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地名还任性?今起重庆这个新规施行
解决“大、洋、怪、重”地名问题
将有法可依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
于今(1)日起施行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举行在线新闻发布会
对《条例》进行解读
解放碑(资料图) 邹乐 摄
市内乡、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
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条例》对地名命名与更名、文化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解决了地名管理体制不顺,地名命名、更名“随意、任性”等问题。
《条例》明确,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同时明确了地名的类型,列举了九项规定地名的不同种类,并将集镇、自然村(寨)、广场、道、开发区、园区名称纳入地名范围进行管理。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不重名、不同音的要求。《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名称,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的同类地名,在命名、更名时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地名的命名、更名
应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
《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能职责。比如,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为防止任性更名,《条例》提出,地名依法命名后不得随意变更。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条例》还规定,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
此外,《条例》明确城镇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由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维护和管理。同时,特别将乡村内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纳入民政部门管理,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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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发布
文字:刘敏
编辑: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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