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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贸试验区条例11月起施行,涉及哪些方面?

重庆发布 2020-02-16



昨(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自贸试验区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黎藜介绍,《条例》共8章56条,以鼓励制度创新为主线,重点对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和营商环境等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加强陆海新通道建设,对于重庆打造具有自贸试验区区域特色的内陆开放高地意义重大。”黎藜说,为此,《条例》对西部陆海新通道的建设进行了细化:


01

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全面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

02

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发展物流金融,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推动构建集中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质押信息服务等系统,以及加强区域合作,促进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推广和应用等。

03

强调支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物流方式联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条例》还指出,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等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


黎藜表示,《条例》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和调研建议,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比如,明确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设立综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负责制,实行证照分离制度、实施高效监管,明确规定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等。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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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发布

文字:刘敏

图片:重庆市商务委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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