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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前应否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

2017-05-11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地方高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意见,非常细致,对仲裁代理律师而言,全面了解地方高院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相当于掌握了此类案件的办案指引。即使不是在做出规定的法院管辖的案件,该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因为代理律师可以把地方高院的一些意见融入自己的代理词中,说服主审法官。本文发布的重庆高院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条关于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颇有特色。

【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号:渝高法〔2014〕273号】


一、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案号如何确定?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信息填录标准的通知》,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案号应统一编为“民特”字。


二、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哪个业务庭办理?

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相对集中办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尺度的规范与统一。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仲裁与诉讼关系的通知》的规定,涉及重庆仲裁委员会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该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办理。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该分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办理。


三、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是否应该公开审理?

仲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以当事人协议公开为例外。不公开进行是仲裁的重要特征,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原则上也不宜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可参照仲裁法第六十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五、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如何确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应主动扩大审查范围。但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审查。


六、如何理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一)未在法律规定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二)未给予被申请人仲裁规则中规定的答辩期间的;

(三)当事人约定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四)未依照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且当事人未参加庭审的;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而未予准许,当事人未能出庭的;

(六)证据未向对方当事人展示的,但证据由其提供的除外;

(七)未给予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机会的;

(八)其他妨害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


七、对于仲裁机构依据任意性、授权性规定就仲裁程序作出的决定,人民法院可否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或通知重新仲裁?

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或者仲裁规则的任意性、授权性规定就仲裁程序作出的决定应符合最低正当程序要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一)未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进行陈述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

(二)未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开支。


八、如何把握当事人放弃异议权规则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未被遵守,但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承认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或者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以上述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九、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是否必须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询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十、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前应否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的,在作出裁定之前,应听取仲裁机构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十一、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能否以作出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许,但不能以作出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十二、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如何与仲裁机构衔接?

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仲裁机构并将裁定书副本送交仲裁机构。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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