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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裁决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执行?

2016-11-15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而在仲裁案件中,该被执行人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仲裁庭将涉案的财产裁决给仲裁申请人。两个案件共同指向同一个标的,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详情请看本文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践中,被执行人陷于各种法律程序中,是常有的事情,这会导致多个案件共同指向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图所示,申请执行人要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该被执行人,同时也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结果支持了仲裁申请人的请求,判定涉案财产归仲裁申请人所有,那么该项仲裁裁决是否能够影响执行程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
1
民诉法解释第479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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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民诉法解释第479条制定背景
在实践中,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常会启动另案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而在另案诉讼中,鉴于同属法院系统,法院内部容易协调。而通过仲裁方式转移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面临着救济困境,主要原因是,仲裁程序没有第三人制度,申请执行人无法作为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难以实现自我纠错;仲裁具有保密性,申请执行人难以获取被执行人的仲裁案件信息;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需要由仲裁当事人启动,而申请执行人是仲裁案件的案外人,无法启动仲裁司法监督程序。
该条规定,是民诉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专门为了解决当事人通过仲裁规避执行的现象。
四、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权属的判定
仲裁程序中,如果涉及对涉案财产的权属判定,那该如何处理?也就是说,仲裁案件中仲裁庭认定涉案财产权属归仲裁申请人。仲裁庭可以作出裁决,但不影响法院的认定。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从法律角度,暗含了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权属的确认,即,查封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权属有异议,应当提出异议。
五、仲裁申请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偏向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实践中,虚假仲裁毕竟是少数。民诉法司法解释479条本意是规制虚假仲裁,然而,该条规定,却无法保护真实的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仲裁申请人,首先要做的是采取仲裁保全,先对涉案财产申请查封、扣押和冻结。现在不少仲裁机构都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的制度,仲裁申请人要用好这个制度,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未来的设想
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和仲裁申请人的利益,未来可以考虑,套用代位权制度,由申请执行人,代位被执行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最终由法院判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判定是否具有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让具有真实冲突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个程序中直接对抗,这样更能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也是正当程序的体现。
王军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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