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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公益捐赠不仅仅是捐赠,对于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从社会效益上看,有助于其提高企业形象、提高品牌认可度、获得社会正向舆论评价,因此国外诸多企业往往将慈善费用视作营销宣传费用的开支;从经济效益上看,第一,若符合条件可获得税收优惠,如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第二,企业形象的提升引起的消费者消费热情增加,将带来更多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此次鸿星尔克宣称捐赠5000万获得了巨大的关注,引发了爱国、捐赠、团结的热潮。但仍遭到诸多质疑如“比酷传播系鸿星尔克社交传播幕后推手”“5000万物资换算价值最多1000万”“捐款物资未到位提前宣传”“23日郑州慈善总会公布的‘防汛救灾’捐款明细鸿星尔克不在其中”“鸿星尔克系事后补签合同”等等。企业公益捐赠中关于非现金的物资的价值如何认定?鸿星尔克捐赠5000万(含4700万物资)是否确实物有所值?灾情结束,捐赠物资尚未到位如何处置?对于企业公开承诺捐赠及慈善基金会是否捐助到位社会公众如何做到监督?对于公众企业而言,无论是否获得社会高度曝光、宣传红利以及由此转化而来的经济利益,都应做到捐赠合规,确保公益捐赠物资价值不被高估。一旦企业捐赠上升到社会热点,获得高度曝光与宣传效益,此时更加应该格外注重合法合规,否则极其容易成为竞争对手、流量媒体攻击的对象。通过公众监督和信息公示,形成公众企业、社会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一、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历史及现状(一)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历史记载根据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网公布的相关信息,2018年鸿星尔克捐赠运动服装65,044件,总价值1,834.59万元,约合人民币282元/件。2017年鸿星尔克捐赠运动服装75,543件,总价值2,137.1157万元,约合人民币282元/件。售卖价格并非出厂价亦非成本价,因此捐赠票据金额与实际成本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额。(二)鸿星尔克非现金公益捐赠的当前进度2021年7月21日,鸿星尔克与壹基金[1]签订捐赠框架协议,于7月20日起向壹基金捐赠现金和物资,包括人民币200万元现金捐赠和1,800万元物资捐赠。同日,鸿星尔克与郑州慈善总会[2]签订捐赠框架协议,捐赠2,900万元物资。100万元善款已经到账,上述其他相关物资鸿星尔克将分批次捐赠。从上述公益捐赠的记载来看,目前鸿星尔克公益捐赠的主要物资即非现金捐赠,因此有必要对非现金捐赠进行系统性分析。二、确定非现金捐赠公允价值的方式方法——一原则,一例外,一特殊(一)原则:相关凭证优先,无凭证以公允价值1.凭证优先原则的基本法律逻辑根据《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行为规定》”)“(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规范行为规定》对“公允价值”如何计算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但是某些地方的法规规章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如《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明确规定,“(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公允的市场价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捐赠方对此证明的合理性负责,如事后查明该证明所称的价值超过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捐赠方将不能够享受所得税扣除),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前款所称的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加工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鸿星尔克并非以“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捐赠,而是以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家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捐赠,同时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郑州慈善总会并未披露详细的捐赠物资明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存在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鸿荣(漳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展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相关票据的可能性。2.公允价值来源的差异对公允价值确定的影响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可以从物资的来源进行分类,即(1)企业自产物品、(2)经销商/零售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用于捐赠、(3)企业自行购买物品。如鸿星尔克捐赠的冰露属于自行购买物品,若捐赠的物资如运动服饰等系其生产则属于将自产物资用于捐赠。若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关联公司属于经销商,则可经销商将其批发或零售的物资用于捐赠。(1)若捐赠自产物资时,即捐赠人是生产商,首先以其生产的同类商品出厂价凭据作为公允价值。出厂价指产品转变为商品后的第一次价格,即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非零售价、吊牌价或者批发价。(2)当捐赠批发或零售的物资,以同类产品批发价或零售价作为参考确认公允价值。鉴于日常零售价可能发生存在波动的情况,此时捐赠方往往可以通过与基金会协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确认公允价值。(3)若捐赠自行采购的物资,通常以发票等凭证为准,但自行采购时没有采购发票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