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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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从实务角度浅谈新《公司法》对股权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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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 下午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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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浪前行风正劲 不负韶华争朝夕 | 顾功耘主任新年寄语

亲爱的各界朋友们、锦天城的各位同仁们:岁序常易,华章日新。转眼间,我们已告别充满变化并取得较好成绩的2023,迎来更具挑战但满是机遇的2024年。在这椒花献颂的美好时节,我谨代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关心支持锦天城发展的各位客户朋友、合作伙伴和律界同仁,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最衷心的祝福!2023年是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起步之年。一年来,我国经济从疫情带来的波动中逐渐恢复,宏观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我国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的关键节点锚定新航向……不仅让高质量发展走深走实,也让发展成果充分惠及民生。作为奋斗在实务一线,为企业平稳经营、稳步增收保驾护航的法律从业者,锦天城人的奋斗与坚持,也记录和见证着一年来“与国同心、与法同行”的累累硕果。2023年,锦天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司法部律师工作座谈会精神,着力引导锦天城律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这一从业基本要求的践行者;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做热爱国家,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奋斗者;崇尚法治为民宗旨,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上下一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贡献力量。2023年,锦天城律师积极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共计承办非诉项目和诉讼案件超十万件,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于不同行业、不同体量、不同性质的企业过万家,切实彰显锦天城人“卓越服务”的责任和使命。2023年,锦天城创收较去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在事务所整体业绩不断取得新突破的同时,锦天城证券与资本市场、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知识产权、医疗健康与医药等具体业务领域,也始终保持、或挺进全国前列,充分体现锦天城专业服务质量与水平。2023年,锦天城新设昆明分所、并实现了香港本地化分所的隆重开业。上述分所办公室的布局,将进一步为锦天城国际品牌和涉外业务增效赋能,帮助锦天城为客户和合作伙伴们提供全方位、多领域、全球化的高质量法律服务。2023年,锦天城新设“汽车与装备制造业”行业委员会。一年来,锦天城二十大专业/行业委员会通力协作,筹备、召开各类公开性专业研讨会、行业高峰论坛上百场,推动锦天城律师进一步将“专业领域深耕”与“行业条线精研”相结合,锦天城专业化发展目标不断迈上新台阶……各位朋友,各位同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爬坡过坎,关键是提振信心。信心是一切市场动力的源泉,从“稳增长”到“稳信心”,不仅着眼当下,更前瞻未来。新的一年,长路漫漫,夷险交织。提振信心,砥砺前行,夯实迎战风险的底气、保持一往无前的勇气、激活行之不辍的动力,既是每一位锦天城人不变的品质,也是锦天城精神的最好注脚。2024年,让我们不忘初心,不负韶华,不断努力,锐意进取,共同迎接锦天城更为光辉灿烂的明天!最后,再次祝愿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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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协助方洋集团成功发行江苏省首单一带一路公司债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洋集团”或“公司”)的委托,为其发行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此次发行规模6.60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债券证券简称为“23方洋01”(证券代码为251132)。此债券为江苏省首单“一带一路”公司债券,此次债券发行募集过程中得到了包括银行、信托、券商资管等优质投资者的积极认购,充分体现了投资者对徐圩新区和方洋集团实现高质发展的坚定信心,为深入推进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一带一路标杆和示范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方洋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是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10亿元人民币,是连云港市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实业投资主体。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培育资本运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已成功跻身连云港市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前列。“十四五”期间,方洋集团将紧抓连云港市战略支点城市开发建设的发展机遇,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以资本运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核心竞争力,力争打造成为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的国内一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综合服务提供商,加快打造国内化工园区示范标杆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孙钻、奚庆、汤雷律师及资深律师白雪,项目组成员王紫玥、刘慧,接受委托担任本次“一带一路”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顾问并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服务。在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方洋集团本次“一带一路”公司债券发行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客户信任及高度赞扬。孙钻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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勠力同心·奋楫笃行 | 锦天城圆满完成2023年高级合伙人晋升工作

经过严格考核和充分酝酿,近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圆满完成2023年高级合伙人晋升工作。此次晋升的高级合伙人来自上海、北京、深圳、南京、成都、重庆、青岛、厦门、天津、合肥、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海口共计17个办公室,执业领域涵盖锦天城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企业破产重组与清算、刑事、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医疗健康与医药、国资国企等专业/行业领域。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各位律师参与了众多有代表性的项目,一步一步成长为锦天城的中坚力量。新晋高级合伙人(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蔡城丨上海诉讼与仲裁公司与并购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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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锦波生物在北交所成功上市

2023年7月20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助力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波生物”,股票代码:832982)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锦波生物本次发行不超过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49元,募集资金总额2.45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锦波生物成立于2008年3月,是一家应用结构生物学、蛋白质理性设计等前沿技术,围绕生命健康新材料和抗病毒领域,系统性从事功能蛋白结构解析、功能发现等基础研究,并运用合成生物学等方法实现功能蛋白的规模化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锦天城高级合伙人龚丽艳律师,合伙人杨明星律师,项目组成员龚劲、高瑞芳等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锦波生物的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锦天城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努力,互相配合,确保了本项目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赞扬。龚丽艳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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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协助扬子保理成功发行江苏省首单保理公司公募ABCP

2023年6月底,锦天城协助南京扬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保理”)成功发行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此单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系江苏省首单保理公司公募ABCP。此单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发行也是扬子保理响应南京市高质量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推进大会要求,紧抓南京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契机,主动将自身发展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体现。扬子保理成立于2018年9月,注册资本7亿元。扬子保理凭借内外部资源和技术支持优势,打造保理业务的应用系统及供应链金融的信息平台,实现保理业务和供应链管理的系统化、信息化、场景化,面向金融服务行业提供资信调查、投融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服务,助力新区新金融中心建设。扬子保理依托扬子国投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以低成本的融资优势,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综合金融服务。同时,公司通过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以新型的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公司不断从业务模式中寻求创新,运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实现了全面的线上化融资服务。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奚庆、孙钻、汤雷律师及资深律师白雪,接受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并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服务。在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扬子保理本次发行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客户信任及高度赞扬。奚庆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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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协助大道资本以开曼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私募证券基金

合伙人kanehong@allbrightlaw.com专业领域跨境投资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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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香港)近日完成本地化

2023年6月8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分所(“锦天城香港”)获香港律师会批准本地化。锦天城香港本地化后,将以“锦天城(香港)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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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协助阿特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

2023年6月9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股票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股份54,105.88万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前)/62,221.73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募集资金总额600,575.2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权前)/690,661.23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后),股票代码688472。阿特斯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Canadian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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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125亿管理规模的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母基金顺利完成设立和基金备案

近日,锦天城律师经办的安徽启航鑫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鑫睿”)首支百亿母基金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主题基金(以下简称“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母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备案。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母基金由安徽启航鑫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与安徽省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公司、长鑫芯聚股权投资(安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向,通过母子基金联动运行,充分发挥基金招商引资功能,强化“双招双引”,深化“资本招商”实效,促进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与人才链等多链协同,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母基金规模125亿元。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安徽省已成为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策源地和产业聚集地。合肥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人工智能入选国家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设立安徽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母基金是贯彻国家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打造覆盖省、市、县多级的基金丛林重要组成部分。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王立、朱明、鲍方舟、沈诚律师,合伙人杨继伟律师,资深律师唐纪远、吴莎,项目组成员王倩倩、薛晓雯、陈乐淙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委托,为本次母基金设立、LPA起草、沟通谈判及基金备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本项目涉及大型产业龙头公司与多家政府性质投资主体合作,及从国有资金监管、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母基金组建方案到负面清单等多方面、高层级、综合性的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当中还跨越了5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新规正式施行的时间节点,为本基金的备案增添了不确定性。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襄助项目顺利落地,也彰显出锦天城在处理大型母基金设立备案及国资背景产业基金及复杂法律服务方面的雄厚综合实力。王立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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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从司法实践看数据合规边界系列之个人信息权利的实现

完善个人信息权利响应机制,提前对客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训练专业话术,使得客服人员能够准确判断用户的权利主张并及时给与答复或反馈;对于无法立即响应的权利主张也能有顺畅的向上汇报路径。4.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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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金桥集团筑巢引凤,引进新能源产业链龙头企业总部落户浦东金桥

