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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利益问题-北京法院裁判观点汇总(上)

2016-09-22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在仲裁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法院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为了更清晰了解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司法观点,采安律师以公共利益为关键词在本院认为部分定位检索,设定案由含有“仲裁”二字,同时排除劳动仲裁,系统梳理了裁判文书网中北京地区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观点。目前北京二中院审查贸仲的国内仲裁案件,北京三中院审查北仲国内仲裁案件,北京四中院审查涉外仲裁案件。本文是(上)的部分,涉及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及四中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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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1.  关于盈康公司提出继续执行裁决书将使大西洋公司持有南召大西洋黄金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开采金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所指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进而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仲裁裁决涉及的是盈康公司与大西洋公司两个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涉及是否侵害社会的公序良俗问题,且仲裁庭对于协议的效力认定为未生效,即协议双方尚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以决定协议是否生效,故执行涉案裁决并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对于盈康公司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特字第9839号民事裁定书(2013.12.20)
2.  对于汇通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生效判决不符、有悖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滨功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亦不相同。并且,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一般利益,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违背中国的基本道德标准。在本案中,汇通公司和喜宝欧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故对于汇通公司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特字第4859号民事裁定书(2013.12.20)
3.  公共利益泛指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本案为麦洼村委员会与中物理想公司关于城中村改造合同的纠纷,涉及的是商事合同项下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不属于公共利益。故中物理想公司关于涉案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主张不能成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2016.7.28)
4.  本案仲裁裁决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资经营协议》期间引发的争议,争议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问题,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于申请人认为“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索引】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2016.7.25)
5.  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通常是指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进而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仲裁裁决涉及的是鸿坤公司与兰州公司两个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鸿坤公司依此项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索引】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2016.6.23)
6.  关于洋浦伟业公司、阚志刚提出的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撤销理由。本案系洋浦伟业公司、阚志刚与世纪汇金公司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仲裁裁决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洋浦伟业公司、阚志刚提出的此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特字第10198号民事裁定书(2015.10.19)
7.  关于东方家园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众利益的撤销理由。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违反社会公众利益并非法定的撤销理由。本案仲裁裁决解决的是东方家园公司与正大景成公司因履行《股权收购协议》产生的争议,东方家园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争议的处理结果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东方家园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特字第07487号民事裁定书(2015.8.20)
8.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本案中,历山公司与荟宏公司、兆泰公司在履行双方之间《合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普通的合同纠纷,涉案仲裁裁决不涉及公共利益。历山公司的该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特字第15714号民事裁定书(2015.5.12)
9.  关于上海电梯公司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理由。上海电梯公司认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是河北电机公司供应的曳引机如果存在设计缺陷,但上海电梯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曳引机实际上存在设计缺陷,或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故对于上海电梯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索引】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特字第11558号民事裁定书(2014.12.16)
10.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未对提供《型式实验报告》进行任何书面约定,现亦无证据证明马尼托瓦克公司不提供《型式实验报告》亦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特种设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亦就此问题做了明确答复和界定,因此山东海湾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4)二中民特字第07255号民事裁定书(2014.9.18)
11.  本案仲裁裁决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履行销售代理合同而发生的商事纠纷,裁决的事项是关于终止销售代理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问题的处理,因此,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不存在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且与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不抵触。-【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2593号民事裁定书(2014.5.19)
12.  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现宋家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宋家洲公司与集盛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对宋家洲公司以0830号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该裁决的主张不予采信。-【索引】北京四中院(2016)京04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2016.9.1)
13.  关于涉案仲裁裁决与仲裁委员会先前作出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存在冲突,执行该仲裁裁决是否破坏一裁终局制度,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涉案仲裁裁决与其他仲裁裁决分属不同的商事纠纷,涉及的也是不同的商事主体,并无证据显示涉案仲裁裁决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分别执行上述仲裁裁决将破坏一裁终局制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索引】北京四中院(2016)京04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2016.3.30)
14.  就本院看来,即便是在东方公司自述的论证链条中,“安全隐患”的根本成因亦在于东方公司放任其产品质量,在明知原料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将其用于生产经营。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本案与中国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对东方公司主张001号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不予采信。-【索引】北京四中院(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197号民事裁定书(2015.12.16)
15.  本案所涉仲裁案件争议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合同的履行问题。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表明的法律观点并无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现鑫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故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索引】北京四中院(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2015.12.3)
16.  本院认为,对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有不同理解,但毋庸置疑必然不是一家一户之利益。因此,假定中钢澳门所述闭环交易确实存在,该交易亦涉嫌犯罪,再假定0469号裁决结果与侦查机关此后的刑事调查结果相悖,由此亦只能推断可能对中钢澳门利益有损,而不能认定为“破坏中国刑事司法制度”。本院认为,只有在0469号裁决可能妨碍刑事侦查或者可能导致刑事侦查出现错误结论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该裁决“破坏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而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上述情形与法律常识相悖,且本院审理期间中钢澳门并未举证证实确实存在该等情形。故此,本案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本院对中钢澳门以0469号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要求撤销该裁决的主张不予采信。-【索引】北京四中院(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234号民事裁定书(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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