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hat ID caianlaw Intro 采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秉承博采众长,安危与共的精神,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建设工程、国际商事仲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律师事务所。我们力求从多方面为您综合展现采安的专业服务及精品律所文化。 导语 隐瞒证据问题,既与案件认定事实有关,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关。实践中,大量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以隐瞒证据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那么,如何认定“隐瞒证据”?请看本文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隐瞒证据,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仲裁法第58条第(五)项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表述中,原文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五)项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的表述中,原文是“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通过对比撤销与不予执行的事由的表述中,发现二者描述含义一致,在不予执行事由中,强调了向仲裁机构隐瞒。 二、隐瞒证据,不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要点》在第1条审查范围部分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以仲裁裁决实体错误作为撤销理由,不得针对仲裁裁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认证、事实的认定等实体处理内容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是隐瞒证据,但在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陈述过程中,本质上是涉及事实认定、或者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认定问题,则法院不予审查。贸仲仲裁规则(2015版)第41条、北仲仲裁规则(2015版)第32,33,37条规定均体现了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审核和认定的问题,这也是仲裁庭审理权限的应有之义。 三、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掌控证据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文意表明,该证据,必须是为对方当事人所持有或者控制下。那么,主张以隐瞒证据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该等证据处以对方的掌控之下。 为此,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申请人,如主张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应当说明,被隐瞒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以及为何证据在对方掌控之下。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与事实具有联系也有区别。隐瞒证据并非与隐瞒事实划等号。隐瞒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要求下,未将某份证据提交仲裁庭,隐瞒事实是指未向仲裁庭陈述案件客观事实。 四、隐瞒的证据,必须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说明该等证据具有实质性(materiality)及很强的证明力(weight)。在一个仲裁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很多。而隐瞒证据事由所说的证据,必须是具有实质性的,与案件结果关联重大的证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仲裁申请书及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issue of merit)。那么,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的证据,涉及到要件事实的证明。在案件处理结果上,该等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判断标准是,有无该等证据,将呈现出案件结果重大差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五、隐瞒证据,必须是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而未提供 尽管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仲裁庭也有权限主动去调查案件事实,大多数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赋予仲裁庭该等权限。当然,前提条件是,仲裁庭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要让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在实践中,通常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或者要求出示文件,然后仲裁庭依据职权判断该等证据的关联性和实质性,然后做出程序指令,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如果仲裁庭或一方当事人均未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某份证据,法院不适合在事后的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认定当事人隐瞒该份证据。毕竟,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义务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六、仲裁司法审案件的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已尽举证责任 商事仲裁,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大多数案件都聘请了仲裁代理人,各自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了深刻的认识,应当充分了解程序规则,对案件及结果负责,不能寄希望于仲裁庭来帮助己方获胜。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隐瞒证据,必须是自身已经尽了举证责任,采取合理努力,仍然未能获得该等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怠于举证而导致仲裁庭认定的法律事实对其不利的,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应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七、隐瞒证据与文件披露有关联 国际仲裁中,常常有文件披露程序。请求方必须陈述文件在对方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与案件的关联性且具有披露的必要性,而被请求方则陈述不予披露的理由,最终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予以披露。贸仲证据指引第七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具体如下: 第七条 特定披露请求 (一)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指令对方当事人披露某一特定书证或某一类范围有限且具体的书证(“特定披露请求”)。请求方需阐明请求理由,详细界定该有关书证,以及说明该书证的关联性和重要性。仲裁庭应安排对方当事人对特定披露请求发表意见。对方不反对该请求的,应按照请求披露相关文件。对方反对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该请求。 (二)仲裁庭可对一方提出特定披露请求的期限以及对方对该请求发表意见的期限加以规定。 (三)经对方当事人要求,仲裁庭可因下述理由之一驳回特定披露请求: 1、要求披露的证据与案件之间缺乏足够的关联性或对裁判结果缺乏重要性; 2、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或执业操守; 3、披露将使披露方承受不合理的负担; 4、要求披露的证据不在披露方占有或控制之下或很可能已经灭失; 5、披露将导致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泄露; 6、出于程序经济、公平或当事人平等的原因。 我们认为,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隐瞒证据,最好参照“特定披露请求”进行,这样,有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就获得该等证据,而不用寄希望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获得救济。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Author requires users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 before leaving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Write a comment Loading Most upvoted comments above Learn about writing a valuable comment Scan QR Code via WeChat to follow Official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