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俊忠|关于新中国政治文明与政治类型的思考——兼谈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定位
【本文节选自《开放时代》2020年第4期。图片来源:百度图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内容提要】新中国的政治文明是与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政治文明不同的新的政治文明。它脉接于马克思主义,扎根于中国国情,不断形成和完善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之中,并为新中国的伟大成就所充分证明。本文着眼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国”和“治国”的伟大实践,考察新中国政治文明的一系列重要内容的生成、丰富和完善。新中国政治文明的独特意义,在于形成了一套与西方“政党政治”不同的“人民政治”的制度系统和政治文化。自觉抵制和消除自由主义的影响,与坚持、完善和发展“人民政治”,对于中国人民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自信,一样重要。基于“人民政治”立场,本文认为共产党之于人民、国家和民族的意义,在于它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以“政党政治”的概念去界定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是不合适的,也是消极、有害的。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毛泽东 政治文明 人民政治 领导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中国进入近代以后,“面对日益深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无数仁人志士为改变中国前途命运,开始探寻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尝试了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只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才找到了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正确道路”。这是对历史基本事实的准确总结,也是对新中国政治文明发展逻辑的深刻揭示。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从根本上说,是与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政治文明不同的一种新的政治文明。它不仅接脉于马克思主义,更根源于近现代以来的基本国情,不断形成和完善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实践之中,并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伟大成就所充分证明。
一
中国共产党崛起于中国的历史舞台,是中华民族艰难复兴道路上的新坐标。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革命活动的主题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建立新中国,为国家新生和民族复兴奠定全新的政治基础。这一主题某种意义上是对孙中山未竟的“建国”之业的接续,但其实践的过程却充满着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结合起来的智慧和创造,并从中探索和创造出一系列基于国情、顺应世情的政治成果,奠定了新中国走向“人民政治”这一崭新政治实践形态的制度和文化基础。
(一)创建新型的革命政党,形成党领导人民的新型政治文化
革命,就要有个革命的党。这既是孙中山晚年刻骨铭心的认识,也是他晚年积极推动改造中国国民党的根本原因,更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实际的理解而形成的高度自觉。当然,中国共产党人对于“革命党”的理解,具有许多不同于孙中山思想的特质。首先,中国共产党坚持它既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曾经有一个解释认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它无法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其实,进入中国历史的场域,民族资产阶级总体上看是脆弱的。来自封建势力和西方列强资本的双重压迫,确实使它难以独立生存。因此,许多民族资本家总是在复杂的矛盾心态下,与军阀官僚和外国列强资本有着千丝万缕,甚至“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孙中山作为一名革命家,在这种复杂的历史时空下,也不得不经常周旋于列强国家和不同派系的军阀官僚之间,去寻求各种可能的支持。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于危机深重的中国来说,真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状态中解放出来,非得有一个处于社会最底层,并具有“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阶级自觉的群体不可。中国共产党对于自身的阶级性和先锋队性质的政治性界定,并非对于其成员的实际构成状况的强调,而是给出这个党不断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型塑自身的目标。历史的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国共产党一直都是以此作为政治和道德的标准,去教育、整顿和规制全党的,使之成为在中国革命中永不懈怠、勇于担当又与时俱进的政治集体。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所要建设的革命党,不是包打天下的救世主,而是领导人民起来革命的革命领导党。它实际上是一个基于新的哲学基础的新型革命党。这是革命党理论的一种新的主张。
其次,中国共产党坚持鲜明的意识形态立场和严格的组织形态要求。它在意识形态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并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基本学风要求。在组织形态上,它要求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并在这个组织里,接受党的训练,参加党的活动,缴纳党费,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完成党的任务。这不仅把中国共产党为主义、为信仰而立的特性充分体现出来,也把它与松散的“知识者学会”,以及“空想的革命团体”、无政府主义组织,尤其是“乌合”的会党等等区别开来。中共二大特别强调,“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否则“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可以说,正是中国共产党的这个特质,使其内部具有了统一的思想基础和步伐一致的行动伟力。
再次,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的哲学信仰。强调党是先锋队,同时明确地反对“精英史观”,是中国共产党的又一鲜明特质。孙中山要建立“民国”,要拥戴民众当“皇帝”,晚年也提出“扶助农工”等主张,但他灵魂深处的历史观底色却是“群众阿斗论”“群众失能论”。因此,他的政治观是俯视百姓的,他常常扮演的角色是“救世主”。这种“精英史观”使孙中山看不到推动历史的最大原动力在于群众,所以,孙中山在革命中不愿意过多地做群众的工作,革命常常被演绎成在列强国家和不同军阀派系中寻找支持的投机活动而走向失败。中国共产党与之不同,一方面它以先锋队的要求去塑造这个党,使它成为特别能战斗的政治组织;另一方面它真诚地信仰“人民史观”,或叫做“群众史观”。它光明磊落地宣告,中国共产党唯有人民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而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它自觉地以群众为基础。中共二大就明确提出,“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它视群众为英雄,把革命事业变成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的过程,革命实际上就是群众的事业,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过程。这种革命观的转变和实践,是中国新型政治形态和新型政治制度文化形成的根本基础。与之相适应,不断生成出一整套关于“人民政治”“群众路线”及“统一战线”的理论与方法,并由此形成了一整套与“政党政治”不同的“党的建设”“军队建设”及“政治建设”等等的体系。可以说,新型的“人民政治”的全部根据都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对于“人民史观”的信仰与践行之中。
(二)创建一支以“主义”为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
孙中山一生革命却屡遭奚落和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一支真正为革命而战的“革命军”。中国共产党独立建军的实践,是在国共合作破裂、蒋介石屠杀共产党人后才开始的。毛泽东曾经认为,在这一点上,中国共产党人的认识落后于孙中山。然而,自从独立建军开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就不断排除干扰,自觉地朝着建设“人民军队”的方向前行。建军问题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毛泽东的论述中:“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在中国,离开了武装斗争,就没有无产阶级的地位,就没有人民的地位,就没有共产党的地位,就没有革命的胜利。”问题是,如何实现把军队建设成为服务于革命的人民军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大力抓了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把这支军队定位为“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革命的政治任务”之一,毫无疑问是打仗以消灭敌人。因此,这支军队首先是一个“战斗队”。提高战斗力,永远是它的第一要务。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依然强调:“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个战斗队。就是在全国胜利以后,在国内没有消灭阶级和世界上存在着帝国主义制度的历史时期内,我们的军队还是一个战斗队。对于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误解和动摇。”他还特别指出:“我们的国防将获得巩固,不允许任何帝国主义者再来侵略我们的国土。在英勇的经过了考验的人民解放军的基础上,我们的人民武装力量必须保存和发展起来。我们将不但有一个强大的陆军,而且有一个强大的空军和一个强大的海军。”问题就在于,“革命的政治任务”并非仅仅就是打仗。在中国共产党看来,革命是群众的事业,只有依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才能取得最终胜利,因此,这支军队“除了打仗消灭敌人军事力量之外,还要负担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于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项重大的任务”。毛泽东甚至认为,“离了对群众的宣传、组织、武装和建设革命政权等项目标,就是失去了打仗的意义,也就是失去了红军存在的意义”。在这一意义上,这支军队又应该是革命的群众“工作队”。同时,这支军队与雇佣军性质迥异,军人参加革命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谋生,而在于人民和民族的解放。因此,它与人民、民族同呼吸,共命运,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它还要不失时机地帮助群众发展生产,甚至要有组织地开展主要满足自身需要的生产劳动,如延安时期著名的“大生产运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的“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的号召,新中国成立前后大规模的军垦活动等等,都是这支军队艰苦奋斗的辉煌记录。因此,这支军队在某种意义上还是一个“生产队”。“战斗队”“工作队”和“生产队”等规定,决定了这支军队不是也不允许是单纯执行军事任务的集团,而只能是“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
