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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关心雄安新区了,看看这个吧

2017-04-06 纳杰知识产权

昨天是清明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大家回过神来了没?是不是有很多人利用这个假期回去祭祖,或者全家人一起外出踏青呢?要不然就是刷朋友圈大谈雄安新区买房计划?别人或许是这样,小纳就不是!



小纳我没有和其他人一样约上两三个好友出去压马路,而是选择宅在家里看动画,抱着零食把新播的日本动画看完后再重温国产动画,这三天假过得真是太舒服了!




但在放假最后一天,小纳妈妈看不过我这么舒(tui)坦(fei)下去,为了让我不在上班第一天挨BOSS训,拿着扫把啪啪啪把我干出了家门!



好吧,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大不了小纳逛逛商场,调戏别人家的小姐姐也不错。不过进去后却发现里面有好几家店不再售卖印有某部动画形象的玩具、文具等热销产品。


原来那些都是未经过授权的产品!小纳顿时好奇心爆棚,转身回了家,顾不上看老妈黑着脸就上了网,偶然间又搜到关于《熊出没》动画被侵权的新闻,并且从中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就已先后受理59件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起诉超市、个体户侵犯著作权案件。




据介绍,该类案件基本案情为,原告华强动漫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作品均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带有上述版权作品的书包、玩具等商品,遂向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固定证据。经比对,涉案商品上均使用了与原告上述作品相同的作品形象,部分商品上有多个作品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其支付费用,销售带有涉案版权作品的商品,且未能说明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南山某玩具店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动漫各项损失合计3.5万元。


其实这类的著作权案实在不少,比如很受少儿喜欢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还有《喜羊羊与灰太狼》,都是被侵犯了著作权,把未经授权却自作主张进行商业行为的商家给告上了法庭。




小纳猜测,莫非逛过的那些店正是看到了这些新闻,担心被找上门算账,自己又赔不起,才把这些违法的热销产品给下了架?



别看一些知名动漫形象深受广大观众喜欢,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就做出这种行为来。虽说有的销售者认为自己并非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原告起诉自己,只需停止销售即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带有知名动漫形象的商品是不能随意销售的。销售者需把好进货审核关,一是从正规厂家进货,并保留买卖合同、购货发票等凭证,确保出现权利争议时能提供商品合法来源;二是审核生产商对产品相关著作权是否获得授权。无法查实时应当选择不予销售,否则将面临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风险。






所以说,千万别为了眼前利益而断了自己的路,不然,就等着赔了名誉再赔钱吧!这可比没在雄安新区买上房更让人郁闷。





编辑:月儿湾@纳杰知识产权

新闻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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