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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地方”“大眼贼”“虾扯蛋”“好鸡情”,注册商标有钱就是任性!

“鸟地方”“大眼贼”“虾扯蛋”“好鸡情”,现在的商标申请人呀,真是什么名字都敢起,什么梗都敢玩。当然也不是说不能玩梗,毕竟商标局中也有很会接梗的人。但若是把一些词给玩坏了,可就得要会为这种任性付出代价!所以呀,做商标申请人真的不能太肆意妄为了!


关于第24148364号“鸟地方ND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方纲

申请人因第24148364号“鸟地方ND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59494“九龙鑫ND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不属于不文明用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可通过商标整体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不文明用语“鸟地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吴立辉

乔烨

宏王钒

2018年08月22日


关于第23726398号“大眼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耀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26398号“大眼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着独特含义,经实际使用证明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二维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大眼贼”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庞婷

覃莎莎

袁靖涵

2018年08月31日


关于第25172037号“虾扯蛋龙虾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马智伟

申请人因第25172037号“虾扯蛋龙虾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43类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5068383号“虾扯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品牌有其独特的品牌故事,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门店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虾扯蛋龙虾馆”中“虾扯蛋”文字格调不高,用于饭店、自助餐厅等服务上有违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李羚

安蕾

戴艳

2018年10月26日


关于第24383777号“好鸡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饶平县常回家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83777号“好鸡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15210号“豪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马媛媛

李鸿

程高源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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