第二,确立党对这支军队的绝对领导。建军初期,就士兵队伍而言,毛泽东曾经指出,“红军士兵大部分是由雇佣军队来的”,而且“游民成分太多”。干部中,有不少原来就是旧军队的官长,也有部分营、连、排级干部是被红军俘虏后提拔的。所以,“封建军阀”那套观念和做法“仍然很浓厚地存在于一般官长士兵之中”。扭转这种状况的关键,在于确立党的组织进入军队建制,并确立起党领导军队的基本制度。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在红军时期,作为贯彻这一原则的探索,建立中共红军前线委员会,简称“前委”,以统一领导军事、政治及根据地建设。因为正如前述,红军既是战斗队,又是工作队,还是生产队等,打仗仅仅是这支军队的任务之一,所以,军事首长自然也就仅仅是红军整体任务中一个方面的领导者。同时,红军的各项重大工作也拒绝单纯的“首长制”,而实行党委的集体领导制。“党对于军事工作要有积极的注意和讨论。一切工作,在党的讨论和决议之后,再经过群众去执行。”后来,毛泽东在谈到关于加强军队中党的建设时指出:“应根据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组织军队中各级党委会,以避免军队中单纯的首长制所产生的一些缺点。……举凡关于作战、工作、政策及干部等问题,除紧急情况之处断应由首长担负外,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军队中各级党委会之民主讨论和决定,再由首长执行,较少数首长人员之商谈解决,更为全面与适当,因而加强党对于军队的领导作用,使各种工作能更好的进行。”在这里,加强党的领导与更好地开展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有必要指出的是,红军时期的前委的领导,不是前委书记的领导,而是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可见,这里探索的党的领导,是集体领导,是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的机制。一方面,这一制度的践行,有利于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也提供了防止通过个人专权而走向军阀主义的机制,使“党指挥枪”的原则,在制度上得到具体体现。另一方面,军队的基层采用“支部建在连上”的建制,使党的领导具有落地基层,动员、组织和带领基层行动的基础。不仅在打仗时,党支部在基层士兵中发挥凝聚力和主心骨的作用,而且在红军的革命化改造中,如建立“士兵委员会”并对实际活动进行组织和领导,有效组织和开展群众工作,克服红军中的雇佣思想、军阀作风,戒除不良习惯,遵守群众纪律,不虐待俘虏,落实士兵政治训练等等,都有了组织基础的保证。
第三,建立士兵委员会,进一步推动军队的革命化和民主化发展。自古以来,中国的军队都是自上而下实行专制主义管理的,根本不可能有军队内的任何士兵组织。俄国十月革命前,作为瓦解白军的手段,在旧军队中,士兵们曾经通过组织士兵委员会的方式,去剥夺反动军官的指挥权。但革命成功后,士兵委员会就让位于日益完善的党的领导系统而消亡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建立士兵委员会,主要是毛泽东在井冈山和苏区革命根据地的一项实践。在中国进行革命,面对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的勾结,中国共产党必须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但是,应当如何防止这个党沾染到官僚主义气习而脱离群众,如何让士兵真正成为革命队伍中的积极主体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客体,进而成为监督领导群体的一支重要力量,使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与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而永不变色?显然,这是包含着党的领导体制内部权力平衡问题的一种设计。同时,旧中国专制主义传统过于深重,以至于许多从旧军队过来的军人,包括士兵和军官,都不同程度地带有专制主义的气习。这成为建设人民的革命军队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毛泽东希望人民军队通过士兵委员会来实现“三大民主”,即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尤其是开展“废止肉刑运动”,推动官兵平等的新型关系的形成。毛泽东指出:“苏维埃政权,是最进步阶级的政权,它的下面,不应有一切封建制度的残余存在……红军第四军产生于封建剥削制度尚未肃清的中国,它的主要成分,又多是从封建军阀军队里头转变过来的,一般封建的制度、思想和习惯,仍然很浓厚地存在于一般官长士兵之中,由是打人的习惯和非打不怕的习惯,还是与封建军阀军队里头的习惯一样。虽然老早就提出了官长不打士兵的口号和规定士兵会有申诉他们的苦痛的权利,但简直没有什么效力,其结果造成官兵间的悬隔,低落了士兵以至官长的情绪,逃跑的数目日多,军中充满了怨恨的空气,甚至发现自杀事件,这是与红军的斗争任务完全背驰的现象,如不赶快纠正,危险不可胜言。”毛泽东希望通过士兵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把士兵组织起来,形成权力的平衡结构,促进“废止肉刑运动”的有效发展,推动士兵权利的实现。
实践证明,士兵委员会极大地促进了红军“三大民主”的贯彻。其中的政治民主,主要是指“废止肉刑”,“废止辱骂”,推行“官兵生活一致”,从而使官兵之间仅有职务的分别,没有“阶级”的分别,比如在开会时允许士兵说话等,让士兵有权监督干部。后来毛泽东进一步明确,“应当使士兵群众对于干部中的坏分子有揭发其错误和罪恶的权利”,同时,“使士兵在必要时,有从士兵群众中推选他们相信的下级干部候选人员、以待上级委任的权利”等等。经济民主,主要是指除了官兵生活平等,还在红军中实行“经济公开主义及士兵审查制度”,让士兵参与管理伙食和分伙食尾子。后来毛泽东对这个内容的表述是:“关于经济民主,必须使士兵选出的代表有权协助(不是超过)连队首长管理连队的给养和伙食。”关于军事民主,毛泽东把它概括为体现在练兵和作战两个方面。“在练兵时实行官兵互教,兵兵互教;在作战时,实行在火线上连队开各种大、小会,在连队首长指导下,发动士兵群众讨论如何攻克敌阵,如何完成战斗任务。”贯穿于“三大民主”的基本思想,就是通过让群众参与对政治、经济和军事等领域的管理,提升群众的主体性。在这里,不论哪一个领域,民主都首先表现为赋予群众参与管理的权利,从而使士兵群众与革命军队这个集体处于积极的双向互构之中。毛泽东在回答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的问题时,就具体生动地呈现了这种关系。他认为,通过士兵委员会制度,实现长官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士兵开会有说话的自由,废除繁琐的礼节,经济公开等等。“这些办法,士兵很满意。尤其是新来的俘虏兵,他们感觉国民党军队和我们军队是两个世界。他们虽然感觉红军的物质生活不如白军,但是精神得到了解放。同样是一个兵,昨天在敌军不勇敢,今天在红军很勇敢,就是民主主义的影响。红军像一个火炉,俘虏兵过来马上就熔化了。”
第四,以多种方式提高革命军人的军政素质。红军成员绝大多数来自于贫困的农民家庭,多数文化教育程度不高,甚至有相当高比例的文盲,也深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毛泽东在锻造这支军队时,借助党的领导体制和基层士兵委员会制度的建设所形成的政治和组织优势,开展提升红军军政素质的各项教育活动,包括反对“单纯军事观点”,反对“雇佣军队思想”,反对“流寇思想”等;反对“主观主义”,反对“个人主义”,反对“绝对平均主义”,反对“盲动主义”,反对“极端民主化”,反对“非组织观点”等;开展“废止肉刑”“废止辱骂”“优待伤病兵”“优待地方俘虏兵”等教育;严格执行群众纪律,例如“上门板、捆稻草”,“讲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害东西要赔”等,这些内容后来形成了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戒除生活陋习,如“吃食鸦片”“发洋财”“赌博”等;强化士兵政治训练。毛泽东对于红四军的“士兵政治训练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训练内容,包括目前政治分析即红军之任务与计划,土地革命各方面,武装组织及其战术,三条纪律建设的理由,早晚点名口号,识字运动,怎样做群众工作,红军标语之逐个解释,各种偏向之纠正,苏俄红军,革命的目前阶段和它的前途,红军白军比较,共产党国民党比较,革命故事,社会进化故事,卫生,游击区域的地理及政治经济常识,革命歌,图报等。这些内容设计,基础、浅显、生动活泼,体现了政治、军事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基础文化和基本技能相统一。他还对如何“上政治课”问题,形成了具有针对性的“十大教授法”,并提出了其他政治训练的方式,如“早晚点名说话”“集合讲话”“个别谈话”“游艺”“改良待遇”“新兵和俘虏兵的特别教育”“青年士兵的特别教育”等等,把将红军作为新型的人民军队来锻造的要求,落实在具体的训练过程中。
(三)在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中探索人民政权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孙中山的做法是不断地发动武装起义,而在经历过历次起义失败的痛苦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走出了一条通过武装割据建立革命根据地,发动群众开展土地革命,不断积累经验集聚革命力量,通过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地建立革命政权,探索政权建设的实践,由此,积累并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政权建设的经验、制度与理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设,某种意义上继承了孙中山对于“政党政治”的否定性思想。政治本来就是人民的事情,不是也不应该被归结为政党之间的事务。这是“政党政治”的正当性应当被质疑的重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哲学的基础是唯物史观,它执持人民主体论,反对精英史观,因而它主张人民群众既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社会变革的主体,当然,也应该成为中国革命的主体。所以,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它应该成为人民的事业。毛泽东就中国革命战争问题,非常生动和真诚地指出:“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又说:“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反革命打不破我们,我们却要打破反革命。在革命政府的周围团结起千百万群众来,发展我们的革命战争,我们就能消灭一切反革命,我们就能夺取全中国。”可以说,这是基于唯物史观所形成的人民主体性的政治哲学基础。
政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主体,问题在于,人民是什么?或者说,人民是谁?这是历来讨论问题的一个理论难点。时常听到的质疑声音认为,人民无法落实到个体,因而主张以“公民”来代替作为主体的“人民”。本来,人民与公民并非相互排斥的概念。它们的内涵各有侧重,但也相互协调。
