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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员缺席庭审,太不靠谱了吧?
1. 诉讼和仲裁,是争议解决的两种常见方式。在诉讼中,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通常会说,因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事无法到庭,本案改为法庭谈话,询问双方是否意见。而仲裁中,本案首席仲裁员借鉴了这种做法,最终被法院以违法程序为由撤销裁决。究其深刻原因,我们认为,审判权是国家的公权力,法官的审判权远远大于仲裁员,而仲裁对程序问题,比诉讼要求更好。仲裁员的任何权限,必须有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的规定,首席仲裁员不具有自我创设权力的权力,也不会因为征询过当事人的意见后,使得程序合法化。
2. 个案中的仲裁员既然获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本质上和当事人存在契约关系,应认真履行仲裁员的职责,如果确实事出有因,无法参加庭审,应当及时提出,以便仲裁庭秘书联系各方,调整开庭时间。
3. 仲裁员缺席,与缺员仲裁是两回事。后者通常是指仲裁员参加了案件的庭审,后期无法继续合议,也没有在裁决书上签字,签发的裁决书是以缺员仲裁庭作出。而本案中,仲裁员缺席了庭审,却阅看笔录也会参加案件的评议。
4. 本案因仲裁员缺席,裁决被撤销,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资源,当事人的最终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就本案而论,对当事人而言,仲裁制度既不经济,也不高效。如果此类案件频发,可能会损害仲裁制度的价值。
5. 仲裁员是深孚众望之专家,我国仲裁法对规定的仲裁员担任资格,毫不夸张地说,比国外仲裁机构要求都高,从这个角度而言,仲裁员应珍惜自己的名誉和声望。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时,应该慎重考虑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相关案件,仲裁机构也要加大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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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