2023年5月22日,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金桥集团”)与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恩捷”)正式签署《框架协议》,金桥集团筑巢引凤,为上海恩捷量身定制地标型精品建筑——金桥1851项目,作为锂电池隔膜领域龙头企业恩捷股份(002812.SZ)全球新能源总部、研发中心。金桥1851项目坐落于金桥副中心核心区,由多栋办公楼组成,总建筑面积超过14万平方米。项目以独特的地标形象,成为“金色中环”发展带的形象门户。上海恩捷本次向金桥集团购买其中部分办公物业,暂定预售总价逾17亿元。金桥集团成立于1990年,是承担国家级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任务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深耕浦东的区域开发主力军和产业集聚的号召者,金桥集团重点聚焦5G+“未来车”、“智能造”、“大视讯”三大产业集群,围绕全产业链开展战略招商、精准招商,形成了一批适应金桥优势和城市形态的特色产业集群。本交易项目的购买方上海恩捷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游龙头企业恩捷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同样实力雄厚,公司湿法锂电池隔膜生产规模目前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产品远销欧美、日韩。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杨晓律师、合伙人傅春明律师、胡晴律师、王焕铠律师等组成律师团队,于2021年起接受金桥集团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了交易架构设计、交易文本起草审核、专项法规政策研究、参与商业谈判等全程法律服务。杨晓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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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四川航空引进中国内地首架A330客改货飞机

2023年5月15日,锦天城协助四川航空成功在成都接收一架注册号为B-32D2的A330-300客改货(P2F)飞机,这也是中国内地首架空客A330客改货飞机,该机将执飞国内飞往大阪、布鲁塞尔、孟买等国际货运航线。随着它的到来,四川航空机队规模升至191架(含4架货机)。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成都。作为中国最具特色的航空公司之一,四川航空现运营中国国内最大的全空客机队,执飞国内外航线500余条。随着成都迈入双机场时代,四川航空正式开启“两场一体”运行新时代,按照中国民航规划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打造以成都为核心,辐射欧洲、大洋洲、北美洲、非洲以及东南亚、东北亚的中转网络;依托全空客货机机队,整合航空物流地面综合服务,为客户提供高端物流解决方案。在四川航空引进空客A330客改货飞机的过程中,锦天城合伙人张宇恒、陈娜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为四川航空提供包括租赁合同谈判、交割文件起草审查、交割流程合规审查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为四川航空成功引进空客A330客改货飞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张宇恒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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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中芯集成(股票代码:688469)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23年5月10日,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集成”)股票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88469。锦天城作为发行人法律顾问为中芯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中芯集成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为110.72亿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位列科创板开板以来半导体企业IPO募集资金规模前三名,且中芯集成系自成立至成功上市最短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中芯集成是锦天城继完成科创板首发募资规模最大半导体项目中芯国际后又一半导体行业标杆项目。中芯集成成立于2018年3月,是国内领先的特色工艺晶圆代工企业,主要从事MEMS和功率器件等领域的晶圆代工及封装测试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代工制造方案。公司的工艺平台涵盖超高压、车载、先进工业控制和消费类功率器件及模组,以及车载、工业、消费类传感器,应用领域覆盖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风力发电、光伏储能、消费电子、5G通信、物联网、家用电器等行业。公司是目前国内少数提供车规级芯片的晶圆代工企业之一,建立了从研发到大规模量产的全流程车规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Chip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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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深交所致信感谢锦天城支持股票发行注册制落地实施

2023年4月10日,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连线举行,10家企业分别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落地,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也为加快构建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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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西部地区首单知识产权ABS

2023年4月21日,兴业圆融—成都中小担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成功发行。本专项计划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牵头资产服务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销售机构,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专项计划设立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本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为1.06亿,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AA+,期限为3年。本专项计划采用了优先级/次级分层结构、现金流超额覆盖、底层资产担保等信用增级安排。本专项计划的底层资产为基于知识产权形成的信托贷款,共涉及49项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专用权等。底层信托贷款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西部地区首单知识产权ABS,本项目的成功发行,不仅直接为1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也为成渝经济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进一步完善区域内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融合发展新模式积累了宝贵经验。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孙林、陆静、张晓琴,合伙人彭昕、黄少君,律师陈炜佳、袁缘组成的律师团队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交易结构设计、法律尽职调查、起草全套交易文件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孙林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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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协助方洋集团成功发行7亿元绿色公司债券

近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洋集团”或“公司”)的委托,为其发行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此次发行规模7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债券证券简称为“G23方洋1”(证券代码为250119)。此债券为连云港市首单绿色公司债券,方洋集团经过创新引领,着力打造绿色发展示范标杆。方洋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是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10亿元人民币,是连云港市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实业投资主体。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培育资本运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已成功跻身连云港市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前列。“十四五”期间,方洋集团将紧抓连云港市战略支点城市开发建设的发展机遇,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以资本运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核心竞争力,力争打造成为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的国内一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综合服务提供商,加快打造国内化工园区示范标杆建设世界一流石化产业基地。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孙钻、奚庆、汤雷及资深律师白雪、律师邓小芳、项目组成员王佳卉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担任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顾问并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服务。在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方洋集团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客户信任及高度赞扬。奚庆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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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从“美光”案看网络安全审查的发展与执法趋势

作者:吴卫明2023年3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一则公告,对美光公司在华销售产品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关于对美光公司在华销售产品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的表述,为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防范产品问题隐患造成网络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美光公司(Micron)在华销售的产品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据悉美光是全球主要的半导体储存及影像产品制造商之一,其主要产品包括DRAM、NAND闪存和CMOS影像传感器。美光审查案件是继滴滴、满帮、BOSS直聘,以及“知网”等网络安全审查案件后的又一重要网络安全审查案件。该案件发起的事由与之前的网络安全审查案件并不相同,意味着中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开始在全方位发挥作用,该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网络安全审查执法的新趋势。一、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1、《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2020年4月27日下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确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设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作为网络安全审查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而被审查主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简称“运营者”)则对其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负有预判风险、提前申报审查的义务。《办法》(2020)于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适用范围,到审查对象、审查机构、审查流程等,都有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办法》(2020)最大的价值在于塑造一种新的网络安全观。在复杂的国际大背景下,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维护网络空间的基础安全架构。按照《办法》(2020),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对于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办法》(2020)规定了以下评估因素:(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办法》(2020)将“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以及“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作为安全风险审查的重要内容,特别强调对于产品与服务“供应中断”风险的审查。2、《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2)针对首批网络安全审查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2022年7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并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同意后予以公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办法》(2022)”)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2022)在《办法》(2020)的基础上,对于被审查的主体范围及被审查的行为均做了扩展。(1)被审查主体的扩展从主体范围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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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东瀛架桥锦绣天成 樱花灿烂共迎暖春—锦天城东京办公室隆重开业