在卢梭的政治学说中,有“众意”和“公意”两个不同的概念。“众意”着眼于作为个体的国民,一般反映的主要是个体的利益与意愿,因而它会有多与寡之分。而“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卢梭甚至认为,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引导国家的各种力量,社会的治理也应当完全依据成员公共利益的“公意”而进行。显然,“公意”着眼的主要是国家成员整体的,更加平衡于当下与长远的根本利益。这种根本利益也许不一定直接地反映为对每个个体均衡的关切,甚至有时候它并不为多数人所感知,正如卢梭所说它处于“蛰伏”状态,但依然是存在的。它不一定让每个人都直接感知,但人们可以通过贯通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发展大势,也可以透过复杂的“众意”之间的关系,透过对特定国情的复杂因素,以及国家在世界上所处的基本态势等等的分析中去不断把握。这种“公意”往往就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之所在。显然,政治如果仅仅落实到作为个体的、自然人的“公民”概念上,并简单地以“众意”为依据,是极大的偏颇。
孙中山曾经就如何防止“民权”蜕变成“少数者所得而私”,进而“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提出了一个有别于“公民”而更加接近“人民”意涵的“国民”概念。他指出:“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详言之,则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这里,“民国之国民”,并非简单地指国籍内的所有自然人,而是指支持或认同“民国”,并与“卖国罔民以效忠帝国主义及军阀者”(即革命应该打倒的那些“敌人”)相区别的“国民”。这种划分标准以人们的政治态度为依据,其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保卫革命及其成果,即所谓“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显然,这种与革命所要反对的“敌人”相区别的“国民”,实际上并非简单地指拥有国籍的所有个人,而是指国内支持和认同革命的人。这样的人是区别于反对革命的“敌人”的,实质上就是“人民”。
中国共产党人,尤其是毛泽东基本上也是沿着孙中山的这种思维逻辑去定义“人民”的。1935年12月,毛泽东在谈到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为什么需要把苏区时期的“工农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时,指出:“这是因为日本侵略的情况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日斗争的可能性。……人民共和国不代表敌对阶级的利益。相反,人民共和国同帝国主义的走狗豪绅买办阶级是处在正相反对的地位,它不把那些成分放在所谓人民之列。”在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泽东也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为什么理由要这样做?大家很清楚。不这样,革命就要失败,人民就要遭殃,国家就要灭亡。”这些论述中对于“人民”的分析,具体内容与孙中山所说的“国民”是明显不同的,但都遵循着把对革命的态度作为尺度,并与反对革命的“敌人”相区别的相通逻辑。
综观毛泽东对于“人民”这一概念的理解,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人民”的概念是个历史性范畴。从质上看,毛泽东在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从量的方面看,人民在国家中占人口的绝大多数。毛泽东在解放战争期间谈及相关政策时认为:“所谓人民大众,是指一切被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所压迫、损害或限制的人们”,它包括“工、农、兵、学、商和其他一切爱国人士”。其中,“学”指一切受迫害、受限制的知识分子,“商”指一切受迫害、受限制的民族资产阶级,“其他爱国人士”则主要指开明绅士。“工”和“农”是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工人、农民占了全民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所以,尽管“人民”这一概念的内涵会由于历史的变化和革命任务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不论如何变化,它总是指占国家人口绝大多数的人们。因此,中国共产党一再宣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以及“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就是从历史观和价值观上,强调它永远与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在一起的信念。
第二,人民具有非同质性。首先,人民内部有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划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是既往社会的长久事实,也与人们的地域性存在和族群、亚族群的存在等等直接相关。其次,在基本构成上,人民的最大主体是劳动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有两个重要的表述,一个是:“人民共和国不代表敌对阶级的利益。”这一表述与孙中山的相关思想高度一致,其意义在于清晰地廓清了“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基础。另一个表述是:“现阶段的中国革命,即是由这些人们(工、农、兵、学、商和其他一切爱国人士——引者注)团结起来,组成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而又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革命。”这就是说,人民是由革命中结成统一战线的不同群体所组成的,以劳动人民为主体。什么是劳动人民呢?毛泽东指出:“所谓劳动人民,是指一切体力劳动者(如工人、农民、手工业者等)以及和体力劳动者相近的、不剥削人而又受人剥削的脑力劳动者。”显然,对于这样的由不同阶级和阶层所构成的非同质性的人民,不论对其整体还是部分的把握,都需要根据其阶级与阶层状况做出阶级的分析。
第三,工农联盟是人民这个革命阵线的中坚力量。除了把人民的主体归结于劳动人民,中国共产党还认为,在劳动人民中,从经济地位和生产方式看,最有可能把中国革命进行到底,并起领导作用的是工人阶级。而工人阶级最大的同盟军则是中国广大的农民,尤其是农民中的贫下中农群体。这样,实际上就从劳动人民这个人民的主体中,进一步划分出革命的中坚力量和领导阶级来。由此,“人民”的概念,就成为一个由不同层次构成的系统性、有机性的概念。这一概念的确立,成为政权建设的基本依据。
正是基于对人民的理解,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经过不断因应中国革命的发展和目标的调整,走过了从“工农共和国”到“人民共和国”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直接把中国共产党所要建设的政权性质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对于政权性质的这种表述,充分体现了它的统一战线性质,突出革命所要确立的政治,不是一党一派的“政党政治”,而是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不同阶级和阶层相互合作的“人民政治”。“人民政治”基于“人民”,人民的非同质性,决定了这种政治的基本特点。非同质性的不同阶级和阶层,之所以可以合作去进行中国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就在于它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只有不断地发现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共同利益”,才能为合作的持续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人民政治”的一个特点是基于共情的“求同性政治”,而不是基于异见的“竞争性政治”。这一特点决定了“人民政治”的决策与施行更多地要以充分“协商”为基础,所以,这种政治也具有特别浓厚的“协商政治”色彩,“协商”甚至成为它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基于协商的要求,这种政治还需要以“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作为重要方针。延安时期的政治,之所以试行“三三制”,而不是由工农阶级及其代表中国共产党独占,而且也不是简单地以特定阶级和阶层人数的多寡去确定其代表的人数,就是贯彻“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方针的体现。而要使这一切都能够持续良性运行,就需要作为领导阶级及其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站在代表全体人民和国家利益的高度,真正发挥全中国人民领导核心的作用。从这一方面看,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确保中国的“人民政治”得以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也因此成为“人民政治”最重要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建党、建军和建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向建国的最重要实践。三大实践相互交织,相得益彰,一方面成就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伟大胜利,揭开了中华民族历史崭新的一页,成为民族复兴的伟大里程碑;另一方面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经验、理论和制度资源,包括建设一个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和中华民族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使之成为全中国人民领导核心,在革命军队建设中创造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以及党委集体领导下的首长负责制,实现了士兵委员会对军队民主化的推进,确立了人民军队既是战斗队又是工作队和生产队的定位,进行了政权建设中“人民政治”的实践、“协商政治”的实践、“统筹兼顾”思想的实践等等。这些都成为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进行国家治理的宝贵经验、思想乃至制度资源。
二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革命中“建国”大业的完成。中国革命中的另一个重要主题——“治国”随之开启。这是一个全新的伟大的实践空间,也是一个全新的伟大的创造空间。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国家品格、“三位一体”的宪法精神、中央与地方相互协同的关系模式、“人民政治”的基本底色等等,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新的塑造与发展。
(一)塑造独立自主的国家品格与精神风貌
实现国家主权独立,是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达成国家发展的前提性目标,也具有洗刷近代以来百年耻辱,振奋人民精神,推动国家良治的意义。
