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仲裁|ACICA仲裁庭秘书使用指南(2017)
导语
仲裁庭秘书,在仲裁过程中起很重要的作用。国内仲裁案件,通常是由仲裁机构直接给仲裁庭配备秘书。而境外一些仲裁机构,有专门的仲裁庭秘书使用指南。本文对最新的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ACICA)仲裁庭秘书使用指南(ACICA GUIDELINE ON THE USE OF TRIBUNAL SECRETARIES)进行编译,仅供学习之用,英文版本来自ACICA官方网站,中文编译版不代表官方版本。
考虑到仲裁庭秘书的广泛使用以及仲裁庭秘书在确保仲裁程序效率方面起重要作用,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简称ACICA或仲裁中心)颁布本指南,旨在加强仲裁庭秘书任命、职责和报酬方面的透明度。
范围
1. 本指南适用于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ACICA仲裁规则进行的由ACICA管理的仲裁案件中任命仲裁庭秘书。例外情况是,本指南不适用于紧急仲裁员程序(ACICA仲裁规则附件一)和ACICA快速仲裁规则及UNCITRAL仲裁规则。
2. 经与ACICA商议,本指南可以由当事人在任何仲裁案件中采用。
任命和免除
3. 经与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的任何阶段任命或免除一名仲裁庭秘书。在提议任命仲裁庭秘书之前,仲裁庭应仔细考虑该项任命在特定案件情形下是否适当。
4. 仲裁庭可自行选择恰当的仲裁庭秘书候选人。在任命之前。仲裁庭应当将下列材料发送当事人和ACICA:
1) 拟任候选人的名字和简历;
2) 候选人签署的关于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声明;
3) 如有,任何关于候选人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披露;
4) 候选人委任条款和小时费率,及
5) 本指南的复印件。
5. 仅在当事人一致同意时,仲裁庭方可推进拟任候选人的任命。在仲裁整个过程中,仲裁庭秘书安排及委任条款的任何变更,仅在当事人一致同意时方可进行。
6.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根据2016ACICA仲裁规则第14条或其他规定),或者第三方加入仲裁案件(根据2016ACICA仲裁规则第15条或其他规定),经与全部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可以继续任命现有仲裁庭秘书或者任命一名新仲裁庭秘书。
7. 仲裁庭秘书有义务持续披露任何可能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之情形。持续任命仲裁庭秘书,可能因其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要求回避,所适用的标准与申请仲裁庭回避的标准相同。ACICA仲裁规则或UNCITRAL仲裁规则(如当时适用)关于仲裁员回避的程序适用于仲裁庭秘书的回避,视反映不同背景情况之需要作修改。
8. 如果基于任何原因,需要任命一名替代的仲裁庭秘书,适用本指南的程序。
9. 仲裁庭秘书的豁免权与授予仲裁庭成员的豁免权相同。
职责
10. 仲裁庭秘书在任何时候需在仲裁庭的指示和紧密监督下行事。仲裁庭秘书在任何时候就与仲裁相关的秘书行为负责。
1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秘书应当:
1) 提供管理服务;
2) 归纳和/或研究记录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及
3) 准备程序令草稿和裁决书非实质性部分。
12. 仲裁庭秘书不得行使决策判断之职能。
13. 仲裁庭秘书负有同等保密义务,即与ACICA仲裁规则和其他规定对当事人及仲裁庭要求的保密义务相同。
报酬-费用和开支
14. 经与当事人商议,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秘书的费用。仲裁庭可以自行对涉及仲裁庭秘书费用开支的争议作出决定。
15. 如果仲裁庭基于小时费率得到补偿,仲裁庭秘书也要基于小时费率得到相应补偿。除仲裁庭的费用外,仲裁庭秘书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单独分开支付。
16. 考虑到仲裁庭秘书可能的费用和开支,ACICA经与仲裁庭商议,可以要求预存保证金。
17. 如果仲裁庭的补偿费用数额存在争议,仲裁庭秘书费用应当构成仲裁庭费用的一部分。如果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庭秘书费用要由仲裁庭成员平均分摊。
王军
采安合伙人
高级顾问
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