2023年3月31日,锦天城东京办公室在樱花烂漫的季节迎来盛大的开业仪式。开业典礼与招待酒会在东京帝国饭店本馆3楼富士厅隆重举行,这标志着继伦敦、西雅图、新加坡办公室后,锦天城正式开设了第四家海外办公室,也是锦天城打造国际化布局的重要征程。锦天城东京办公室坐落于东京丸之内邮船大厦。丸之内位于东京中心,交通便利,是日本金融业的中枢,同时也是日本国内外众多大企业总部所在地,将为中日客户提供专业、完善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开业仪式由全国唯一日语新闻电视节目《中日之桥》的创办主持人、全国电视节目主持人金话筒奖获奖者上海电视台的吴四海先生担任司仪主持。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施泳公使致辞,由中国大使馆专门翻译员翻译。施泳公使代表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对锦天城东京办公室的成立表达了最热烈的祝贺。施公使认为,中日经贸合作离不开法律的重要支持。希望锦天城以东京办公室的成立为契机,为促进中日两国经济法律交流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日本众议院副议长(原经产省大臣)海江田万里先生致辞,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吴征律师翻译。海江田先生衷心祝贺锦天城设立东京办公室。在目前的中日关系下,设立东京办公室尤其具有特别的意义。海江田先生愿意与大家一起促进中日友好,并在最后以唐朝著名诗人王之涣的诗句“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结束致辞。锦天城主任顾功耘先生致辞,由锦天城高级合伙人顾晓律师翻译。顾主任表示,近年来,中日关系具有极强的经济互补性,中日企业客户对于中日之间跨境法律服务需求的数量及质量要求均在不断提升。希望锦天城为中日两国在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商事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第二东京律师协会菅沼友子会长致辞,由锦天城合伙人洪静海律师翻译。菅沼友子会长非常高兴看到锦天城东京办公室召开盛大的成立仪式。她回顾了第二东京律师会与东京办公室负责人裘索律师之间二十多年的渊源,并借此东京办公室开业之际,希望中日两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加深交流。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季诺先生致辞,由锦天城合伙人朱顺德律师翻译。季会长的发言提到法律服务国际化一直是上海律师的一大特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全球化趋势,推动法律服务国际化发展,不断加强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布局。并且锦天城东京办公室的成立将有力地促进中日律师合作交流、成为中国企业优化与日本当地资源沟通的纽带,更好地为中日间投资及贸易活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章晓洪博士发表致辞,由锦天城合伙人张爽律师翻译。章律师发言表示,东京办公室是锦天城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东京办公室成功设立,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中国客户对日投资以及日本客户对华投资及开展经营活动的双向需求,更是补充了锦天城国际化版图上东亚这一重要支点,是锦天城国际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更有助于锦天城品牌的国际化,完善锦天城全球法律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化法律服务。锦天城东京办公室首席代表、高级合伙人裘索博士发表致辞,由锦天城合伙人洪一帆律师翻译。裘律师回忆了锦天城的日本业务如何通过大力发展,成为锦天城的重要板块之一。东京办公室如今正式启航,裘律师代表东京办公室管委会、日本业务部向到场嘉宾表示诚挚谢意,并邀请东京办公室管委会成员、日本业务部全体律师上台。随后,锦天城东京办公室举行开业剪彩仪式。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朱林海律师上台祝酒,表达了对东京办公室的诚挚祝福。晚宴正式开始。晚宴上,东京办公室特别邀请和式太鼓表演团献上精彩的演出。锦天城多年来依托法律人才资源积累与业务经验,为涉日业务提供支持、配合、联络与便利。未来,东京办公室将不断加深与日本当地律所、企业的合作联系,充分发挥促进中日律师合作交流、优化与当地资源沟通的桥梁作用。兔跃新程迎锦绣,桥架中日有天城。未来,锦天城将持续整合全球法律人才资源,全力协助中国企业对日并购、直接投资的业务开展。同时,通过近距离了解日本客户的需求,为日本企业来华投资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与支持,进一步提升锦天城在国际化进程中的综合竞争力。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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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洲际船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2023年3月29日,锦天城协助洲际船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船务”,股票代码:2409.HK)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上市,为港股船舶管理第一股。本项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中国律师。本次上市全球发售股份约12,500万股,总募集资金约4.09亿港元(没有扣除上市费用及没有计算超额配售),共引入3名基石投资者,基石配售表明有关投资者对洲际船务的业务以及前景充满信心。洲际船务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的综合航运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海运业价值链上全面的一站式航运解决方案,主要提供船舶管理及航运服务。洲际船务是2021年总部位于中国的最大第三方船舶管理服务提供商,是2021年总部位于中国的第五大海运公司。洲际船务服务的船舶类型覆盖干散货船、油轮、化学品船、客船、杂货船及集装箱船等,在新加坡、香港、中国、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及利比里亚等全球主要航运枢纽船旗国登记。本次上市过程中,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王蕊、于炳光律师,合伙人肖晓莉、靳如悦律师,资深律师张晓敏、彭海燕、翁佳琪组成的律师团队,为洲际船务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境内法律问题的判断、解决等方面,锦天城律师团队提供了扎实的专业支撑,锦天城律师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肯定及信任。王蕊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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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协助“茂莱光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

2023年3月9日,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莱光学”,股票代码:68850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南京市2023年全板块第一家上市企业。值得注意的是,茂莱光学上市后受到资本市场投资人的认可,截止发稿日开盘大涨190%,触发临停。茂莱光学是国际先进的精密光学综合解决方案(Precision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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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助力山东省首支Pre-REITs成功设立

2023年2月23日,济南高新区举行山东省首单Pre-REITs业务揭牌和公募REITs签约仪式,济高兴业创新(济南高新区)基础设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高兴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正式完成募集和备案工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创新资本”)委托,为兴证创新资本发起设立济高兴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Pre-REITs基金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该基金是兴证创新资本旗下首支Pre-REITs策略基金,同时也是山东省首支Pre-REITs基金。济高兴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由兴业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兴证创新资本作为管理人,由济南高新控股集团、兴业银行与兴业证券联手打造,基金认缴规模15亿元人民币。济高兴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成功设立后,将通过投资产业园资产资本运作平台,打通产业园资产与公募REITs的衔接路径,加速优质资产的孵化发展,助力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近年来,国家积极鼓励和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即“公募REITs基金”)并出台一系列政策。2022年2月17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就Pre-REITs基金相关事宜进行了探讨,Pre-REITs基金是以尚处于建设期或未形成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为投资标的,以公募REITs退出为主要退出手段,以获取二级市场溢价为投资目的的金融投资产品。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积极发展以公募REITs、Pre-RETIs基金为代表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投资业务,将有效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流动性,有效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的有利补充,引金融活水护航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由锦天城上海办公室资深律师钱双杰、涂翀鹏以及项目组成员孙碧浓组成的专业团队接受兴证创新资本委托,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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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锦天城为深圳燃气全球最大江海联运型LNG船合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月18日,中国船舶集团旗下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建造的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在中船长兴造船基地命名交付。该船为8万立方米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据媒体报道系全球最大江海联运型LNG船,命名为“大鹏公主”号。“大鹏公主”号LNG运输船是第一艘由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燃气企业投资建造的LNG运输船,同时也是深圳国资的第一艘LNG运输船。“大鹏公主”号投入使用后将有助于深圳燃气建立自主可控的LNG运输体系、提高深圳市天然气储备库利用率,并有效提高深圳市燃气能源的供应能力,助力深圳高质量建设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推动深圳市乃至粤港澳大湾区更进一步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目标。锦天城高级合伙人杨文明律师,合伙人赵一帆律师,项目组成员罗石玲、徐俊彬组成的境内律师团队接受深圳燃气的委托,协同新加坡和香港的境外律师团队为单船公司的成立、租船及船舶管理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团队凭借严谨、认真、敬业、高效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高度信任与认可。杨文明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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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NFT数字藏品合规指引(一)—税务规划篇

彭胜锋、于千惠,NFT数字藏品交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https://mp.weixin.qq.com/s/jhAF7SazCjlHCwlx17lYlw[2]
202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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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合规指引(下)—实务支出篇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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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私车公用费用支出合规指引(上)—税务基础篇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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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多起热点税务举报背后—企业发票管理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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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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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东盟十国投资之新加坡篇

at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local-company/determining-the-company-type,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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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研究

《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深圳样本》,https://mp.weixin.qq.com/s/9BZsJhc5ziLnb5DbcIM7XQ本文作者全开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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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明星广告代言合规指引—谈景甜违法广告代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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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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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涉票犯罪合规指引—谈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刘美煦等有贡献)注释[1]今年前五月甘肃成功破获2起重大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案件https://mp.weixin.qq.com/s/5_wwdfuZIUTmR_xlddN4vw[2]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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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2022年广告监管趋势及北上广监管执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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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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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企业涉税服务的“三个敬畏”—谈《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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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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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直播行业税务合规指引—谈《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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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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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商业广告代言合规指引(下篇)—《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深入解读

52起。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代言的广告中作推荐、证明违法案件数量2021年149起,2020年175起,2019年209起,2018年74起,2017年78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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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商业广告代言合规指引(上篇)—《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深入解读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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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社交电商、新零售涉嫌传销合规指引(下篇)