对于国家独立自主品格的塑造,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方面的举措,影响空前。首先,中国人民解放军渡江战役的打响,宣示了中国共产党摆脱一切国际因素,包括苏联斯大林因素的羁绊,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政治的坚定立场。其次,渡江作战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炮打不可一世的英国军舰“紫石英号”,并在随后解放上海的战斗中,向世界公告“黄浦江是中国内河,任何外国军舰不许进入,有敢进入并自由行动者,均得攻击之”,彻底终结了帝国主义凭借船坚炮利横行中国的历史。第三,确立了“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内政”的外交底线。当解放战争硝烟尚未消散时,中国共产党就收到英美等国家与我建立外交、开展贸易的请求。新政权的回应是:与我建立外交的前提是断绝与国民党的关系,并告知美国驻华大使,“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内政,过去美国用帮助国民党打内战的方法干涉中国内政,此项政策必须停止。……并永远不要干涉中国内政”。由此,“任何外国不得干涉中国内政”成为新中国鲜明的外交底线。第四,收回对中东铁路、大连港和旅顺口等的管制权。上述东北问题,既是近代中国陷入半殖民地状况的耻辱印记,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不平等的产物,更关乎新中国能否实现独立自主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新中国开国大典一经完成,1949年年底毛泽东就开始了长达两个多月的艰难访苏行程。最终新中国克服种种压力和困难,彻底从苏联收回对中东铁路、大连港和旅顺口的管制权。这不仅扭转了雅尔塔会议对于战后中国主权、利益的不合理安排,也塑造了新中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的独立自主的外交形象。第五,出兵朝鲜,保家卫国,以大无畏的斗争姿态,打退以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主体的“联合国军”,为国家建设获得了相对安全的环境。第六,坚决拒绝苏联提出的在中国联合设立“长波电台”,建立“共同核潜艇舰队”的建议,确保中国领土与领海永远不许任何外国染指。第七,从1949年10月1日到1976年9月9日,中国以622次的密集频率,抗议和警告外国军舰、军机侵入我国领海领空。
上述所列举的七个方面,既有针对敌视人民共和国的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也有针对支持中国革命与建设的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都体现了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一段论述所表达的严正立场:“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
维护国家主权独立,需要坚定的信仰和意志,更需要国家实际的工业能力和国民经济体系实力的硬核基础。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人就清醒地认识到,新中国必须尽快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实现从落后的农业国到先进的工业国的转变。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从中国境内肃清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的统治(这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者的集中表现),还没有解决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问题,只有待经济上获得了广大的发展,由落后的农业国变成了先进的工业国,才算最后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然而,在当时特定的国内外条件下,要推进这一发展战略困难重重。国内围绕着这一战略发生过著名的“大小仁政”之争。国际上,在经贸上支持新中国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要求中国放弃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计划,参加“经互会”的经济分工。然而,一旦纳入“经互会”的分工体系,中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回旋空间就会受到压缩,政治和国际关系发展也会备受束缚,甚至受控于他国。
历史以雄辩的事实,礼赞新中国坚定不移地实施建立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战略的宏图大略。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曾经调侃中国的产业家底:“现在我们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壶,能种粮食,还能磨成面粉,还能造纸,但是,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时下,中国已是世界上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41个大类、207个中类、666个小类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成为全球第一制造大国。
借助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发展,国家同时布局建立了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
首先,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的布局。新中国成立前夕,美国政府就有文件指出:“人民的吃饭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国民政府之所以有今天的窘况,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它没有使中国有足够的东西吃。”于是,它宣称新中国同样毫无出路。毛泽东批评美国国务院的文件是基于唯心史观而不懂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并以老解放区的经验断言,靠“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的真理”,新中国有能力解决人民吃饭问题。即使“十分困难时,饭匀着吃,房子挤着住”,也会有应变之策。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坚持“革命加生产”的思路,既认真推动农村社会革命,也努力抓好农业生产。在完成农村的土地改革后,根据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的发展要求,不断推进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不断推动影响农业生产发展的各种基础性和技术性条件的改善,包括推动群众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进农业生产工具,开展科学种田,还形成了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农业发展纲要”等等。关于农业发展战略的思想,也集中地反映在毛泽东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中。他说:“在国与国的关系上,我们主张,各国尽量多搞,以自力更生、不依赖外援为原则。……特别是农业,更应当搞好。吃饭靠外国,危险得很,打起仗来,更加危险。”这实际上为新中国的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奠定了雄辩的思想基础。对于农业的发展,毛泽东还有一个很具前瞻性的思想,这就是中国的农业不能走化学化的道路:“对农业,我们现在不提化学化。……农业生产必须依靠有机肥料,有机肥料和无机肥料相结合。”他又说:“光靠化学化来得到稳定的丰收,有危险。无机化肥要有,但是如果只靠它,而不同有机肥结合起来,会使土壤硬化。无机肥不如有机肥好。”这一思想所针对的是当时在国内科技界和科技发展规划与领导部门中流行的“农业化学化”的发展思路。相关部门不仅明确提出“农业化学化”的思路,还把“化学肥料、防治病虫药剂、灭草剂”作为重点解决的问题。
其次,形成支持国家发展战略的科技计划,推动国家持久的科技攻关活动。独立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应该是这一系统中各个部类之间合理配置、相互支撑所形成的运行系统。1956年初,毛泽东发出指示:“我国人民应该有一个远大的规划,要在几十年内,努力改变我国在经济上和科学文化上的落后状况,迅速达到世界上的先进水平。”经过有关领导和广大科技人员的努力,1956年底,国务院出台了《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一批重要文件,全面地规划了未来十二年的科学技术发展蓝图。其中包括国家建设所需要解决的57项重要科学技术任务,616个中心问题,以及数学、力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地质学和地理学等基础学科的发展方向。《纲要》还在“五十七项重要科学技术任务”中,提出十二个“重点”问题,主要包括:“(1)原子能的和平利用。(2)无线电电子学中的新技术(指超高频技术、半导体技术、电子计算机、电子仪器和遥远控制)。(3)喷气技术。(4)生产过程自动化和精密仪器。(5)石油及其他特别缺乏的资源的勘探,矿物原料基地的探寻和确定。(6)结合我国资源情况建立合金系统并寻求新的冶金过程。(7)综合利用燃料,发展重有机合成。(8)新型动力机械和大型机械。(9)黄河、长江综合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10)农业的化学化、机械化、电气化的重大科学问题。(11)危害我国人民健康最大的几种主要疾病的防治和消灭。(12)自然科学中若干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此外,《纲要》还对“科学研究工作的体制”“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科技人员的使用与培养”,以及“国际合作”等问题,做出了合理的阐释,强调进行科学研究,“在学习、掌握和利用国外的成就时,应该特别注意结合我国资源情况和技术要求,总结我国的经验,取长补短,发挥创造性和实事求是精神,防止简单的一味抄袭和盲目的模仿”。要逐步做到“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本国建设中不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依赖地位”,也即是说,独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离不开独立自主的科学技术能力的支持。
再次,大力发展教育与卫生事业。教育与卫生事业,是国民经济体系十分重要的内容。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致力于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方面入手,改变教育落后面貌的繁重工作。
对于基础教育,国家从实际出发,克服既有文化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困难,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不断提高适龄人口的初级和中级基础教育水平。同时,创办各种适合于青年或成人的业余初等学校、业余中学、工农速成小学、工农速成中学等。
为适应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急需,国家分别设立招收初中毕业生、小学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的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医药学校,以及贸易、银行、合作、艺术等学校。
对于高等教育,新中国主要是通过“院系调整”的改革举措,重建中国的大学体系。通过贯彻“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与专科学校,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国家大力推动工科、农科、医科、师范等专业的发展,优化综合性大学结构,开设了一批国家急需的单科性高等院校等,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走上与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相适应的发展道路。
不论基础教育,还是高等教育,教育改革还有一个具有重要政治性意义的收获——结束了西方教会在华办学的历史。人民政府接管和消化了外国教会举办的高等学校20所,中等学校三百余所,小学六千余所。这标志着我国将教育主权完全掌握在了自己手中。
