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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上市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规定、适用范围及范本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常用规定如下: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本公司在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55%股权时,与交易对手方张福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张福赐承诺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324万元,并承诺在新阳洲公司未达到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净利润时,张福赐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齐;同时作为张福赐承诺业绩的保证而未支付给张福赐收购价款4,400万元中的2,200万元按约定用于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03号),确认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数为4,324万元、业绩实现数为-25,664.42万元,差额为29,988.42万元,在依约扣除申请人应向张福赐支付的当期交易价款2,200万元之后,张福赐仍需要向本公司补偿27,788.42万元。
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向张福赐发出《关于要求张福赐履行2015年业绩承诺的函》,要求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仲裁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业绩承诺补偿款。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张福赐、张福庆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1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27,788.42万元人民币,给付逾期支付违约金597.45103万元人民币(暂计至2016年8月12日),上述款项合计为28,385.87103万元人民币;2、被申请人1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人民币;3、被申请人1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履行上述1、2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4、被申请人2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被申请人1履行上述1、2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本仲裁事项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