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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合规指引(下)—实务支出篇

全开明 袁苇等 云上锦天城
2024-08-26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合规指引》分为上下篇,上篇分析了私车公用中税收规定问题,下篇着重分析车辆支出问题。私车公用租赁合同是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凭证,其订立关乎企业与职工个人的切实利益,所以其内容,尤其是租赁金额,需要参考当地车辆公务费用支出的平均水平,也需要参考各车辆的实际养护成本,将地方用车水平与车辆实际支出相结合,方能做到因地制宜,因车而异。


六、公车制度改革下的私车公用的规定——车辆费用支出参考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计征规则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用车人以上述形式取得的补偿,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上述形式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安徽省税务局答复:“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可推断出,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同样适用此规则。


(二)各省关于公务费用扣除的明确规定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具体扣除标准分为三种模式。第一、按比例扣除模式,如河北省;第二、定额扣除模式,如甘肃省;第三、比例与最高定额相结合模式,如辽宁省。


此外,大部分省份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适用范围限于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符合公车制度改革的企业,其公务费用扣除多为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进行,其对应标准一般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应厅局级标准;企业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对应县处级标准;其他人员对应乡科级标准。”


(三)公车制度改革下税收安排


1.报送改革方案——确认资质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补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确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如前所述,个人取得该部分补偿,应在扣除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权下放至省,未规定的省份则不得扣除。各省规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按比例扣除的,也有定额扣除,还有比例与最高定额相结合的。因此,各单位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公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收入的底层逻辑在于:公务用车取消,个人因公用车的支出会产生,企业对该部分支出进行的补偿性质上归于“工资、薪金所得”,即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但是该笔支出总体而言,是为企业公务而支出,因此全额缴纳个税不尽合理,需要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将其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既然将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视为一种现金补偿方式,并采取定额支付,那么其性质上纳入个人因任职和受雇所得,由此与财产租赁所得而区分开,是故车辆租赁价值近乎为零。


根据上述的补偿模式及纳税路径分析,可以得出,一旦确定上报公车改革方案,特定的人员和车辆取得相应资质,那么单位给予补偿的金额和规定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均是明确的,由此不涉及车辆具体使用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但企业不同级别人员的车辆使用总体支出,可借鉴公车制度改革中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来进行推算。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在各省内统一,参照当地经济发展实践所制定,可作为各省企业私车公用中车辆费用支出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养车费用(测算)——车辆费用支出参考标准


注:以2021年度上海为参照标准


上述三种车型,为公司高管普遍拥有并使用的车型。上述车年行驶里程均按20000公里计算,地区以上海为主。上述费用中,各车型较固定的费用支出包括车船税、交强险、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过桥费、罚款等,因车而异费用主要包含商业险、油费、保养费、修车费等。


综上,可评估出15-35万元车型一年用车费用约在3-5万元;35-55万元车型一年用车费用约在5-7万元;55万元以上车型费用约在7万元以上。


企业私车公用多为协议租赁型,涉及个人所得税中“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个人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同时车辆具体费用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均有关联。本文上篇予以了明确说明。


车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金额的确定,关乎车辆费用支出在税收中能否扣除,涉及到企业税务合规及员工自身利益保障。合同金额应以车辆费用支出为基准,根据社会租赁费用水平进行浮动。本文下篇为私车公用合同提供了社会公务用车费用支出平均水平(即公务费用交通补贴标准)及高管养车年费用两种参考标准。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妥善约定租赁金额,以实现私车公用模式下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八、私车公用实务指引


(一)获取租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金一次性(可分月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个人所得税还得按规定申报(虽应纳税额为0元)。



(二)代开租赁发票的材料清单


 自然人出租车辆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如下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按真实业务开具,不受金额限制。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向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为避免信息被冒用,建议出租方本人亲自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申请代开发票。


(三)偶发型费用


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汽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个人临时税务登记操作实例——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为例(提醒:后续操作中因具体经办人员以及操作口径不同会略有变化)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该条中的“生产、经营”具体范围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中“生产、经营”所指范围。


据此,私车公用下个人将车辆租给单位使用,因个人提供租赁属于“生产、经营”,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在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享受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上海市浦东新区办税实例


拥有浦东新区户口或居住证的个人,可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注意:身份证和户口本地址一样,且是浦东的,个人带上身份证即可;身份证和户口本地址不同,其中之一是浦东的,个人需要同时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


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个人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代开租赁增值税发票。具体申报材料见上述“代开租赁发票的材料清单”。此时,个人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即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缴增值税。


若个人非拥有浦东新区户口或居住证,则无法完成个人临时税务登记,仅能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无法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其他区也适用该规则。


2. 上海市徐汇区办税实例


徐汇区暂时无需做临时个人税务登记,若户籍所在地在徐汇区,则需要填写下面两张表,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从而进行相应税额的计算。


如果企业注册地不在徐汇,而个人户籍地在徐汇,税务部门认为该税收申报地第一顺位在外区而会建议个人向企业注册地的税务部门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强烈要求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户籍所在地申报,一般情况下,户籍地税务部门也会受理上述申报。 




实习生熊海涛、陈富成、王子彤对本文也有贡献


本文作者

全开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kaimingq@allbrightlaw.com

袁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yuanwei@allbrightlaw.com

谢美山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xiemeishan@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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