医疗卫生事业也有了巨大飞跃。旧中国缺医少药,人民被视为“东亚病夫”,人均预期寿命不足40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大力发展各类各级医药卫生教育,倡导中西医结合,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消灭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专项计划,推广赤脚医生制度等,创造了世界卫生组织大加赞誉的“低收入国家普及初级卫生保健的独特典范”。同时,人民政府接收了外国机构(包括宗教机构)在华举办的医院400多家,孤儿院200多个,麻风病院20余所,聋哑学校10所,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实现了独立自主的发展。
总之,新中国致力于独立自主的国家品格的塑造,建立起独立的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国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些都是塑造国家独立自主政治品格的伟大实践和弥足珍贵的成果。
(二)创制“三位一体”的人民宪法
“治国”必须立宪。这是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既往政治建设成果,推进新的政治发展的重要方式。新中国并非靠一夜之间的革命暴动得来的。它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努力建设一个具有先锋队性质的革命党,努力建设一支人民军队,努力开辟、扩大和建设革命根据地等,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而得来的。这种丰富的革命实践及其创造的政治经验,必定会影响立宪的实践,并积淀于宪法中。新中国的立宪成果,包括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以及后来若干新的宪法,尤其是1982年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等。新中国宪法的基本特征是鲜明的,即人民民主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民主集中制宪法“三位一体”。
首先,宪法有着鲜明的“人民民主”的特征。“五四宪法”总纲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八二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也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民主”最突出的特征是坚持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绝不能让其变质为“少数人所得而私”的东西。由于人民占国家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因此,国家公共权力任何时候都必须站在绝大多数人的立场上;由于人民这个主体中的最大群体是劳动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其中作为国家政权最重要的基础是工人和农民,国家政权的最基本界定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因此,国家的公共权力任何时候都要首先想到如何反映和服务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时,由于人民是非同质化的,除了劳动人民之外,还有其他阶级和阶层,因此,国家公共权力还需要超越于不同阶级和阶层之上,合理平衡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作用。当然,对“人民民主”的强调,题中应有之义是人民共和国不代表反对人民共和国的敌人,因此,“八二宪法”明确强调:“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的这一精神,继承了孙中山的革命思想,反映了新中国“除旧布新”后的社会政治生态状况,某种意义上说具有保卫革命的浓重色彩。
同时,“人民”是一个集合性概念,“人民民主”的政治诉求,与追求权利个体化的自由主义思潮并不一致。任何政治观念体系都有其特定的价值指向。“人民民主”作为政治权利的表达,只赋予认同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作为政治意志的体现,它从根本上反映的是“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这一特点,决定了“人民民主”的实现,需要人民的组织化,因为当人民处于“一盘散沙”状态时,是不可能形成“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的。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特别强调,作为一种权利的人民民主,不应该被理解为人民在少数人管理下,享受各种福利的权利。孙中山虽然终生高举“民权主义”旗帜,但他又是“群众阿斗论”的持有者,因此其逻辑是:占社会多数的“无能”的人民,只能坐享少数的“有能”的“专门家”呕心沥血创造的红利。这是典型的精英史观。与这种理解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毛泽东借批评苏联人错误观点之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关于民主的最具有建设性的见解。苏联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保证的权利等,并称“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就表现在这里”。这本质上与孙中山的理解如出一辙。毛泽东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从“八二宪法”开始至今,宪法总纲部分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条款下,以专门文字表达:“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们不能认为中国已经完全实现了宪法所宣示的这种权利,但它树立起一种全新的民主观,成为民主思想发展史上的新标杆。
其次,宪法是社会主义的宪法。社会主义与民主具有“双向互构”的性质。社会主义必须是民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同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有意义的民主必须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社会主义既为民主的实现创造经济制度的基础,也提供了实现民主发展的各种其他条件。如果民主停留于几年一次参与对特定精英人群中的代表进行投票选择的游戏,那就是地道的“选主”而非民主。但是在非社会主义的、普遍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提出实现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上层建筑领域的管理权意义上的民主,那就缺乏足够的合理性支持。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的契合性,还体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制度,为社会创制共同的经济利益基础。这既是形成“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的基础,也是社会成员被赋予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上层建筑等领域平等参与管理的资格的前提。马克思主义理论向来认为,如果仅仅停留于政治领域的平等,满足于建立在人人都是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假设上的一系列政治游戏,人们就无法摆脱作为国家主权平等参与者的“虚拟”状况。因此,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只有把平等的要求进一步推向社会的领域,尤其是推向经济制度的改造,推向社会主义的要求,才是具有真实意义的。这是关于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本质上是“双向互构”的基本道理。
在新中国的宪法文本中,“五四宪法”立足于国家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八二宪法”则强调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特别宣示了“保卫社会主义”的鲜明立场。“八二宪法”总纲第一条旗帜鲜明地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后续对宪法的一系列修改,都立足于这个基本前提,使其不断完善。201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宪法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阐述更加完整和深刻,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可以说,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不断织密社会主义经济、文化、思想及其他事业发展的制度之网,并以国家的名义,宣示了保卫社会主义的鲜明立场。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为公民撑开了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利保护之网。西方许多国家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对于公民的权利保护,更多地是立足于“消极权利”,即“不禁止”的权利,或者说是“不受他人干预的自由”。这种权利体系最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分离。因为这种权利预设着把他人的存在看作对自己自由的限制,因而容易失去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应有平衡,甚至助长以个人的任性对抗社会公共善的风气,从而导致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二是加剧社会成员在实际享有权利方面的两极分化。当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权利平等实际上需要对部分社会成员有所救济、补偿的情况下,仅仅提供“不禁止”的权利,或者“不受他人干预的自由”,那是远远不够的。其结果只能是让这种“权利”或“自由”为那些拥有实现它的条件的阶级和阶层所垄断。所以,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也应该接纳必要的消极权利,但不应该满足于这样的权利体系。我们看到,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为人民撑起的权利保护之网,是涵盖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所构成的体系的。一方面国家赋予公民一系列带有消极自由性质的权利,不断扩大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另一方面国家主动承担各种公共品的供给,向社会成员提供走向美好生活的教育和引导,更重要的是国家大力度地向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的劳动群众,提供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权利的条件支持,这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特色。最近中国空前的抗疫“人民战争”,实际上就非常浓墨重彩地展示了国家为人民所高高撑起来的权利保护网的社会主义性质。
除此之外,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权利体系,还有着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要求。这一平衡,让自由止于任性,让义务成为美德而促进自由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常态。这种平衡是社会建构健康的“群己关系”所必须的平衡,是继承中华民族守望相助美德和体现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要求。