近年来社交电商、新零售、私域领域营销领域兴起,团队计酬作为较多社交电商、新零售的营销手段,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营销?本系列文章分为上下两篇主要从网络传销案件管辖原则、热点案件分析、传销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案例及抗辩事由基本分析、社交电商、新零售、私域领域营销中的团队计酬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区分、传销频发领域及涉传重点打击对象与电子数据取证方式、社交电商、新零售、私域领域营销合规指引等角度展开,针对社交电商、新零售相关疑问做出解答,为营销合规避免涉传提供参考。(接上篇)六、传销类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及抗辩理由(一)大数据下传销行政处罚宏观概况根据大数据初步统计,2018年至2021年涉嫌传销而被处罚的案件数量如下:表一:涉嫌传销处罚主体数量大数据统计上述表格,可以看出,个人(含个体户)数量远远多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数量。究其原因,不排除个人从事涉嫌传销犯罪的可能,但是更多的是存在较多企业为了使得企业免受行政处罚,将个人作为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减轻公司责任。表二:涉嫌传销行政处罚大数据统计行政机关往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等对传销行为进行处罚。除了极少数案件适用《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吊销营业执照并未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外,一般而言,适用第二十五条吊销营业执照往往伴随着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表三:组织策划、参加、让他人参加传销罚款(全国前十)表四: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全国前八)表五:为传销提供协助条件等处罚(全国前十)表六:违法处罚数量统计(全国前十)根据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涉嫌传销案件在浙江被查处的数量远远高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方面,固然有浙江涉嫌传销案件相较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较多的因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浙江执法可能较之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较为严格。注册在浙江的相关企业或者有商品销售至浙江的企业需要格外谨慎。从上述统计中,也不难发现,河北省也是查处涉嫌传销类案件的重要省市。(二)典型案例分析——解构传销行政违法认定及抗辩事由1.花生日记涉传处罚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花生日记一案较为典型,根据案号为穗工商处字〔2019〕13号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花生日记被没收违法所得73065766.23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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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社交电商、新零售涉嫌传销合规指引(上篇)

近年来社交电商、新零售、私域领域营销领域兴起,团队计酬作为较多社交电商、新零售的营销手段,如何避免被认定为营销?本系列文章分为上下两篇主要从网络传销案件管辖原则、热点案件分析、传销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案例及抗辩事由基本分析、社交电商、新零售、私域领域营销中的团队计酬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区分、传销频发领域及涉传重点打击对象与电子数据取证方式、社交电商、新零售、私域领域营销合规指引等角度展开,针对社交电商、新零售相关疑问做出解答,为营销合规避免涉传提供参考。一、网络传销案件管辖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全案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网络传销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板块回复-涉嫌传销案件的管辖对网络传销,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组织者、领导者违法犯罪地和居住地,涉案资金主要流出地及流入地,违法犯罪活动人员集中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限。由于网络传销行为普遍存在跨地域情形,违法行为实施地与公司注册地往往不相一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具体网络传销案件的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网络传销案件的管辖,在管辖权的机关对案件是全案管辖,不是分区域管辖,某县市场监管局立案后,并非只对该传销组织发生在本县的传销行为查处,而系全案查处,即使该传销行为的发生地涉及全国所有省份。二、VIE架构是否可以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即是否可以穿透?(一)VIE架构主要是满足资本市场需求境内公司的股东在境外,按其在境内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股权比例成立一家境外控股公司。该境外控股公司会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与内资公司及内资公司股东签署一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来实际控制内资公司,并获得内资公司业务经营所产生的经济利益。VIE架构搭建完成后,内资公司所代表的境内权益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财务上其报表也能被境外公司合并,由此,境外控股公司变得有价值,所有股东的股权权益也在境外控股公司层面体现。VIE架构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国内法律与监管政策对外资某些行业准入的一些限制,之前需要ICP及SP牌照的互联网公司采用VIE架构就主要是出于该方面的考虑,VIE架构存在已久,但其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虽然在一些部门规章中已有关于VIE架构相关内容的规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对VIE架构做出定性。目前,VIE架构主要用于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融资等。从形式上讲,通过VIE架构协议避险,非直接控制人不受牵连,公司违法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公司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而公司控制人,又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方式。直接控制常见的有公司董监高,公司股东;间接控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也可以通过代持实际控制公司。因此实控人法律形式可能无责,而经济实质上却是牢牢把控着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二)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即使是VIE架构,执法机关还是可以穿透对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置。依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一般实控人往往通过VIE架构的方式早就设计好脱身手段,但是因为实控人对经营有巨大影响力,往往会事事参加各类经营活动,各种场合都有其影子,对涉嫌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如果涉嫌公司被定性为传销的话,实际运营者和控制者一样脱不了干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注册公司时,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一个常用变通手段。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有较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政策还有投资者的责任承担上都会更有利一些。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为了保护合法投资人,避免正常商业风险,而不是为不法分子提供“避难所”。具体处罚还需根据具体调查情况确定,如参与了违法活动的,虽然有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但依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涉嫌传销,通过VIE架构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结局存在以下三种可能: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涉及发布虚假广告,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款。2.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可能涉及传销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相关规定,如果被认定为涉嫌传销犯罪,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最终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行为是否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相关公司的VIE架构以及是否实际持股都不影响最终处罚结果。三、传销的行政处罚认定的基本要件和主要特征一般而言传销活动分为两类:第一类,有商品作为底层支撑的所谓“原始型传销”,其传销计酬返利依据是销售商品的数量。第二类传销,也是被重点打击的对象“诈骗型传销”或“纯资本运作传销”,此类传销并无商品销售或者商品销售为幌子,计酬返利的主要依据是发展人员(或下线)的数量。(一)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看传销的行政认定的两个基本要件和三个主要特征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板块回复-“关于app购物中涉嫌传销的认定与管辖咨询,传销的认定主要有如下两个基本要件和三个基本特征: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主要特征:第一,入门费,即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第二,拉人头,即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第三,团队计酬,即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相关法律法规见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连追诉标准及罪与非罪的判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二)涉嫌传销的隐蔽之处及认定传销的核心证据分析一般而言,较多传销案件往往采用各类变通的方式以规避法律风险。较多传销组织案件时间跨度长而不被查处的原因是在于其涉嫌传销方式隐蔽。第一,取消门槛费,转而采取押金、购买一定数额物品来获得会员资格。部分传销组织为了逃避监管与查处取消了容易被认定为传销典型特征之一的“入门费”,而采取要求“代理商”“会员”“销售商”“销售顾问”缴纳一定数额押金的方式。而此类押金很多被附加了严格的退还押金的限制条件。亦存在部分商家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入门产品,作为会员资格取得的对价。若单纯就上述方式而言,在不存在其他涉嫌传销的典型特征时,与一般社交电商、新零售甚至专柜旗舰店或者其他零售商销售模式类似。第二,减少层级。传销组织通过改变其商业模式及宣传手册对于层级进行管理。着重强调员工奖金只与员工发展的直接代理之奖金发生关系。其避免使用“下线”等诸多敏感词汇,以解除员工与总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同时,若员工或者代理达到一定的规模,某些传销组织甚至采取帮助代理开设公司、设立个人合伙企业等方式使得代理下线独立,以避免与公司产生关联。第三,传销组织核心成员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过VIE等架构层层持股。利用公司的相关属性担责。第四,以合法销售线路掩盖非法传销。即传销组织分为两套销售奖励计酬体系,双线进行销售奖励。可由会员进行选择正常销售奖励亦或非正常销售奖励。一般而言,正常销售线路的激励模式远低于非正常销售奖励,进而倾向性引导会员选择非正常销售奖励。正常销售模式与常见的会员营销体系本质上是一样的,不涉及传销风险。但非正常销售模式下,成员的部分薪酬与团队销售业绩直接挂钩。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即使采取上述规避措施若仍存在以下情况,则仍然无法避免被认定为传销:第一,通过非正常销售计酬结构在激励成员积极发展下线或积极囤货,且所谓“商品”成本价极低,可能符合通过“道具商品”牟取暴利;第二,宣传取消入门费,但是仍存在上线变相要求下线交纳入门费等情况的可能。因此有可能具备《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所提及的传销行为特征——“入门费”“团队计酬”“拉人头”的情形。四、传销频发领域及涉传重点打击对象(一)重点打击对象——“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以“1040工程”等为幌子的“拉人头”式异地聚集型传销活动,以欺骗、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入伙的传销行为,诱骗大学生、退转军人等特殊群体参加传销的行为为重点打击对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强调,要重点打击以“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从事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和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为名实施的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二)注入了互联网因素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取证方式发生了改变对于传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取证方式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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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数字化监管时代下的企业“业财税”合规策略—兼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9个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七条明确提出“强化数字化监管支撑,建立违法线索线上发现、流转、调查处理等非接触式监管机制,提升监测预警、线上执法、信息公示等监管能力,加强和改进信用监管,强化平台经济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1],发文机构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9部门,《意见》涉及企业经营的诸多方面,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密切关注监管动态。本次《意见》的发布基于多地多部门数字化监管的实践支撑,囊括了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智慧税务稽查系统、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等诸多已经较为成熟、验证可行的数字化监管案例。本文将从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角度详细解析《意见》对于后续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的影响和趋势,为企业后续做好“业财税”合规经营和风险预警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一、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领域数字化监管系统及介绍(一)市场监管领域——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基础上的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剖析2017年,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浙江省政府正式签署《共同推进浙江网络经济健康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在浙江建设全国电子商务监测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开发建设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平台目标是在监管实践及执法实际的各类数据及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建模、不断修正迭代开发的模式,在上线过程中结合实际执法情况不断完善应用,进而做到“边实践总结,边优化完善”。2019年11月5日,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启动上线。以大数据为驱动,运用分布式采集和爬虫技术,多方位采集海量信息数据。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最新技术深度应用于市场监管前沿领域。此平台的正式上线运行使得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违法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提升网络市场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预控能力方面有了巨大的提升与进步。[2]2021年2月26日,立足于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基础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正式上线了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1.平台功能——六大类监测重点+五类行为监测此系统在现有成熟的“网络禁限售”“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网络传销”“知识产权侵权”和“主体违规”六大类监测重点基础上,聚焦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及不正当行为,着重对“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于成本价销售”“纵向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五类行为实施监测。首期监测范围覆盖重点平台20余家,平台内经营者1万余家,重点品牌500余个,商品10万余个。2.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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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直播带货全流程合规指南(四)—商家篇(下)

