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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上市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规定、适用范围及范本

2016-09-20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仲裁事项具有保密性,而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因此,上市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内容,是除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之外,另一项值得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梳理了重大仲裁事项公告的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一、相关规定
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十分复杂庞大。为此,我们查询了价值法库的专题事项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常用规定如下:

二、上市公司重大仲裁事项公告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重大仲裁事项公告的格式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公告格式有细微差别,但主要内容包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涉案的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四、案件执行情况(适用于执行阶段)说明案件自愿执行或执行和解情况;败诉方不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时间及申请内容;对执行有异议的,说明书面异议的内容、时间以及有关执行裁定内容。 五、调解情况(如适用)进行调解的理由,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及其内容,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及其内容。 六、二审情况(如适用)说明上诉的时间、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等。被上诉的,说明收到对方上诉状的时间、对方的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本方的答辩(如有)等。 七、再审情况(如适用)说明申请再审的时间、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等。被申请再审的,说明收到对方再审申请书的时间、对方的请求、理由、受理的法院、本方的答辩(如有)等。 八、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  月  日
🔹报备文件(一)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上诉状、反诉状、再审申请书(二)诉讼或仲裁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三)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五)申请执行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六)调解协议、调解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上市公司在披露有关诉讼起诉、仲裁申请后,应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进行到诉讼裁判或仲裁裁决、执行、二审、再审以及达成调解时应及时公告。
四、重大仲裁公告具体实例
我们查询了九月份的重大仲裁公告,下述是一个例子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于2016年9月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的《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 197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一)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文峰被申请人1:张福赐被申请人2:张福庆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本公司在收购张福赐持有的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公司”)55%股权时,与交易对手方张福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张福赐承诺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324万元,并承诺在新阳洲公司未达到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净利润时,张福赐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齐;同时作为张福赐承诺业绩的保证而未支付给张福赐收购价款4,400万元中的2,200万元按约定用于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审亚太审字(2016)010251-03号),确认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承诺数为4,324万元、业绩实现数为-25,664.42万元,差额为29,988.42万元,在依约扣除申请人应向张福赐支付的当期交易价款2,200万元之后,张福赐仍需要向本公司补偿27,788.42万元。
2016年6月13日,申请人向张福赐发出《关于要求张福赐履行2015年业绩承诺的函》,要求被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完成2015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但截至本仲裁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任何业绩承诺补偿款。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张福赐、张福庆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1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支付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27,788.42万元人民币,给付逾期支付违约金597.45103万元人民币(暂计至2016年8月12日),上述款项合计为28,385.87103万元人民币;2、被申请人1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申请人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人民币;3、被申请人1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履行上述1、2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4、被申请人2以其所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被申请人1履行上述1、2两项项下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本仲裁事项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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