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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ICC仲裁: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应中止仲裁程序

2017-05-23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仲裁与破产的交叉问题,是值得研究的一个前沿问题。本文涉及国际商会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向法院申请中止其在国际商会的仲裁程序,然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本文编译自lexology网站,仅供学习之目的,著作权归原作者。

近日,以色列特拉维夫地区法院驳回了韩国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立场。该当事人以其在韩国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申请法院禁止其继续在国际商会的仲裁程序,并将相关纠纷提交负责该公司破产清算的韩国法院进行审理。特拉维夫地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该当事人的请求,认为其申请未能满足初步举证要求,不能证明如果不批准禁令,该当事人会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irreparable harm)。法院进而指出,该申请人的申请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国际商会仲裁程序。

 

主要案情

Electra Solel Boneh Pumped Storage Gilboa Ltd (下称Electra公司)是以色列的工程采购和建筑承包商。其与韩国公司Kyungdong Civil Engineering签订一份关于在以色列建造发电厂的合同。其后,Electra公司指责Kyungdong公司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商会申请仲裁。作为回应,Kyungdong公司则通知Electra公司应由国际商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二天,Kyungdong公司又通知Electra公司,其在韩国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韩国法律,所有针对该公司的诉讼都应当中止。

 

收到通知后,Electra公司并未向国际商会申请撤回仲裁请求,而根据Kyungdong公司关于应由国际商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要求国际商会指定一名仲裁员。Kyungdong公司继续对国际商会仲裁程序提出异议,国际商会则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异议应由仲裁员作出裁决为宜。Kyungdong公司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也遭到国际商会的驳回,国际商会坚持认为管辖权问题仍应由仲裁员裁决。

 

Kyungdong公司遂向以色列特拉维夫地区法院申请禁令,请求禁止Electra公司继续在国际商会的仲裁程序,并禁止Electra公司向韩国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其提起任何诉讼。

 

Kyungdong公司称,韩国破产清算法院的裁定对Electra公司、国际商会和以色列法院均有拘束力。一旦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就归于无效。如认定仲裁协议有效,则会使Electra公司以及其他与Kyungdong公司订立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能够规避破产清算程序,并就Kyungdong公司的资产获得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Kyungdong公司还主张,允许国际商会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会导致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多重程序,以及裁决结果的潜在冲突,从而破坏在韩国进行的公司重组,并损害Kyungdong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Kyungdong公司还认为依照国际礼让和相互尊重的法律原则,也应当承认韩国法院裁定的效

Electra公司则答辩称,Kyungdong公司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为何本案属于法院应当中止国际仲裁程序的情形。其进而指出,Kyungdong公司的申请系在其请求已经被国际商会驳回之后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阻挠已经开始的国际仲裁程序。

 

Electra公司认为,韩国法院的破产清算裁定并无域外效力。一旦国际商会驳回Kyungdong公司关于管辖权的异议以及要求继续仲裁程序,其裁决就具有拘束力。在此情况下,以色列法院无权以韩国法院的破产清算裁定为依据要求中止国际商会仲裁,因为韩国法院裁定尚未在以色列得到承认。在没有得到承认的情况下,准许Kyungdong公司的申请无异于要求以色列法院间接承认韩国法院裁定。

法院裁判

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最终驳回Kyungdong公司的申请,认为其未能举证符合申请禁令的条件,特别是所申请的禁令实际上是要求中止仲裁程序,举证要求应当更高。

 

以色列法律下申请禁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初步证明申请人能否胜诉;并且,

•   申请人证明如果申请未获准可能给其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地区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禁令涉及中止仲裁程序,上述两项举证要求均要提高。其原因在于中止仲裁程序会给仲裁程序的效率带来负面影响,而效率正是仲裁的主要优势。因此为了保护仲裁制度,要满足极高的举证要求法院才能够作出此类禁令。

 

本案中,法院认为,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能够胜诉,也不能证明国际商会仲裁程序可能给其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恰恰相反,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正是法院所应驳回的申请,其目的系为拖延或规避仲裁程序。法院指出,Kyungdong公司也不能证明存在任何情况要求法院在仲裁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干预。法院还指出,国际商会已经非常明确Kyungdong公司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在韩国进行破产清算并不影响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法院驳回申请的另一个理由是,准许Kyungdong公司的申请就意味着附带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本案中,Kyungdong公司并没有依据《1958年承认外国判决法》正式申请承认韩国法院裁定。由于Kyungdong公司的主张均以该外国法院裁定为核心,该裁定的申请承认对申请人完成初步举证是至关重要的,而不应是顺带的。

在涉及中止仲裁的情况下,法院指出如果需要中止仲裁程序,应先向以色列法院直接申请承认外国判决,而不是在顺带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准许中止仲裁程序的申请。特别是本案中,外国判决的承认还涉及到认可破产法院裁判域外效力这一复杂的问题。

意义

特拉维夫地区法院的裁判说明,仲裁当事人在外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是公司重组不必然构成中止仲裁程序的理由。这一裁判也充分体现了以色列法院尊重和支持仲裁的司法态度。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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