再次,宪法将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确定为民主集中制。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再到“八二宪法”以及后来的宪法修正案,民主集中制都是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提出的。伴随着新中国诞生的《共同纲领》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五四宪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八二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最初是作为列宁建党的重要原则提出来的。究竟如何才能建设一个与以赢得选举为目的的政党不同的无产阶级革命党?革命党与参与选举的政党,最大的不同在政治认同上。以选举为目的的政党,要参与既有的政治游戏,当然是以接受和认同既有政治规制和游戏规则为前提的。革命党之所以是革命党,就在于它是主张改变的。不认同,要改变,要重建,这些都是革命党共同的精神气质。列宁所要组建的党就是革命党,而且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无产阶级革命党。这当然是不为政治当局所容忍的。因此,列宁与他创建的党在俄国风险重重。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列宁提出致力于建设高度“集中制”的党以作为革命的核心的策略。然而,这种主张引来了许多反对者,包括卢森堡。列宁对此解释认为,“集中制”有专制主义的集中制,有官僚主义的集中制,“工人阶级是争取民主制的先进战士”,党的集中制只能是“民主集中制”。“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后来这一原则也成为共产国际的组织原则,进而为中国共产党所接受。1927年6月1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正式把它引入党章:“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最早提出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新中国政权组织原则的,主要是毛泽东。1940年,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认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应该是“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它的政体则是“民主集中制”。他说,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须表现在政府和军队的组成中,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这种把民主集中制看作“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他后来在《论联合政府》中继续展开,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948年9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又提出:“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问题,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新中国创建时期,周恩来在对《共同纲领》作说明性报告时则特别强调:“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它完全不同于旧民主的议会制度”。刘少奇在说明“五四宪法”时,也是遵循这一叙事模式的。
其实,如何避免陷于西方式的“议会制”或者“国会制”,是中国历经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治乱象后的重要议题。所谓“议会制”或者“国会制”,就是政党通过竞争议会席位而获取国家行政权力的一整套政治游戏。通常而言,在议会中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成为执政党而组织政府,获得少数议席的政党则为在野党,通过议会的政治活动来实施对政府的监督和“杯葛”,甚至进行“不信任投票”而改组政府等等。这种政治的最大挑战,在于它难以解决诸如“金权政治”、“无能政府”、社会撕裂等等难题,因而不断受到质疑。孙中山晚年明确批评这种“政党政治”是“国会独裁”“以党治国”等等,为什么他会明确告诫他的同党人“中国国民党不是政党,是一种纯粹的革命党”,其实表达的就是希望与“政党政治”作切割的政治心态。中国共产党更是自觉地认为,政治本来就应该是全国人民共同的事业,它不应该被操弄成政党之间进行政治博弈的所谓“政党政治”,更不应该变成政客争夺公共权力的选举游戏,政治应该还原为人民的政治。“人民政治”不是“政党政治”,当然需要一套反映“人民政治”的概念系统。毛泽东明确表示,新政权不搞议会制、国会制,不搞“三权鼎立”,最适合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和民主集中制。周恩来使用的“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把二者结合起来的表述。结合历史的进程,可以看到,“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既是对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逻辑与实质的准确概括,也是对“人民政治”崭新一页的开启。
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拒绝提供“政党政治”生长和活动的空间。既然权力来自于人民,既然新国体就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当然就必须真实地反映和服务于国体,否则,“人民政治”就会异化、变质。在这里,需要明确的重要界限是:“人民政治”不是“政党政治”,要落实好、贯彻好“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必须消除来自于自由主义“政党政治”对“人民政治”的辐射。
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强调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通过民主的方式,汇集民意、凝聚民智、沟通民情、形成共识、达成决策,这都可以从政治认识论和政治伦理学中获得充足的理由作支撑。有人对“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提出质疑。其实,接受正确的“集中”而形成的成果的“指导”有什么不好呢?关键的问题在于那个发挥“指导”功能的“集中”是不是好的“集中”?长期以来,人们受到“公共权力是必不可少的恶”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怀疑公共权力已经成为思维定势。但这种怀疑难道任何时候都是天然合理的吗?革命的本来目的之一就是革除“恶”的公共权力,如果不能实现这一点,这种革命就是有问题的革命。当然,经由特定时空下的“民主”而形成的“集中”一定是不完善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所要告诉人们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的认识的不完善性,因而,不断往复的实践,不断的调查研究,干部参加劳动,“两参一改三结合”等等之所以成为必要,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要完善既有的并不完善的认识与政策。问题的出路还是在于有效地排除自由主义思维所遗留下来的不健康的政治文化的影响,让新的具有建设性的政治文化得以落地、生根、开花和结果。所以,贯彻落实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集中制,要克服和消除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更要自觉地践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实践原则。
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性意义,任何国家权力的运用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着力解决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体中国人民和中华儿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共享幸福和荣光”。
此外,民主集中制还强调集体领导,反对“一长制”及其可能导致的个人专权。“集体领导”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讨论“五四宪法”草案时,毛泽东曾亲自做出一处重要修改。原来宪法草案中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元首”的内容,毛泽东把它删除了。有人认为这本来不应删去,这是毛泽东谦虚。毛泽东在一个报告中对此做了解释。他说:“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刘少奇进一步解释道:“我们的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我们的国家元首是集体的国家元首。同时,不论常务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刘少奇还说,外国资产阶级的报纸不懂中国新的政治文明,总是用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来衡量我们的制度,说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强大,不得不令人吃惊,有一些人还在那里争论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地位是像法国的总统呢,还是像美国的总统。“可惜的是他们还没有看到最大的和最根本的事情,他们没有看到中国历史上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个变化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首的中国人民已经当了中国的主人。”
总之,新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新的政治文明的最集中体现。坚持中国道路和中国自信,就要认真学习好、落实好这部体现“人民政治”的宪法。
(三)构建中央与地方相互协同的行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政府行政系统的重要关系之一。如何建构新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关乎国家的统一,也关乎国家的发展。
在旧中国,各地军阀官僚勾结不同的西方列强,割据一方,各自为政,造成中国实际上的分裂状况,这是国家屡屡遭受内乱外患的重要根源,也是孙中山当年革命历程中吃够苦头的重要原因。资本主义国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时,不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通行的基本上都是自由主义的“零和博弈”模式。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革命的过程中,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维指导党的建设、军队建设和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总体上能够保持中央的权威,做到统一领导和统筹兼顾。但实际革命的过程中既出现过中央“统得过死”的问题,也出现过根据地“各自为政”的无政府主义现象。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学习和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过程中,出现了照搬照抄苏联制度和做法的“教条主义”的倾向。这就是毛泽东所说的“全国解放后,一九五〇年至一九五七年,在经济工作和文教工作中产生了教条主义”。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就是中央集权过多,把地方卡得死死的,导致严重的官僚主义,严重削弱了地方的积极性。