本系列文章将从主播与商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角度对网络直播带货电商促销中的常见纠纷与风险点予以分析,对其中涉及风险点予以说明并给出相关合规建议。网络直播带货合规要点实务解析分别从主播及商家的角度展开,各分为上下两篇,商家篇上篇涉及宣传物料(包装、标签)的合规问题(如化妆品标签规范、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规范以及标签包装中常见风险点避免)、质量安全保障问题(产品质量安全及责任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等)、直播合同签订隐藏风险点识别与避免(包括直播资料、直播内容的约定、直播费用约定、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约定),下篇涉及相关代言风险的规避、如何应对市场监管部门监查(涵盖事前合规免罚、事中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应对以及事后救济方式)。(承接上文)风险点四:商家应注意规避相关代言风险直播主播以自己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代言人,因此受到《广告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制。商家应当明晰代言人使用的相关风险。并提前做出采取相应预防及应对措施。(一)代言人的界定——直播带货主播被认定为产品代言人的具体情形分析《广告法》对于代言人的界定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普通人在广告中显示身份且利用其形象为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仅在广告中扮演特定角色,不表达独立推荐证明意图的,一般不认定为是广告代言人。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因此,若直播主播以自己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代言人。已经明确标注了某某主播“推荐”或者主播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推荐则应认定为代言人。(二)商家注意合规风险1.需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使用相关商品或服务《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在关于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制作违法广告案(案号:沪市监奉处〔2021〕262021000283号)中李瑞超(艺名李诞,以下简称李诞)因为推荐了女性内衣,广告中含有:“#我的职场救生衣#,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Ubras品牌官方,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被处罚款20万元。一般而言,对于异性专属的物品代言,一般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即使该代言人提供购买记录、或者亲属的使用证明均不被认可。因此,对于主播推荐异性专属物品而言,建议商家与主播(尤其是知名主播)合同中约定,要求其在直播间另行安排人员进行推荐、直播表述产品内容。同时应当谨慎避免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主播推荐”字样。2.将禁止使用广告代言人的产品做直播带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草等不得在直播中作广告。酒类商家若需要主播进行直播间带货时,需要与主播在合同中约定该主播在直播中不得出现饮酒动作、怂恿饮酒或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表述,以避免己方责任。在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案号:沪监管徐处字(2018)第042018002365号),嘉宾和主持人互动的方式,对处方药万艾可的功效、使用办法、有效率等进行宣传,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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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网络直播八大风险点及全流程合规指南(二)—主播篇(下)

本系列文章将从主播与商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角度对网络直播带货电商促销中的常见纠纷与8大风险点予以分析,对其中涉及风险点予以说明并给出相关合规建议。网络直播带货合规要点实务解析分别从主播及商家的角度展开,各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涉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认定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考虑因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避免方法、广告法常见风险点规避(直播间言语行为规范)、选品问题与消费者保护注意事项。下篇涉及有奖销售注意事项(含直播抽奖、锦鲤、清空购物车等促销行为)、价格违法风险的避免(价格标注、比较价格、价格欺诈、最低价宣传)、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直播数据真实性(虚构流量的查处)、直播流程、程序性需注意事项。此外还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重点、执法趋势分析、实践中网络直播违法案件发现机制梳理、取证过程解析、处罚金额考虑衡量因素分析,事后处理与应对措施等。注:本文承接上文网络直播八大风险点及全流程合规指南(一)——主播篇(上)风险点五:有奖销售行为:直播抽奖、锦鲤、清空购物车等促销行为涉及对于直播间中抽奖、锦鲤、清空购物车等多种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网络带货直播中诸如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红包”“优惠券”“锦鲤”“清空购物车”等促销名目均属于有奖销售规制的范畴。总体而言,对于有奖销售行为应当注意如下合规要点:(一)在抽奖页面需明示所设奖项的种类、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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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网络直播八大风险点及全流程合规指南—主播篇(上)

近日,薇娅因偷逃税款6.43亿,其他少缴税款0.6亿,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12月23日,多位头部主播被浙江消保委点名,李佳琦等头部主播直播间内被发现商品标签不规范问题。浙江省消保委发布“双11”期间对淘宝、拼多多、京东、快手、抖音五个平台的直播消费体察情况:近三成主播存在不合规现象,近四成直播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本次消费体察选择了淘宝7位主播、拼多多4位主播、京东2位主播、快手2位主播,抖音2位主播,共17位,其中包括网络人气排名前十位的李佳琦、薇娅、罗永浩、雪梨、烈儿宝贝、Timor小小疯等知名主播。购买商品共80个批次,包括服装、鞋类、食品生鲜、玩具、电子商品等。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就商品质量、标识标签、理化指标等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后发现,本次购买的80个批次样品中,29个批次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率为36.25%。其中,三无产品10个,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9个(存在人身安全隐患4个),材质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7个(假冒材质1个),标签不规范3个。浙江消保委约谈以上五大平台及相关主播,就发现问题逐一通报,并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即12月28日前)内提交正式的整改报告。除了主播自身依法缴税外,网络直播带货直播涉及选品(品控)——谈价(合同签订)——平台对接——直播推广——交易下单——商家发货——售后服务整个链条,因此涉及诸如广告、产品质量安全、商品外包装、标签规范、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更是极其之多。【1】本系列文章将从主播与商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商家”)角度对网络直播带货电商促销中的常见纠纷与8大风险点予以分析,对其中涉及风险点予以说明并给出相关合规建议。网络直播带货合规要点实务解析分别从主播及商家的角度展开,各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涉及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认定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考虑因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避免方法、广告法常见风险点规避(直播间言语行为规范)、选品问题与消费者保护注意事项。下篇涉及有奖销售注意事项(如直播抽奖、锦鲤、清空购物车等促销行为)、价格违法风险的避免(价格标注、比较价格、价格欺诈、最低价宣传等)、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直播数据真实性(虚构流量的查处)、直播流程、程序性需注意事项,此外还涉及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重点、执法趋势分析、实践中网络直播违法案件发现机制梳理、取证过程解析、处罚金额考虑衡量因素分析,事后处理与应对措施等。风险点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直播宣传违规虚假广告系直播间频发问题。很多主播为了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对产品予以夸大虚假宣传。虽然直播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但是主播带货的视频资料仍然可以被截取,直播间中各类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引人误解宣传依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对于属于直播创意还是虚假宣传的边线界定,以是否能够引起大众误导、使大众信以为真为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因为举证责任在主播及其背后的商家,相对容易处罚,考虑到目前的监管形势,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处罚较重。(一)虚假宣传案例较为知名的案件有“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李佳琦关联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案”,具体见下表:表1: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李佳琦关联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案详细情况常见的网络直播中虚假广告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直播宣传的产品成分、功能,在真正的商品当中是不存在,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处罚相对较重。第二,涉及到商品的性能功能夸大宣传。此类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较多的案件。主要判断的依据是“是否对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这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都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第三,虽然有真实依据,但是真实依据有一定的限制,直播宣传未说明该限制的。如宣传“销量第一”但是此“销量第一”系特定时间段和特定地区,但是在直播中未明确说明限制条件。此类案件,尽管有真实性依据,但是因为有一定的限制且真实依据与宣传不符合,亦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为了防止直播中相关宣传涉嫌虚假广告,主播应对宣传的核心用语预先提交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直播宣传的内容可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宣传内容可被证实。风险点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直播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致有两种类型:第一,直播带货商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第二,直播过程使用的画面、播放的声音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一)直播带货产品侵犯他人商品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在长春查处直播带货销售侵权商品案中,当事人通过某直播平台对上述商品进行展示宣传和售卖,粉丝通过观看其直播视频或者短视频后,采取预留电话和加微信的方式,购买该批涉嫌侵权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售出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C50A)8个、一级燃油滤清器芯总成(1105050-61C/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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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税局查处“虚开发票”的监管底层逻辑及数字化合规策略—深圳增值税发票风险防控预警系统改造升级项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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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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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2022年企业务必完成“历史成本”的数字化合规体检—谈薇娅案件带来的启示

