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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不是闹着玩的......

2017-11-01 职工e家

-职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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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一名程序员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然而因为原公司给他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记载了一句“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


因为在IT行业,程序员没做完项目就离职,对公司影响很大,因此用人单位都很忌讳,如今他也不敢再到同行业的公司应聘。



在戴翔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注明转正后若参加公司实施的项目,项目期间不准离职,否则赔偿一切相关损失。不过律师认为,尽管是双方的约定,但该约定违背了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回到问题上面,如果因为员工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就在离职证明上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这样合法吗?



律师观点:

离职证明中不应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虽然公司在戴翔离职证明上的陈述是事实,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也有律师表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本文整合自新华网、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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