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萧山女子离婚后仍和前夫同住!10年后得知前夫早已再婚,房子也送人了……
婚姻本该是爱情的归宿,而不是人生的坟墓,选择好聚好散,既能让自己与过去和解,也给曾经的感情留下最后的体面。“至少我们曾经是家人,希望你过得比我好。”这是今年8月份,在戴村镇李国军个人调解工作室内,本案的当事人余某(化姓)对前妻王某(化姓)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2010年4月,余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只是简单的领取了离婚证,并未对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余某做的是销售工作,常年在外,顾及到当时女儿只有3岁,他们决定仍然一起住在萧山城区的某套房子,共同照顾孩子。
二人口头约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照顾孩子的时间精力,余某承担70%的抚养费,王某承担30%的抚养费。双方按照既有约定过着在外人看来与普通家庭无异的生活,女儿的日常生活主要由王某照顾,余某一年有一半时间在外面,回“家”的时候,一“家”三口同桌吃饭,晚上各自回房睡觉,这种相敬如“冰”的“假面婚姻”生活一过就是十年。
余某和王某离婚后经济各自独立,但对名下的两套房产一直未进行分割。一套房在萧山城区,由余某和王某在2008年共同出资购买,50多平方米,目前是“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产证上写着王某和余某的名字。另一套在戴村镇,80多平方米,由余某于2008年继承自父母遗产,该房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一人的名字。
从2008年至今,余某一直对王某表示,戴村那套房被出租着,租金为3万一年,每年都将这笔房租费作为抚养费全额交付给王某。今年5月,考虑女儿读民办初中需要支付较高的学费,王某准备出售戴村的那套房子。没想到,房产中介却告知王某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在第三人陈某(化姓)名下了。王某立即联系余某询问原由,余某承认了房屋已过户他人的事实。
为了不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两人在亲戚的建议下,来到李国军个人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约定调解的那天,王某看到余某和陈某结伴而来,抑制不住愤怒的情绪,指责余某背着他们母女在外“有人”。而余某则拿出了结婚证表态,他和陈某是领了结婚证的合法夫妻。余某已婚的事实刺激了王某,她一时无法接受。
余某说,双方为了孩子,离婚后还是一起居住,但都是分房睡,自己也一直按约定尽到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戴村的房子是自己父母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证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属于个人财产。自己与陈某是2012年相识,远在离婚之后,对于和谁结婚,如何处置个人房产都和王某无关。
余某的说辞,激怒了王某,她愤愤不平道,10年来,自己为了女儿含辛茹苦,余某除了按时给抚养费,其余什么都不管。这10年不是没有人给自己介绍对象,但是她为了女儿都拒绝了。没想到余某不仅偷偷结了婚,连房子都给了别人,完全不顾自己和女儿。王某提出,要拿回戴村房子中属于自己和女儿的份额。
余某则坚决表态,戴村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自己和王某目前唯一的共同财产就是现在萧山城区居住的这一套,趁着这次机会,也说清楚,鉴于自己也有了新家庭,以后女儿的抚养费会按时出,但不想与王某再有瓜葛。
王某一听情绪失控,开始对余某进行谩骂。调解员李国军赶紧对双方进行劝导,但王某情绪十分激动,愤而离席,第一次协商双方不欢而散。
过了几天,调解员接到了陈某打来的电话。陈某说,她和余某是2012年谈的对象,2014年领了结婚证,谈恋爱的时候她看过余某的离婚证,也听余某说过前一段婚姻中的种种,因为自己从小也在单亲家庭长大,特别能体谅余某对女儿的深深愧疚,所以一直默许余某和王某这种离婚不离家现象的存在。
“作为女人,我也希望丈夫每天都回家,但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无奈。戴村那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写了余某的名字,我以为是余某的个人财产,他说为了弥补在感情上对我的亏欠,想把房子更名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同意了。我无心参与余某和前妻王某之间的纷争,但王某现在天天到我家来闹,引得周围邻居都把我当成了小三,我的委屈又能和谁说?!希望您帮我们再调解调解。”
于是,调解员分别给余某和王某致电,说明了陈某的想法。余某和王某经过考虑后表示愿意进行第二次调解。
第二次调解一开始,王某直接表明诉求,自己牺牲青春尽心照顾家庭女儿十年,要求把萧山城区那套房子分配给自己和女儿两人所有,至于戴村那套房就均分三份,她、女儿、余某各分一份。
王某的诉求遭到了余某的拒绝。余某表示自己可以适当让步,但这个分配方案有失公正,也委屈了陈某,坚决不同意。
眼看余某和王某又要起争执,调解员及时进行了制止。“争吵不能解决问题,你们的夫妻关系可以解除,但你们是女儿唯一的父母,这个亲子关系一辈子都是。想想共同的孩子吧,不要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变成仇人。”
“这样,我给你们理理这房子的法律关系”,调解员尝试从法律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萧山城区那套房,是婚姻存续期间由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置,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这点大家都无异议。对于戴村镇上的那套房,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现有证据看,不存在证明余某父母去世前明确只归余某所有的相关材料,而且发生继承法律关系是在2008年,此时余某和王某还未离婚,故这套房也属于余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接着,我们分析一下余某之前将戴村这套房屋过户给陈某的问题,一方面因为余某的行为属于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处分前未与王某协商一致,另一方面陈某没有支付合理价款,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所以余某擅自将房产赠与陈某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调解员的一番释法,原本剑拔弩张的气氛缓和了下来。余某和王某都无话可说。但王某心有不甘,很快提出了新的要求,她要求将两套房子平均分配给她、女儿及余某。调解员马上纠正了王某的误解,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平等分割,而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分割人。所以,两套房子都是你们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遵循法律,应该由你和余某平等分割。”
王某眼看第二套方案也落空,忍不住失声痛哭。此时,调解员也对余某进行劝解,王某多年来为了孩子付出你也看在眼里,虽然离婚了,但这么多年双方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多多少少都有感情在,现在你突然结婚,对王某是一个重大的打击,现在两个人的矛盾也已经牵扯到陈某,对她也不公平,希望余某能做适当的让步,双方好聚好散,各自都开始新生活。
余某思考许久,并征求陈某的同意后表态,城区的房子就归王某独有,戴村的房子,自己和王某一人一半。并对王某说道:“夫妻一场,我真的希望你过的好,城区的房子你就和女儿安心住吧,你收入不高,以后也有个保障。”调解员询问王某意见,她擦拭着眼角,说了句“戴村那套就归他们俩吧。”
在情理和法理的平衡之下,王某和余某最终达成统一意见,戴村房子归余某,萧山房子归王某。
文/任璀霞 周琼瑶
编辑/俞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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