随着近年网络直播兴起,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监管和合规。这也符合经济发展的相关逻辑,当行业兴起时,政府部门鼓励创新,并加以扶持,此时虽在探索监管管理,但较为柔和,更多侧重于鼓励创新、发展经济。当该新兴行业逐步成熟、完善形成较大规模的市场时,政府部门往往将从存量中找增量,更多关注于该行业的合规与监管。直播带货从兴起到成熟,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头部主播往往代表着高收入,这与税务局重点关注高收入人群又存在契合点。由此可见,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被关注、监督、管理是在所难免。对于高收入人群如明星、带货头部主播等监管从严的趋势,从张恒因为阴阳合同等逃避税款被罚即反映出,后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涉嫌偷逃税款被罚,进一步表明了目前税务监管重点。具体见《研究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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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企业财税治理的数字化合规策略—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11月30日,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12月1日起,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这体现了上海科学有序推进税务领域全面数字化转型、对接上海政务云,积极融入数字政务体系,夯实智慧税务技术支撑的后续发展趋势,明确了推进上海一体化智慧税务建设领跑全国的主要任务,也将给企业的税务工作带来巨大的变化。一、发票数字化试点工作对企业财税合规管理的深远影响(一)“以数治税”拼图继续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是落实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抓手。使用全电发票能进一步强化发票记录交易信息的本质,实现经济交易信息“一票式”集成,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时代,以全电发票工作的试点开始、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税务监管也将全面联动,线下的监管与线上的大数据监管,覆盖企业运营各方面的大数据网络不断完善。全电发票的出现,意味着企业的全产业链条的交易、发票开具、查验都将处于税务局的监管之下。(二)强化“真实业务”的稽查逻辑在“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发票的合规问题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稽查部门会针对企业的发票流、业务流、现金流是否存在一致性进行审查,随着“以数治税”的发展,对“三流”之外的“真实业务”审查也能实现,这就对企业的财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全电发票的控制下,在开具发票、交付发票、查验发票过程中,税务部门均可通过大数据监察网络进行审查,对企业的任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结合海量政府数据的匹配和互通,能够做到精准预警和管理,与只能依靠传统的人工线下审查相比,稽查覆盖面更宽,稽查力度更深。企业亟需改变传统的应对模式,快速适应全电发票改革。(三)实现规范监管与打击违法并重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中提到的“坚持风险导向,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针对上述重点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还是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公告》,都充分印证着在企业税务管理和税务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趋势。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发布,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将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为响应上述公告,上海市税务局也发布了《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的王军局长在“规范监管与促进发展并重,想方设法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环境”发言中提到“想方设法堵漏增收,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想方设法严查快查,把偷逃税行为打击掉,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面对数字化稽查以及大量违法税务案件的处理,也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合规治理”是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好过程防范、细节留痕以及前景展望。(四)法律+信用+风险的一体化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从上不难看出,企业对涉及财税领域的经营合规风险期间,短则二年长则不受前款规期限,从大数据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常的分水岭是五年,也就是企业必须关注自身五年的财税经营合规风险。此外,随着国家推进“信用社会”进程的加速发展,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日益成为国家财税治理的基本模式,针对重点风险领域,强化税收大数据风险分析”,在大数据的基础上,税务局在稽查时会结合大数据监控的实时信息和过去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针对D级纳税人、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点监管并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企业一处违法,则处处受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损失的不单是企业声誉,后续还有大量的交易机会,因“信用问题”导致企业经营步履维艰的案例比比皆是。二、面对政府数字化监管的升级迭代,企业数字化合规能力缺失(一)针对企业合规管理数字化产品匮乏2021年3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发布包括企业合规师在内的18个新职业,企业的合规管理逐渐被重视起来,但针对企业合规管理的产品比较少,尤其是在现在数字化监管下的数字合规产品。退一步讲,即使拥有大量的企业合规师,但是合规咨询作为主要的服务方式还是无法满足社会的大量合规需求,尤其是面对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已经使用了诸如RRP、CRM以及各类管理软件时,在合规治理上的数字化应用还是处于萌芽阶段,完全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二)中小企业面临合规与成本之间的艰难平衡在面对税务局的日常检查以及大数据稽查时,无论是事前、事中、事后,都会涉及到具体的涉税专业问题,中小企业自身本身专业人员储备不够,一般会计人员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因此专业税务人员提供的税务咨询服务对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但专业人员就意味着高额的人工成本如咨询服务费、法律服务费等等,企业将会面临因涉嫌违规的问题被税务稽查的代价与高昂的咨询服务费之间的权衡,企业步履维艰,面对海量的中小企业客户,对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也无法提供实时、专业以及数据化的服务,存在需求与供给之间无法平衡的困境。(三)企业风险的事中管控缺失尚无解决方案随着政府部门数字化监管逐渐完善,企业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加剧,企业经营数据暴露在大数据监管之下。顺应数字化监管做到合规的企业往往可以避免被处罚。即使企业被查,若事后积极进行合规建设,亦存在适用“合规不起诉”使得企业免于被起诉的可能。但无论是何种方式,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事中风险管控尤为关键,事中管控相对事前准入而言更加具有科学性,能够实现动态管理;事中管控相对事后救济而言成本更低,能够减少违规风险,进而减少因处罚等引发的后续大量的负面舆论及信誉问题。但是面对动态、高频以及复杂的财税合规管理需求,政府、企业以及服务方尚未有一个满足各方需求的解决方案。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自身财税风险的事中管控缺失已是常态,市场需求强烈。三、企业合规数字化的道路探索——大数据智能合规财税工具(一)以“发票”为切入点,遵循“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路径变迁发票是记载企业日常经营的“红细胞”,数量多,频率高,内容杂,管理复杂,但是其又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基本指标,以“发票”为合规切入点,能够做到实时洞察企业日常经营的方方面面。同时,目前OCR技术的成熟,使得利用OCR技术可识别原始票据,精准快捷识别发票,并保存原始票据,便于后期溯源。此外,票据数据库提供溯源保障,通过建立电子票据数据库和原始票据数据库等都为后续企业票据溯源以及数字化管理提供数字支撑。在推行电票一体化中,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获取发票信息,建立企业自身的进项发票池,对自身风险进行实时评估和预警。技术的成熟、数字化监管的导向性倒逼企业数字化管理。尽管企业需要一段时间改变传统的模式,但数字化管理工具将给企业带来诸多便捷。通过数字化监管工具可以实现发票信息全面的数字化,进而便于掌握各类经营核心信息,便于事后的票据多维度检索;实现发票票面的风险评估,对票据潜在的风险提前预警;还可以核查原始票据与电子票据,便于随时查证。(二)通过独创的底层合规架构实现合规数字化管控面对税务稽查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转变,企业需要运用大数据数字化票据管理工具来实现其合规需求,大数据工具能够提供多维度解决方案:一是盘活历史数据,实现分类管理。使用数字化票据工具可以终结杂乱票据,提高管理效率;盘活历史票据,降低合规风险;通过发票查重,避免资金风险。通过分类管理发票,提升票据管理水平,在发票的底层合规系统中,杜绝不合理和合规的发票类目,形成内部良性票据循环;缓解财务部门的执行问题,实现由传统低效的咨询方式(如向员工重复解释不允许录入的规定等)向借助高效数据化工具的转变;对发票重点类目控制,优化财务管理,提升公司的数据化财税管理水平。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利用规则引擎防范风险。通过特有的风险规则库、外部风险数据库,建立大数据的风险规则引擎,结合当前的监管重热点,重点防范与企业有经济往来的上游企业的合规问题,落实数据化票据管理责任,能够提前预警虚开风险,大幅降低虚受风险,减少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为有效应对和查处税务(虚受发票)、市场监管(商业贿赂)、刑事舞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串通招投标、经营同业业务)等各类重点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三是强化供应商管理,精准核算成本。数字化工具实现了发票与供应商信用的多频、高效的合规流转。从合规、效率以及发展的角度来看,强化供应商管理,及时全方位了解供应商状态显得非常重要。工具从供应商基本状态、供应商负面风险、供应商经营异常信息、供应商股东核查,供应商存续状态及刑事风险等多维度为企业提前洞悉供应商的全方位风险提供了评估和风险预警解决方案。数字化的工具使用,更有利于数据化精准统计企业各类成本及费用,为成本核算提供数据支撑,因为可以穿透到底层,实现了对风险的追溯跟踪。(三)建立大数据合规监管,提高合规管控水平一是依托处罚大数据,从执法逻辑倒推合规路径,更有应用和数据价值。充分利用处罚大数据来勾勒行政处罚的常见模式,实现合规风险可识别。如2021年行政处罚重点集中于八个重点行业及五大涉税风险,为企业经营者提供行为模式及处罚额度的参考,避免遭受行政处罚。通过最新监管动态进行风险提示,从执法逻辑倒推合规逻辑,从源头进行风险预防。通过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进行大数据解析,为企业在与行政部门博弈中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撑或许是企业合规的未来发展路径。二是在“三流合一”的基础上,落实“真实业务”的稽查逻辑。顺应税务局“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稽查思路的转变,在保障企业的交易做到发票流、资金流、业务流“三流合一”的前提下,强化“真实交易”背后的材料收集和规整,形成一整套备查的合规档案。通过税务和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合规数据的跨界整合,对接政府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利用大数据风控软件,实现企业的每个经营行为都能够被合规模型所印证,真正落实责任。三是强化事中管控,形成管理闭环。实现财税合规系统一体化集成,能够对风险做到全周期闭环处理。强化事中管控,形成管理闭环,基于发票流程的全生态合规管控,结合大数据的分析,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以及事后处置。对合规管理的流程进行拆分,实现管理要素细胞化,落实到企业日常每个合规点,进而实现有的放矢,借助大数据工具实现要素管理的全链路追溯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业务团队、合同、供应商的全链路追溯,从而不留合规“死角”,实现颗粒度极细的合规预警方案。四是要长远和辨证角度看待数字化企业财税合规体系的建立。企业合规建设需要有前瞻性和实操性,尤其是在财税合规领域,企业还应该有紧迫性。从长远角度来看,必须要摒弃以往粗制野蛮的税务筹划方式,做到基于数字化基础上企业经营的精准管控与预决算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此次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的挑战,才能在应对税务局的稽查时更加从容,更有利于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总体而言,充分发挥大数据财税合规工具的各项功能,借助可视化方式让企业的管理层迅速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通过综合风险分类让管理层充分理解风险所指,利用违法案例大数据勾勒出执法逻辑模型和逻辑,凭借精确的大数据算法为企业勾勒出便捷易懂的合规路径和实现方案,这将是企业财税合规的坚定依靠和未来方向。面对政府大数据监管的转型,企业应当顺应执法趋势,积极探索高效高性价比的合规路径,构筑企业数字化合规监管体系,进而减少企业合规风险,做到“营收增速,风险可控”。本文作者全开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怿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免责声明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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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经纪人被罚3227万元“网红主播”等高收入人群税务稽查趋势分析

