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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仲裁程序中公证送达的法律实践

2016-11-29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送达难是一个长期未解的事情。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这样情况,明知道被申请人地址,但是被申请人却拒收快递。如果没有履行合法的送达程序,仲裁裁决可能因违反程序而被法院撤销。那么,公证送达是一个较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详情看下文。

一、公证送达概述

现场送达公证是公证维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因仲裁被申请人(受送达人)拒收等原因无法送达仲裁文件等法律文件时,由仲裁机构人员和公证人员一同达到接收方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送达文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证明仲裁机构已履行送达义务。


二、相关规定

经查询,贸仲仲裁规则第八条对公证送达作出规定,北仲仲裁规则尚未明确规定公证送达的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八条 送达及期限

(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


(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


(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四)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应自当事人收到或应当收到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其发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三、法律实践

(一)

裁判要旨

公证送达方式符合贸仲《仲裁规则》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作为仲裁送达标准,缺乏依据。当事人提出的没有特快专递单号、没有对所送达的文书内容进行公证等撤销理由,与事实不符。


(二)

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2民特230号民事裁定书(2016.10.31)


(三)

案情

本案是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人是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得美公司),被申请人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2016年3月9日,贸仲委作出仲裁裁决:(一)中经得美公司应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19 962元;(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6 798元,全部由中经得美公司承担。鉴于该笔费用已由平安财险公司向仲裁委员会(即贸仲委)全额预缴并冲抵,中经得美公司应直接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6 798元。以上中经得美公司应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中经得美公司应当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计利息。

 

2015年11月2日,贸仲委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中经得美公司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平路566号(航港办公楼南楼E609室)寄送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附寄了平安财险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快递单号:1049368366817,该邮件以“拒收”为由被退回。2015年11月5日,贸仲委仲裁院函告平安财险公司上述送达情况,并要求平安财险公司尽快合理查询中经得美公司的准确地址,提交相关证据及确认中经得美公司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2015年11月9日,平安财险公司向贸仲委仲裁院回复并提供了中经得美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证明中经得美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平路566号(航港办公楼南楼E609室)。此后,贸仲委仲裁院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了有关送达方式的信函,于2015年12月15日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了组庭通知、开庭通知,于2016年2月2日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了提交书面意见的通知信函,于2016年3月15日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了仲裁裁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4次寄送信件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分别出具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63965号、67637号、(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06076号、14393号《公证书》,其中载明的邮寄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平路566号(航港办公楼南楼E609室)”,并载明已将各次寄送的文件予以封存。


(四)

申请人主要意见

中经得美公司称,在仲裁程序中,中经得美公司从未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以任何形式送达的文书。

 

1、贸仲委没有证据证明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过特快专递或经“公证送达”的平信。仲裁裁决记载的贸仲委于2015年11月2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文书。而且该公证仅仅是针对邮寄的行为进行见证,并未跟踪信件寄送、也未见证信件送达到寄送地址。因此,该等公证仅是对寄送人交付邮政人员完成收寄手续的公证,并不是所谓的“公证送达”,不能证明中经得美公司收到该等函件。

 

2.贸仲委所采取的“公证送达”并不符合法定送达形式。所谓的“公证送达”形式并非法定的送达形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规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因此,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送达形式,不应超出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范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向法人送达的文书,法人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3. 公证书并未公证所送达的文书内容。贸仲委实际寄送了何等文件,通过该三份公证书是无法知晓的。因此,该三份公证书内容并不能证明贸仲委向中经得美公司寄送了相关的仲裁文书或材料。

 

综上,中经得美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中经得美公司作为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仲裁裁决。


(五)

被申请人的主要意见

平安财险公司称,中经得美公司与平安财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适用贸仲委《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是双方合同约定,且中经得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异议申请书也认为适用《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中经得美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生过变更,贸仲委送达符合《仲裁规则》。中经得美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足,应该驳回。2015年11月2日,贸仲委仲裁院向中经得美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及其附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中经得美公司拒收,后贸仲委仲裁院多次公证送达,送达副本均由公证处封存保存在贸仲委。双方纠纷适用《仲裁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并不冲突,仲裁送达符合《仲裁规则》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中经得美公司的请求。


(六)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就中经得美公司提出的有关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对仲裁送达的具体方式进行规定。而贸仲委《仲裁规则》第八条就“送达及期限”规定了公证送达。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贸仲委仲裁院向中经得美公司送达文件的上述事实经过,可以看出,贸仲委仲裁院的送达方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中经得美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作为仲裁送达标准,缺乏依据。中经得美公司提出的没有特快专递单号、没有对所送达的文书内容进行公证等撤销理由,与事实不符。故中经得美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其申请,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经得美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四、结论及建议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诚信合作进行仲裁。仲裁协议也是合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仲裁协议项下的义务。为了能有效预防因送达问题给当事人解决争议带来麻烦,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及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采安律师结合实践做法,示范合同中的送达条款如下,供实务人士参考:

 

【送达】

双方的送达地址为合同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如果一方当事人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未作通知的视为未变更。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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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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