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萧山一男子违规重建房屋还超面积,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因监管不力被严肃问责!
王某某系义桥镇某村世居户。2012年其向村委申请对旧房进行拆除重建。村里考虑到其曾经在村里修建村道等工程时提供资金支持,对方便村民出入有较大贡献,并且修缮影响村容村貌和村道整理,经村委集体讨论后就同意其拆建,但未经镇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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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自2013年初开始建房,至2013年7月建成。新建房屋占地面积大大超过其原世居房面积。期间义桥镇城建办在2013年4月左右就由信访人举报得知该情况,但当时仅对该信访进行了调解,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使得该超标世居房得以建成。而按照规定世居房只能修缮,不允许拆建,更不能超过原世居房面积。
由于镇村一味考虑到村里村容村貌等客观情况和其自身对村内的贡献,未对其违规建房按规定严格监管,而认为跟信访人调解就可以了事,导致该违规超标世居房建成完工,违反了原则,破坏了规则,最终在2016年5月,义桥镇组织力量对王某某世居房进行了部分拆除,时任城建办主任和村主任也被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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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贡献的百姓是要考虑民情酌情照顾,但贡献不等于特权,照顾也必须有原则、有底线,同时更要加强监督,否则已经有偏向的照顾一旦过了度,超过了底线原则,最终反而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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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力争到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大家非常关心的住房超面积占用问题,文件也有了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那么房屋超面积怎么算,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1982年前建房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1982年-1993年间建房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1993年-2014年间建房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4年后建房
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出台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拆违
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对符合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处理(处罚)、后补办,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要同步补办。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原文件链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综合萧然清风、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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