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期间的经纪人,其采取合同拆分、“掩护公司”设立等被认定为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被罚3,227万元。近期,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明确指出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宣部《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同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文件,从三个方面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进行规范。“明星”以及新业态下“网红带货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将受到严格监管。一、“对高收入调节,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势在必行今年(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聚焦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同年(2021年)10月16日,《求是》杂志将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8月17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整理发表名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文章在总思路及第四点“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均强调了对高收入人群的规范与调节。“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第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借改革之名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乱象。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二、文娱领域偷逃税案件查处力度加强2021年9月,中宣部印发《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指出,“随着文娱产业迅速发展,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有以新方式新手段死灰复燃迹象……”为此,中央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近期集中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通知》要求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同月18日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进行规范。第一,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第二,规范文娱领域涉税优惠管理,对各类违规设置或者以变通方式实施的税收优惠,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依法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核查,既要严格禁止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也要确保相关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第三,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等。三、常见明星网红主播等违法避税方式(一)阴阳合同隐匿个人收入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外并非真实意思,而是以逃税等为目的;对内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可能是书面亦或口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采用“阴阳合同”隐匿个人收入典型案件为郑爽案件。郑爽主演《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另查明,郑爽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郑爽2019年至2020年合计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99亿元。张恒负责郑爽拍摄《倩女幽魂》的演艺合同签订、演出报酬和支付方式确定等事宜。张恒与制片方等共同商讨郑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划具体操作细节,确定了1.6亿元的片酬数额及支付方案:即拆分为4800万元和1.12亿元两个部分,对1.12亿元(实际取得1.08亿元)部分,双方商定由制片方对郑爽实际控制公司以“增资”的形式支付。之后,张恒与郑爽商定了设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资”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过程中,张恒多次向制片方催款。张恒通过上述违法行为,掩盖“天价片酬”,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被依法处以3227万元罚款。(二)改变收入性质——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对于主播高达45%的个税税负成本,无论是MCN机构、主播个人,亦或者二者共同承担都系一笔较大的开支。往往较多主播采用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并以该市场主体的名义与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则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合作关系,此时主播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个人的经营所得应该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税,但是通过核定征收,税率甚至可以大幅度下降到1.5%以下,大大降低税负。2021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三)其他隐蔽方式网红直播带货等收入信息比较隐蔽,且不限于线上交易。很可能涉及主播与MCN机构签署协议、与商家商谈“坑位费”另行约定对应抽成比例、获取额外商家商品赠送、衍生副业所得等进而获得收入。另外还存在主播作为商品供应方的隐名股东等方式取收入。亦有主播以个人名义去有核定征收政策的税务机构代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四、以案说法——662.44万元“网红”税款被追缴启示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追征一名网红的662.44万元税款收入国库。网红业务收入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税改革后属于居民综合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最高边际税率为45%。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的部分适用于此最高边际税率。通过粗略计算,该网红涉及补税的劳务报酬“收入”额或在1700万以上。从发现机制来看,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平台对汇缴欠税数据的例行监测时候发现。该局税政二股在系统内查询到,文化路税务分局有一笔2020年汇算清缴的大额欠税有疑团。并通过多方监控收入来源,确定主播个人所得税扣缴基数,二股的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与文化路税务分局进行沟通,最终锁定。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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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上海工商行政处罚趋势分析

企业合规师于2021年3月正式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暗含了企业合规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合规管理是企业治理与规范发展的基础,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企业合规贯穿企业设立经营等方方面面,在企业经营中较为可能触犯的违法行为上,政府监管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着重点。本文基于2019年至2020年上海市场监管局的十万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统计分析,总结出近两年政府的行政执法趋势,供企业参考,以明确监管重点,进而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常见高频违法事项以上海市为例,2019-2020年行政处罚的高发领域仍然集中在广告、产品质量、商标、价格等方面。虽然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但以上方面的行政处罚数量仍然有所提升。广告违法处罚略有下降。广告违法处罚从2016年以来一直保持高增长趋势,但2020年却首次出现下降,从2019年的4387件降至2020年的3934件,降幅达10.33%。这主要是因为2020年疫情,政府为了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采取了轻微违法免责的审慎监管。上海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出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在广告领域尤为明显,一些违法广告情节不甚严重往往免于处罚。但是对于涉及新冠疫情,尤其是利用疫情为噱头进行宣传的虚假广告往往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近年来,广告一直是高频的行政违法行为。2020年,虽然行政处罚的数量有所下降,但面临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全年共监测各类广告280万条次,发出监测情况告知书6461份,查处违法广告案件5674件,并罚没款8788万元。在广告审查方面,企业在必要时需要寻求专业机构的服务,以最大化降低此类风险。价格违法案件显著上升。价格违法案件数量2020年上升较多,从2019年的600件至2020年的885件,增幅达47.5%,且2016至2020均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政府对价格违法案件重视程度较高,且电商平台、网红带货直播的井喷增长,亦将价格违法推到风口浪尖。诸如“虚构原价”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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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网络经营竞争合规的“攻守之道”——论《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五大亮点解读及后续监管趋势分析

