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共渡欢乐祥和团圆年
诸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2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围成的区域及四条界线围成区域外延1000米内高层住宅小区:
1、北侧界线
自西环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南侧路牙石向东至东环路。
2、东侧界线
自北环路与东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环路西侧路牙石向南至南环路。
3、南侧界线
自东环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北侧路牙石向西至西环路。
4、西侧界线
自南环路与西环路交界处开始,沿西环路东侧路牙石向北至北环路。
二、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诸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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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四条外环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条外环以外1千米内高层住宅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共渡欢乐祥和团圆年
来源:诸城公安
编辑:臧少博
审核:杨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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