨
上海是危化品生产、运输聚集地,危化品数量大、仓储需求多,容易产生安全隐患。而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界定“危险物品”和把握该类行为构罪的“现实危险”,执法取证标准尚未统一。为了依法惩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提升危险作业案件办案质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题研讨,邀请化工行业专家和法学专家参与,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最终会签上述《指引》。
《指引》特色亮点
《指引》明确了“危险物品”的认定和证明标准,规定了危险作业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的取证要求,提出“现实危险”具体判断方式,进一步优化危险作业案件的行刑衔接。
认定“危险物品”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指引》采用《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并强调危险物品应具有易燃易爆性、杀伤性、放射性、毒害性等高度危险性。
明确“危险物品”需检验鉴定
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危险物品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指引》进一步提出快速检验、普通检验及专家意见三种不同的检验鉴定方式。
委托化工检测专家对查处的化学品进行鉴定并评估
针对生产、经营、储存三种不同非法行为,建立刑事证据标准
《指引》明确了具体取证要求,同时还规定“危险物品”取证环节中查封、扣押、称重、取样、检验等具体程序要求。围绕行为人对危险物品是否主观明知,指引还强调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以及身份背景、学历、认知能力、职业经历等综合判断。
检察官现场查看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涉案仓库、运输车辆
明确“现实危险”和综合评估方式
案发时案发地存在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且危险状态尚未排除,有依法刑事处罚的必要的,是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指引》强调,危险状态必须依然存在和紧迫。
关于“现实危险”的评估,《指引》提出可以从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是否在非法储存过程中实施违规分装行为、是否危及周边公共安全等三方面对行为的危险性进行综合判断。
完善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操作性规则
《指引》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在打击危险作业犯罪时协作配合机制,围绕危险物品检验和鉴定、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梯度衔接等方面,构建操作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2月15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问题的解释(二)》(简称《解释》)。本市会签的《指引》与两高《解释》中危险物品的认定和委托检验鉴定是一致的。本市《指引》中强调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性把握危险作业罪入罪的原则,与两高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现实危险”的把握和判断是一致的。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战略性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将贯彻“八号检察建议”工作融入全市安全生产整体工作布局,强化能动履职,密切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动协作,通过机制会签、法律适用研商、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案例宣传、同堂培训等多种形式,推进安全生产溯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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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签办案《指引》,目的是激活刑法新增危险作业罪的运用,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刑法打击,更好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