破解既有僵化体制的束缚,建构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新中国政治建设的重要议题。其第一推动力直接来自于毛泽东。他在1956年就明确提出:“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他还点明了破题的方向:“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我们不能像苏联那样,把什么都集中到中央,把地方卡得死死的,一点机动权也没有。”在这里,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地方权力,给予地方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等等,则是破题的具体方法。
毛泽东认为,建构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要把握“统一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都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这种特殊不是高岗的那种特殊,而是为了整体利益,为了加强全国统一所必要的特殊。”这一关于“统一性”和“特殊性”关系的论述,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建构提供了一种哲学的说明,其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让地方自觉地成为国家统一体内的地方,让国家也自觉成为包容丰富的特殊性的统一体,从而使新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摆脱彼此算计、零和博弈,甚至一盘散沙的状态,发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协同关系。
为了推动党内外形成共识,毛泽东还纵观古今中外历史,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应有方案,即“虚君共和”。为什么近代以来,欧洲发展很快,而中国自秦朝以来发展很慢?对此,毛泽东的基本认识是:“欧洲的好处之一,是各国林立,各搞一套,使欧洲经济发展较快。我国自秦以来形成大帝国,那时以后,少数时间是分裂、割据,多数时间保持统一局面。缺点之一是官僚主义,统治很严,控制太死,地方没有独立性,不能独立发展,大家拖拖沓沓,懒懒散散,过一天算一天,经济发展很慢。”他又说:“我们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以来,好处就是统一,坏处就是统死。欧洲坏处就是不统一,好处就是各搞各的,无数国家林立发展。”这实际上提出了如何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地方发展活力的体制性问题,其方案就是所谓“虚君共和”。在1958年中央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毛泽东说:“中央集权太多了,是束缚生产力的。这就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问题。我是历来主张‘虚君共和’的,中央要办一些事,但是不要办多了,大批的事放在省、市去办,他们比我们办得好,要相信他们。”因此,他要求“一个工业,一个农业(本来在地方),一个财,一个商,一个文教,都往下放”。一直到1966年3月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上,毛泽东依然强调这一思想:“现在就是不让人家有积极性,上边管得死死的,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反动的。中央还是虚君共和好,只管大政方针、政策、计划。中央叫计划制造工厂,只管虚、不管实,也管点实,少管一点实。”“虚君共和”作为一个借用语,毛泽东这里表达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打破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赋予地方充分的发展自主权。
在毛泽东的构想的推动下,改革开放前曾经有过两次“虚君共和”的实践。但是,由于改革的制度配套问题和人们思想认识的分歧,改革并不十分顺利。第一次改革主要开始于1958年,最主要的做法是将大量原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下放给各省管理。而下放企业的比例,轻工业部达96.2%,纺织工业部达100%,化工部达91%,其他诸如冶金部、一机部中的民用企业,煤炭部、水利电力部、石油工业部、建工部等,下放企业也均超过60%。财政改革也大幅度向地方倾斜。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保持在73.5%—83%之间。自从实施改革后,1959年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就大幅度下降为24.4%,地方财政却大幅上升至75.6%。后来随着“三年困难时期”的到来,改革发生了逆转。原来大量下放给地方的企业纷纷被收回中央管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方案也有所调整。中央再次发出关于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的文件。上述引用的毛泽东1966年对“虚君共和”的再次强调,实际上就是对这种体制回归的批评。1969年2月,中央召开全国计划工作座谈会,并印发关于“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各部管理企业体制下放”和“改革物资管理体制”等三个文件,以向地方放权为主要内容的“虚君共和”改革再次启动。除了财政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再次下放外,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种类也大幅减少。大学和科研院所大批下放给地方,其基本用意是让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伴随着各种体制改革和机构的下放,中央政府管理部门也进行了精简,国务院各部委从原来的90个,精简为27个,人员编制也压缩为原有编制的18%。可以说,这是一次釜底抽薪式的改革。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中央高度重视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所阐发的改革思想,并自觉地把它作为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基本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邓小平也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我国有这么多省、市、自治区,一个中等的省相当于欧洲的一个大国,有必要在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之下,在经济计划和财政、外贸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这些论述的基本思想与毛泽东的思考是一脉相承的,成为新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主流思想的重要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探索最重要的进展是,让关于这一关系的好思想变成方案,进入宪法、法律和其他相关制度。这是改革从进行试错性探索到收获制度性成果的重要飞跃。其中最显著的标志性进展是创制“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作为宪法原则进入“八二宪法”,成为持续指导和规范国家体制机制建设的宪法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中央进一步把这一原则转化为国家具体的立法,变成各种具体的体制、机制等,尤其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的配置等方面上,成为切实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巨大的体制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建构“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有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这个问题又做出新的具体论述:“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加强中央宏观事务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规范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建构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这既是对以往长期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规划。虽然任何体制与机制的改善永远在路上,但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体制机制,不仅早已超越中央与地方各自为政,各地分崩离析的状况,也抛弃了固守“大一统”,拖拖沓沓、懒懒散散的消极状况。这条道路与自由主义的“零和博弈”思维完全不同,真正是沿着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以形成两者相互协同的思路不断探索和建构起来的,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三
在结束本文之前,我们需要讨论中国共产党对于当代中国的意义。
从“建国”到“治国”,从革命到建设和改革,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一道,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立了丰功伟绩。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饱含深情地指出,“70年前的今天,毛泽东同志在这里向世界庄严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这一伟大事件,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70年来,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取得了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今天,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没有任何力量能够撼动我们伟大祖国的地位,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进步伐”。
然而,中国共产党一直非常自觉地恪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与方法去看待它对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之日起,就一直以“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严格要求自己和塑造自己。历史的伟大实践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无愧于“两个先锋队”的称号。然而,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政党。唯有人民翻身解放与民族独立复兴,才是它奋斗的直接目标。因此,它与西方“政党政治”制度下的政党,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关于西方“政党政治”制度下的政党,有一种被认为并不全面但仍然是最好的定义:“政党就是试图在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组织所进行的竞选中赢得公职的组织”。也有把它表述为:“为权力而进行的有组织的竞争”集团。在这里,混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党与西方政党政治制度下的“政党”之间的关系,将由于极大的不准确而必定造成极大的政治混乱。理解了这一点,也就能够更加自觉地理解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为什么坚决拒绝走西方那种“政党政治”的道路,也能够看清为什么孙中山那么深刻地反思“政党政治”,却仍然造成党派政治恶斗,并导致了“无能政府”的结局。
