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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安仲裁|ICC仲裁裁决因“明显无视法律”被部分撤销

2017-07-18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作出的裁决,较少被撤销。本案是新近ICC仲裁裁决被部分撤销的案例,涉及“明显无视法律”原则。

在Daesang Corp v The NutraSweet Co一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商事庭法官根据“明显无视法律”(“manifest disregard of the law”)这一非常有争议的审查标准, 部分撤销了ICC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 “明显无视法律”这一标准撤销国际仲裁裁决尚属首次。实际上,纽约市律师协会国际商事纠纷委员会(ICDC)2012年报告就指出关于“明显无视法律”的种种顾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纯属多虑,尚未有以此为由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个案。不料事隔五年后,这一金身不破神话便告破灭。本案也是上述报告出台后的唯一个案。

“明显无视法律”原则

美国有些法院在实践中均有以“明显无视法律”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做法。但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在Hall Street Associates LLC v Mattel Inc.一案后备受质疑。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联邦仲裁法》中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具有穷尽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予以扩大。


根据Goldman v Architectural Iron Co.一案的判决,在纽约州,当事人如要以“明显无视法律”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满足极高的举证要求:


  • 仲裁员清楚知道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该法律原则已充分界定、明确、并明显适用于本案( well-defined, explicit and clearly applicable to the case);

  •  仲裁员选择了无视该法律


而根据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Inc v Fiorilla一案,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仲裁庭提示了相关法律,但仲裁员仍违反该法律而裁决且未附任何说明(without explanation)的情况下,才能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案情

 Daesang公司向NutraSweet公司出售其阿斯巴甜业务。双方签署了一份联合抗辩和保密协议(JDA)、资产收购协议(APA)以及处理协议。联合抗辩和保密协议规定,如有阿斯巴甜全球年需求超过1百万美元的客户在交易达成的五年之内对NutraSweet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NutraSweet有权撤销协议。双方还在资产收购协议第9条第g款中约定,违反资产收购协议和处理协议不构成撤销上述协议的理由。资产收购协议规定收购价款必须于五年内付清。


三年后,一些阿巴斯甜客户代表所有阿巴斯甜客户在美国宾州东区法院对NutraSweet公司和 Daesang 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此后 NutraSweet 公司打算撤销协议,未如期支付收购价款。Daesang 公司拒绝了NutraSweet 公司撤销协议的请求,宣布其构成违约,并根据合同规定,主张付款加速到期。Daesang 公司随即向ICC提起仲裁,要求NutraSweet 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收购款,NutraSweet 公司则提出反请求,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交易。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反垄断集团诉讼不构成联合抗辩和保密协议规定下撤销协议的理由,因为该诉讼并不是阿斯巴甜全球年需求超过1百万美元的客户提出的。裁决同时认为,NutraSweet公司以订立合同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案涉协议缺乏依据。根据纽约州法律,同时提起欺诈和合同之诉,必须满足相关不实陈述是针对“合同附带情况或外部情况”(“collateral or extraneous to the contract”)的条件。从纽约州法院的实践来看,如果欺诈是基于与原告主张的违约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则不能成立(“a fraud claim  will not lie if it arises out of the same facts as plaintiff’s breach of contract claim.”)。


仲裁庭于2016年作出最终裁决,要求NutraSweet公司向Daesang公司支付大约1亿美元。


Daesang公司其后向美国纽约州法院申请确认该裁决,NutraSweet公司则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纽约州最高法院商事庭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 Charles E. Ramos 首先分析了反垄断诉讼是否能够导致联合抗辩和保密协议规定下撤销协议的理由。Ramos法官认为,在此问题上,仲裁庭并未无视法律。仲裁庭仅仅是对该协议做出解释,认为要构成撤销协议的的反垄断诉讼必须是约定的大客户提起的诉讼,而不是本案中代表大小客户提出的集团诉讼。


其次, NutraSweet 公司主张,资产收购协议第3条第f款规定Daesang 公司“在所有关键性领域已遵守现有法律”(“complied in all material respects with applicable laws”),这是Daesang 公司作出的一种明示的保证,但该保证是对现有事实的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 of present facts)。Ramos法官指出保证“不实对履行的承诺,而是现有事实的陈述” 。Ramos法官进而采纳了NutraSweet 公司的主张,判决仲裁庭认为对现有事实的不实陈述违反了合同保证义务并可构成欺诈这一认定构成了明显无视法律。

若干分析

1.  明显无视法律这一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做法也极为罕见。本案是已知的以此为由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个案。


2.  本案中,明显无视纽约法律的不是别人,也不是仲裁庭,而是Ramos法官本人。首先,Ramos法官忽略了一点,即欺诈与违约请求同时主张时只有在不实陈述系针对“合同附带情况或外部情况”做出才能成立。本案中所谓的陈述问题都是在资产收购协议范围之内,从而不构成欺诈的基础。其次,Ramos 法官适用“明显无视法律”这一标准时也存在错误。该标准适用于仲裁庭未适用相关法律原则并未附理由的情况,本案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附有详细的理由,并在发布前经过ICC的确认。再次,Ramos 法官将本案发回仲裁庭,就欺诈性请求以及NutraSweet公司有权主张的违约赔偿进行重新审理,但法官在发回时似乎并未意识到该案仲裁庭使命已经完成(functus officio),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3.  本案也给试图在纽约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和律师敲响了警钟。后者应引起足够重视,并尽可能在美国联邦法院申请和执行仲裁裁决。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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