随着互联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对于市场秩序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虽然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对于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但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数量多、类型新、案情较为复杂,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关于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款,使得市场监管受到很大制约。2021年初,《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由于缺少配套细则,导致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法律规定的有些概念和原则理解上存在差异,执行中又标准不一。传统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标识混淆等,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制度等予以明确。”《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应运出台,旨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范,规范市场秩序。本文旨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并结合现有互联网领域处罚案例及执法趋势,为企业行为合规提供了指引和思路。一、加强对技术干预及互联网巨头企业的监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五大亮点《征求意见稿》将诸多互联网经济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罗列与细化,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统一执法尺度、执法依据,完善我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框架。亮点一:刷单、刷榜等虚构流量行为的规制——经营者为虚构数据如评价、点击量等流量、互动数据可能构成违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此项意味着之前常见的诸如刷单、刷榜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此条系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细化与补充。在《征求意见稿》之前监管部门往往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作为处罚依据。如在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案号:沪市监长处〔2021〕052020000427号)中,当事人刷单开展商业宣传。刷单人员在指定的商户门店消费后于大众点评上按照要求撰写好评内容、给予五星评价。被认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规定,并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20万元。亮点二:竞价排名乱象的遏制——不允许在搜索引擎上购买或出售竞品词进行推广竞价排名乱象屡见不鲜,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在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与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号:(2017)粤03民初890号)中,猪八戒公司在百度公司推广时,使用“精英商标”关键词,侵害了精英商标事务所的“精英”商标。法院认为,被告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深圳精英商标”在百度推广中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如何规制百度公司的非法竞价排名行为成为了难点,法院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侵权责任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制。《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竞价排名行为中的购买方和出售方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竞价排名乱象整治将起到指导作用。亮点三:对互联网巨头企业的监管——完善对互联网企业的跨界经营现象规制体系《征求意见稿》通过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网络竞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通过明确法律规制的对象,使《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可互相联动的互联网经济领域规制体系。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对互联网巨头企业垄断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控股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处罚案件(案号:国市监处〔2021〕67号)中,腾讯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本案被认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运用《垄断法》,对腾讯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恢复市场竞争。近年来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有收紧趋势。2B业务、云服务、物联网、人工智能领域内互联网巨头的野蛮扩张等都是当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要点。亮点四:回应热点——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营销、直播带货中存在的乱象规制自媒体营销和直播带货是近年电商的新兴营销模式,在广泛应用过程中乱象频出,急需配套细则进行规制。《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在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名带货主播李佳琦关联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案号:沪市监长处〔2021〕052021000013号)中,在直播过程中,公司主播使用“全脸激活胶原蛋白、提拉紧致、提拉淡纹,效果巨明显…….坚持用了一个月,就相当于打了一次热玛吉,效果真的很可怕很神奇”等用语对上述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认定该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直播带货”属于近年新兴模式,野蛮生长下缺乏必要规制。本次《征求意见稿》通过第三章对直播带货行为予以具体规范,并明确归属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亮点五:互联网恶意攻击规制——利用网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望得到处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对互联网恶意攻击予以规制,即“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前款所称‘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指使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商业广告收益、融资能力等显著减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机会、可预期商业收益、议价能力、品牌价值等潜在竞争力受到损害。”此条对如何定性界定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提供可以量化的具体指标。在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4)二中民初字第01670号)中,搜狗公司在搜狗浏览器官网和搜狗浏览器新浪官微上发布了题为“360安全卫士抹黑搜狗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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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上海监管新模式下企业数字化财税合规新策略

引言2021年8月6日,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举行新闻通气会,介绍了《上海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2025年底“建成全国一流的智慧税务生态体系,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强调建立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监管试点。大数据监管已经成为未来监管的必然。《实施方案》作为对《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的衔接和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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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鸿星尔克 公众企业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公允价值的认定及合规策略

引言公益捐赠不仅仅是捐赠,对于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从社会效益上看,有助于其提高企业形象、提高品牌认可度、获得社会正向舆论评价,因此国外诸多企业往往将慈善费用视作营销宣传费用的开支;从经济效益上看,第一,若符合条件可获得税收优惠,如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第二,企业形象的提升引起的消费者消费热情增加,将带来更多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此次鸿星尔克宣称捐赠5000万获得了巨大的关注,引发了爱国、捐赠、团结的热潮。但仍遭到诸多质疑如“比酷传播系鸿星尔克社交传播幕后推手”“5000万物资换算价值最多1000万”“捐款物资未到位提前宣传”“23日郑州慈善总会公布的‘防汛救灾’捐款明细鸿星尔克不在其中”“鸿星尔克系事后补签合同”等等。企业公益捐赠中关于非现金的物资的价值如何认定?鸿星尔克捐赠5000万(含4700万物资)是否确实物有所值?灾情结束,捐赠物资尚未到位如何处置?对于企业公开承诺捐赠及慈善基金会是否捐助到位社会公众如何做到监督?对于公众企业而言,无论是否获得社会高度曝光、宣传红利以及由此转化而来的经济利益,都应做到捐赠合规,确保公益捐赠物资价值不被高估。一旦企业捐赠上升到社会热点,获得高度曝光与宣传效益,此时更加应该格外注重合法合规,否则极其容易成为竞争对手、流量媒体攻击的对象。通过公众监督和信息公示,形成公众企业、社会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一、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历史及现状(一)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历史记载根据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网公布的相关信息,2018年鸿星尔克捐赠运动服装65,044件,总价值1,834.59万元,约合人民币282元/件。2017年鸿星尔克捐赠运动服装75,543件,总价值2,137.1157万元,约合人民币282元/件。售卖价格并非出厂价亦非成本价,因此捐赠票据金额与实际成本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额。(二)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当前进度2021年7月21日,鸿星尔克与壹基金[1]签订捐赠框架协议,于7月20日起向壹基金捐赠现金和物资,包括人民币200万元现金捐赠和1,800万元物资捐赠。同日,鸿星尔克与郑州慈善总会[2]签订捐赠框架协议,捐赠2,900万元物资。100万元善款已经到账,上述其他相关物资鸿星尔克将分批次捐赠。从上述公益捐赠的记载来看,目前鸿星尔克公益捐赠的主要物资即非现金捐赠,因此有必要对非现金捐赠进行系统性分析。二、确定非现金捐赠公允价值的方式方法——一原则,一例外,一特殊(一)原则:相关凭证优先,无凭证以公允价值1.凭证优先原则的基本法律逻辑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行为规定》”)“(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规范行为规定》对“公允价值”如何计算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但是某些地方的法规规章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如《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明确规定,“(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公允的市场价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捐赠方对此证明的合理性负责,如事后查明该证明所称的价值超过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捐赠方将不能够享受所得税扣除),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前款所称的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加工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鸿星尔克并非以“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捐赠,而是以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捐赠,同时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郑州慈善总会并未披露详细的捐赠物资明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存在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相关票据的可能性。2.公允价值来源的差异对公允价值确定的影响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可以从物资的来源进行分类,即(1)企业自产物品、(2)经销商/零售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用于捐赠、(3)企业自行购买物品。如鸿星尔克捐赠的冰露属于自行购买物品,若捐赠的物资如运动服饰等系其生产则属于将自产物资用于捐赠。若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关联公司属于经销商,则可经销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用于捐赠。(1)若捐赠自产物资时,即捐赠人是生产商,首先以其生产的同类商品出厂价凭据作为公允价值。出厂价指产品转变为商品后的第一次价格,即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非零售价、吊牌价或者批发价。(2)当捐赠批发或零售的物资,以同类产品批发价或零售价作为参考确认公允价值。鉴于日常零售价可能发生存在波动的情况,此时捐赠方往往可以通过与基金会协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确认公允价值。(3)若捐赠自行采购的物资,通常以发票等凭证为准,但自行采购时没有采购发票的情况下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