拒绝让新中国走向西方式的“政党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领全国人民在七十年的“治国”实践中,创造出辉煌业绩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政治文明乃至世界政治文明的一个伟大贡献。它告诉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推翻专制主义统治之后,西方“政党政治”并非宿命论的结局。“人民政治”就是一种可以实践的方案。关键在于要建立起一个信仰人民、扎根人民,一刻也不离开人民的,能够带领人民同心同德奋斗的革命党。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经验是,建立起这样的一个党,并持续不断地建设好这个党,使其永不懈怠地发挥“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作用。一方面,它要始终坚持除了人民和民族的利益,没有任何自身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它应该真心实意地信仰人民,坚信“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要努力做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要“热爱人民群众,细心地倾听群众呼声;每到一地,就和那里的群众打成一片,不是高踞于群众之上,而是深入于群众之中”;要能够“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同时,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还要善于面对并非同质性的人民,体察人民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差异与矛盾,积极发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作用,必要时甚至要“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使非同质性的人民始终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号召下,同心同德地去干革命、搞建设、搞改革。因此,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的建设不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改革时期,都是一个“伟大工程”。
把问题落实到政权建设上,中国共产党始终恪守一个基本认识:新中国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革命阶级共同奋斗的伟大成果,统一战线是党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因此,在政权建设上,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废止一党专政”的旗帜,主张革命后的政权“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应该是“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政府,而不是共产党一党包办的政府”,实质上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联合政府”。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特别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也就是说,新中国的政治不是任何别的政治,而是“人民政治”。中国共产党之于中国人民的意义则在于“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现行宪法也准确地表述了这种关系,一方面,强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另一方面,强调“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还在总纲第一条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我们还要讨论概念表达的准确性问题。新的政治文明,要求贴切的概念表达。
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流行着中国共产党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说法。这种说法具有双重的误导性。一是它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革命狭隘地理解为是以夺取政权为最终目的的,并且是仅有消极意义的“革制”,即革除旧制。实际上,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最直接的目标是结束中国在世界上任人宰割的悲惨历史,夺取政权只不过是革命的“万里长征第一步”。革命不仅要推翻旧政权,还要以新政权去领导人民探索和创造新制度,并进行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革命是消极性的“革制”和积极性的建设的统一。可以说,新制度的探索和新社会的建设,即使在今天依然是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二是这种说法误用了西方“政党政治”的概念系统,以“执政党”去界定中国共产党,必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某种意义上说确实处于“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的地位,但严格说来,新中国开启的政治不是西方式的“政党政治”,而是向着“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人民政治”发展的崭新政治,因此,在新中国,执政不是也不应该是政党之间的事情,更不是任何“一党之私”的事务。所以,习近平明确指出:“有人说,我们党现在已经从‘革命党’转变成了‘执政党’。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
在长期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对于如何准确界定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以来的政治文明,有过很认真的探讨。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代表毛泽东,对于把中国共产党界定为“执政党”的做法,向来都十分谨慎。他本人几乎没有用过“执政党”的概念去界定中国共产党。1955年3月22日,他在审阅《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时,做了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原报告有个提法:“我们的党已经成为执政党”,毛泽东把它修改为“我们的党已经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执政的党”。显然,就语词表达看,原稿的提法是简洁的、规范性的,修改后的提法则显得有些拖泥带水,是描述性的。这一变化,是无法简单地从修辞方面去理解的,只能从政治思维方面,把它看作毛泽东对于以“执政党”去界定中国共产党的谨慎态度。
“执政党”的概念确实来自于西方“政党政治”谱系。其本来意义是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化为依据,并以“在野党”的存在和“政党轮替”为预设前提的,是典型的“政党政治”的思维逻辑用语。依据这种“政党政治”的思维逻辑,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仅仅是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权力”的执持,而在社会领域,包括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军队等在内,都不属于特定政党可以支配和领导的范围。显然,“执政党”的提法,是反映西方以多党竞争为特征的“政党政治”的概念,因而是难以被新中国的“人民政治”体系所借用的。甚至可以说,反映多党制特征的“执政党”这一概念,并非与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政治”相匹配的概念。笔者认为,这正是毛泽东谨慎于“执政党”这一概念的深层原因。
那么,应该如何概括中国共产党之于中国社会的地位与意义呢?毛泽东反复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甚至指出:“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1956年8月,毛泽东在修改中共八大政治报告时,增加和改写了一段文字:“我们中国共产党对于革命的领导,在过去为了执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任务的斗争中,在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机关中,早已建立起来。……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不只是有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而且还有民族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这些代表人物和他们的团体都宣告他们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认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这里贯穿其中的政治逻辑,不是“执政党”的逻辑,而是“领导党”的逻辑。遵循这一逻辑,周恩来在1962年4月18日面对全国政协委员作报告时,就直接提出了“领导党”这一概念。他说:“大家都承认共产党是领导党,共产党的领导是指党的集体领导,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领导机构(省、市、县委员会等)的领导。”“领导党”既是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党,也是领导人民进行执政的党。这一提法,符合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实际,也鲜明地揭示了一条与西方“政党政治”不同的“人民政治”的新路。在这里,党是领导中国社会的核心力量,是“领导党”,但不是垄断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执政新中国,是中国人民所共有的事务。这个“领导党”既是领导人民执政的党,也是领导人民创建崭新的政治制度,以保证人民执政得以实现的党。因此,对于这种政治体,唯有“人民政治”,以及反映这一政治要求的“人民政府”等,才是对它最准确的界定。“人民”既是这个政治体合法性的最大依据,也是校准这个政治体的最高价值标准,更是参与这个政治体和监督这个政治体的最主要主体力量。“人民主体”也因此而成为党在实现领导权的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要求全党,尤其是党的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根本原因所在。
习近平十分准确地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总之,中国共产党之于中国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只有“领导党”的界定,才是准确的。
徐俊忠: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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