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因计算毁约损失错误,最高法院部分撤销伦敦仲裁裁决
导语
2017年6月28日,英国最高法院就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 (formerly Travel Plan S.A.U.) of Spain (Respondent) v Fulton Shipping Inc of Panama (Appellant)一案作出判决。根据该判决,LMAA仲裁裁决因为在计算毁约造成的损失存在错误,被部分撤销。
案例索引:Globalia Business Travel S.A.U. (formerly TravelPlan S.A.U.) of Spain (Respondent) v Fulton Shipping Inc of Panama (Appellant) [2017] UKSC 43
本案大法官: Neuberger勋爵 (英国最高法院院长), Mance勋爵, Clarke勋爵, Sumption勋爵, Hodge勋爵
本案判决由Clarke勋爵起草,其他法官全部同意。
双方代理律所:
上诉人Gateley Plc律所
被上诉人Clyde & Co LLP律所
本案案情:
2005年3月4日,本案上诉人(即船舶所有人)买了一艘名为New Flamenco的邮轮(即案涉船舶)。该船此前已经期租给本案被上诉人(即承租人)。上诉人签订一份更新协议(novation agreement),概括承受了前所有人在期租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该协议自2005年3月7日起生效。2005年8月,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将租约期限延长两年,自2007年10月28日止。2007年6月8日,双方又以口头协议方式将租约期限再延长两年,自2009年11月2日止。其后承租人不认可存在口头协议,坚持认为其有权在2007年10月28日返还船舶。船舶所有人认为承租人行为构成预期毁约,并认为该违约构成解除租约理由。船舶于2007年10月28日返还给船舶所有人。还船之后,船舶所有人即将该船以23,765,000美元价格出售给第三人。船舶所有人其后根据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伦敦提起仲裁,要求承租人赔偿预期毁约的损失,共计7,558,375欧元。
仲裁结果
案涉租约约定适用英国法,并约定在伦敦仲裁。船舶所有人于2007年9月11日提起仲裁。 2008年3月4日 Hamsher 被指定为独任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将租约延期两年。因此承租人的行为构成预期毁约,船舶所有人有权解除租约。但本案中,如果船舶所有人等到2009年租约正常结束后再卖船,船舶只值700万美元。承租人于是认为,因是在2007年卖船(而不在2009年),船舶所有人意外获益(差价)1680万,并主张,在计算承租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时,应考虑该差价,应从船舶所有人的利润损失中抵扣该差价。仲裁员采信了承租人这一抗辩,裁决承租人有权从违约赔偿责任中扣除所有人的卖船差价11,251,677欧元(折合16,765,000美元)。因这一抵扣数额超过了船舶所有人请求的预期利润损失金额,船舶所有人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赔偿。
上诉
船舶所有人于是依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的规定,向英国高等法院上诉。
《1996年仲裁法》第69条第(1)款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就仲裁程序中所作的裁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
当事人约定仲裁庭作出不附具理由裁决的,应视为约定排除法院根据本条所具有的管辖权。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期租承租人预期毁约,所有人解除租约后,向承租人请求预期利润赔偿时,是否需要考虑所有人因提前卖船避免了船价下跌的额外收益,并允许在承租人在其违约赔偿中予以扣除?
英国高等法院Popplewell法官认为,船舶所有人取得的2007年与2009年之间的船舶差价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部分撤销了该仲裁裁决。即认定承租人有权抵扣卖船差价11,251,677欧元的裁决部分。
承租人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Longmore法官认为船舶所有人在2007年出售船舶的行为属于减损措施,因此取得的收益应予以扣减。
船舶所有人不服,又向英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
🔹 船价的下跌在法律上是无关的。船舶所有人关于船价的利益与承租人违反租约给其利益造成的损失无关。之所以如此,并不是说受益必须与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属于同一种类,而是因为受益既不是承租人违约造成的,也不是成功减损造成的。违反租约造成的是两年租金的损失。但预期毁约并不必然导致出售船舶,船舶出售仍可以在租约期间进行。何时出售船舶,纯属所有人的商业决策,风险由其自担。如果2007年到2009年期间船价上涨,所有人同样也不能将该上涨获益作为毁约损失的一项、向承租人索赔。租家违约只是船舶所有人卖船的时机,并不是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不能与2009年11月还船的卖船价格对比,也不能说租约期满后换船就一定会卖船。
🔹 卖船本身也不是减损措施。因为卖船并不能减少船舶所有人的收入(现金)流损失。船舶所有人的损失是收入损失,而不是资本(船价)损失。如果有租船市场,那么预期损失应当是约定的租金与替代合同租金的差价。在没有租船市场的情况下,预期损失则应当是约定租金与短期租约可以取得或本应可以取得的租金的差价。
综上,因此,最高法院判决高等法院Popplewell 法官的判决正确,应予以恢复。仲裁裁决关于承租人有权抵扣11,251,677欧元差价的部分应予以撤销。
若干分析
1. 英国法院一定程度上拥有对英国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的权力。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将法律问题上诉于英国高等法院。法院可以依法确认裁决、修改裁决、将裁决全部或部分发回仲裁庭重新考虑或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本案即是英国法院依据该制度对仲裁裁决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的一个范例。
《1996年仲裁法》第69条第(1)款规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就仲裁程序中所作的裁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
当事人约定仲裁庭作出不附具理由裁决的,应视为约定排除法院根据本条所具有的管辖权。
第69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法院仅在其认为符合下列条件时准许上诉:
(a) 问题的决定将实质性地影响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利;
(b) 问题是仲裁庭被请求作出决定的;
(c) 根据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
(i)仲裁庭对问题的决定明显错误;
或(ii)问题具有普遍的公共重要性,仲裁庭对此作出的决定至少存在重大疑问;
(d)尽管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在任何情况下由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是公正和适当的。
2.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租约预期毁约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损失和如何减损,对于航运界和法律界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最高法院认为,船舶所有人船价上获益与违约方的违约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卖船行为也不能构成减损措施,这一认定有利于避免违约方以此为由逃避或减轻违约赔偿金额。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