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18条靠谱建议,助你起草仲裁条款
导语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以下建议是我们团队的思考和总结,供参考。
1. 起草仲裁协议的目标是,为解决实体争议提供便利。因此,要努力避免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存在争议。客户需要的是,起草一个足够清晰的、没有歧义的、合法有效的、可执行的仲裁条款。
2. 仲裁协议包括:争议发生之前起草的和争议发生之后起草的仲裁协议。在实践中,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比较困难,因此,需要提前草拟好仲裁协议。
3. 提前草拟好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单独一份仲裁协议和包含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建议当事人尽量在主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这样便于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建立关联。单独的仲裁协议,不利于文件管理。
4. 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十分关键。这涉及到一个问题,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有争议时,依据什么法律来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建议明确写明,关于仲裁条款,适用仲裁地法律。如果不写明,容易引发适用法律的争议,例如,到底是适用主合同的法律,还是适用仲裁地法律,如果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更容易引发混乱,还涉及到仲裁庭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适用法律。
5. 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核心要素。仲裁条款要突出提交仲裁或通过仲裁解决的意思。
6. 仲裁地要十分明确。仲裁地和开庭地点有区别。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为避免争议,建议在仲裁条款中直接写明“仲裁地为【】”。
7. 关于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建议选择机构仲裁。也就是说,仲裁条款要明确选择一个仲裁机构。
8. 仲裁机构的全称要中英文都准确,建议到该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核实名称。选择仲裁机构,可以表述为提交某仲裁机构并按照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直接写明适用某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或者由某仲裁机构进行管理,容易引发是否为机构仲裁的争议。
9. 仲裁事项和范围。这涉及到哪些事项提交仲裁。在涉及担保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都属于仲裁范围。此外,涉及到知识产权争议,要明确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和许可协议是否都属于仲裁范围。
10. 仲裁员人数。建议直接明确为一人或者三人。如果没有约定,则会根据仲裁规则来确定人数,这会涉及对仲裁规则的理解。为避免不确定性,建议直接约定具体人数。
11. 仲裁员的选择方式。如约定三名仲裁员,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较难以达成一致。建议根据仲裁规则来确定首席人选。
12. 是否在机构提供的名单选择仲裁员。有些仲裁机构提供名单,有些仲裁机构没有提供名单。建议按照选择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条款中不适合对仲裁员担任条件和资格作出太多的限制,否则,仲裁条款不好执行。不过,可对仲裁员的国籍加以限定。
13. 关于仲裁语言。建议约定明确。仲裁语言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仲裁员的选择范围。
14. 关于终局性。并非所有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因此,为保险起见,建议约定一裁终局。
15. 关于裁决期限。建议不做约定。因为仲裁程序耗时,不好评估庭审期限。
16.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最好提前研究下,选定的仲裁机构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及其示范条款。
17.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最好把自己的仲裁条款草稿,放入案例库中检索,看仲裁司法审查案例中是否存在与本仲裁条款类似的条款。
18. 仲裁条款的起草和审查,是一种性价比较高的业务。也就是说,提前审查和注意一下仲裁条款,能很好地避免事后就仲裁条款本身发生争议。一旦事后对仲裁条款本身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耗费的时间和律师费成本很高。实务中遇到很多奇葩的仲裁条款,如事先能作出基本审查,都能够有效避免。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