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约束力
导语
通常来说,仲裁协议只是约束仲裁的签署方。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裁决还可能以不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被撤销。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也可能拓展到非签署方。本文从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合同权利义务转移两个角度判断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的约束力。
一、概述
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同时,仲裁协议本质上也是一个合同,对当事人来说,其合同该义务就是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合同义务。因此,要判断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是否有约束力,本质上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仲裁条款是否体现了该非签署方的意思表示。签字是体现意思表示的最重要方式,而除此之外,其他方式是否能够体现意思表示;二是签署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转让给费非签署方。
二、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对“继受”以及“权利义务转让”情形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范围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三、相关理论
关于仲裁协议对非签署方具有约束力的理论,主要包括如下:
1
代理
仲裁协议也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签订。在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委托人从外观上是仲裁条款的非签署方,但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的行为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人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2
援引并入
A non-signatory may be compelled to arbitrate against a signatory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when that non-signatory has executed a contract that incorporates by reference the existing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e converse is also true—a non-signatory in such circumstances can also compel arbitration against a signatory.
3
以行为表示受仲裁条款约束
如果非签署方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则发生争议时,可以强制提交仲裁。这方面,我国已有实际案例。在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彭雪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案号:(2016)湘13民特13号】中,湖南省娄底中院认为,“经查,申请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虽然系与涟钢福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但彭雪华、刘赞成系以涟钢福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实际履行《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彭雪华、刘赞成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故尽管彭雪华、刘赞成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其申请所主张的权利属于《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故其纠纷亦应受到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的约束,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向娄底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应认定申请人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雪华、刘赞成之间有仲裁协议。”该案件表明,以缔约人名义实际履行协议的非缔约人受仲裁协议约束。
4
另一个自我/刺破公司面纱
刺破签署方和非签署方之间的公司面纱,非签署方就成为仲裁协议的另一个自我(alter ego),受仲裁条款约束。非签署方在以下情况视为签署方的另一个自我:(1)非签署方对签署方实施完全操控(Domination);(2)操控构成欺诈或错误;(3) 欺诈或错误给相对方造成损害。
5
公司集团理论
公司集团理论表明,如果公司集团中的某一家公司,受控于签署合同的关联公司,并且参与了合同谈判或履行, 那么该公司即使没有签署仲裁条款,也可能受仲裁条款约束。还有一个极端情况,将公司集团视为单一企业整体,而不考虑集团内部不同公司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整个集团所有的公司都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6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的要旨是,当事人不得在合同对其有利时援引合同条款而在对合同不利时忽视它。Under estoppel principles, "a non-signatory can be compelled to arbitrate a dispute where the contract had an arbitration provision, the non-signatory had knowledge of the contract, benefitted from the contract and did not object to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四、结论及建议
仲裁条款对非签署方的约束力,在实践上还是较为慎重。为避免陷入程序争议,在涉及代理时,最好以显名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时,要明确对仲裁条款的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程序争议;公司集团对外签订合同中时,要在定义条款对主体进行定义,明确合同的义务主体;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关于独立缔约地位条款。另外,鉴于禁止反言是属于英美法理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我国法律,这样,也有利防止因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可能对仲裁条款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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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