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转升办发布支持“四有”企业“长高长壮”政策集成清单
为支持“有意愿、有市场、有技术、有前景”工业企业就地“长高长壮”,提高亩产效益和土地利用率,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全面梳理和系统集成有关政策,形成支持“四有”企业“长高长壮”政策集成清单。
一
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1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聚焦十大标志性产业链打造创新链,实施“尖峰计划”,全面推进“尖兵”“领雁”“领航”等计划,实施15个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省级每年实施300项左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快掌握一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省财政5年投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60亿元以上,市县两级财政联动投入200亿以上。
2
提升产业基础技术研究能力
推动之江实验室创建国家智能计算实验室、西湖大学纳入国家实验室布局,创新优化“一体双核多点”体制,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到2022年省财政完成10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含购建大科学装置)。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科学基础设施(装置)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
支持龙头企业创建省(级)实验室
对我省企业新获批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的,省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支持标志性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领衔建设省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市县根据其研发经费支出可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
4
加快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围绕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制造业核心领域,每年部署创建若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财政给予每家1000万元支持。对创建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再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5
高水平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到2022年省市县联动建成300家以上,对省级创建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所在市、县(市、区),省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6
加快建设企业共同体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协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着力破解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断链断供风险。到2022年省级认定200家左右企业共同体。优先支持共同体企业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对成效特别突出,形成全国示范和推广经验的,另行给予奖励。
7
激发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开展提高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试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按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省财政每年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排前50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进行奖励。
8
鼓励企业走出去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整合国际人才、技术、资源优势,通过并购、新设等形式建设海外研发中心,对企业在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高于(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9
实施更加灵活的人才使用机制
鼓励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在保留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到企业从事一线科技研发工作;鼓励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通过柔性引才、“揭榜挂帅”等方式面向全球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团队。
10
加大企业人才支持力度
大力实施“鲲鹏行动”、“万人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支持企业主体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团队。支持地方政府统筹保障人才专用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制造业企业自建人才租赁房政策。
二
加快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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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工程
聚焦十大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短板”技术产业化,重点瞄准列入降准备份、国际备份和暂无备份的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每年组织实施60项左右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与地方联动支持,其中省级财政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带动性和投资规模采取项目分档激励方式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
12
推动实施“急用先行”项目
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护链”,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产业化条件成熟、应用目标明确的“短平快”项目,采用即报即审方式,先行启动实施,列入下一年度支持计划。对解决产业链断供断链意义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项一议”支持。
13
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
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企业牵头攻克关键共性、前沿引领技术难题并转化为首台(套)产品。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满足重大工程或者重点产业链急需,每年滚动实施一批引领性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目录,促进制造和使用单位合作开展创新,加快工程化应用。
14
强化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完善首台(套)产品认定评价标准。根据产品技术水平不低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基本要求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要求,每年分档认定一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和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15
创新首台(套)产品遴选方式
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每年更新发布相关重点领域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清单,达到清单要求的最优产品可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获得国家保险补偿的首台(套)产品或者经认定符合国家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产品,可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经认定可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上述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可享受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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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
在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2个标志性产业链领域先行开展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试点。同一首台(套)装备不得同时享受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政策。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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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
进一步加快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各市、县(市、区)原则上应在上级财政资金到账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鼓励“企业码”直接兑付。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首台(套)产品的技术成熟程度、理赔风险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投保费率,实现费率水平总体下降。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险种、扩大承保范围,加大对首台(套)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优化保险产品,引导保险公司建立首台(套)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理赔效率。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规范保险行业秩序,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及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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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体现创新导向,推动修订《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适时出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招投标办法,破除首台(套)产品招投标隐性壁垒。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者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有违规行为的招标单位纳入失信名单。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优先参考引用同等水平或者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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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直接订购。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上述采购活动中应当至少推荐1项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无相关产品的除外。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关销售业绩,业绩分值为满分。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医疗装备。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
20
创新首台(套)产品金融服务
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首台(套)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全产业链的支持,提升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融资比重。鼓励有条件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首台(套)租赁业务部或专业子公司,更好满足首台(套)融资租赁需求。建立融资租赁机构与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对接机制,推动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生产装备改造升级。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和推广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专项信贷支持,优先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加强买方与卖方信贷产品供给,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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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我省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培育,扶持产业做大做强。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在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中,对集成电路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及材料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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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聚焦重点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迭代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滚动编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按照重点突破、长远部署、系统推进的要求制定攻坚任务,引入“赛马机制”,组织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动实施应急攻关。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省财政三年投入不低于30亿元给予支持。
23
推动企业全球布局和开放合作
开展本土跨国公司新三年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并购海外技术、品牌、渠道。落实打造“一带一路”枢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督查激励措施,激励地方推进“一带一路”标志性工程建设,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24
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投资项目
聚焦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建立“一局长一项目”机制,组织实施“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积极开展银企对接,对符合放贷条件的,给予优惠利率政策;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对各地谋划招引的产业链重点项目,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优先给予支持,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三
促进产业链竞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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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世界一流企业
实施“雄鹰行动”,通过“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雄鹰企业优先承担相关领域的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和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对其实施的产业链引擎性、标志性项目,省级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方式优先给予支持,并实行利益让渡。实施“凤凰行动”计划2.0版,“一企一策”做好股权质押重点纾解清单企业帮扶工作,对实施“凤凰行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督查激励。
26
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区),全部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27
支持优质税源企业跨越发展
实施“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建立优质税源企业培育库,重点扶持一批细分市场有竞争优势、成长性好、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对企业完成年度培育目标的,比上年度新增财政收入省市县留成部分给予企业全额奖励。省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对培育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并可采取一定让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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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9
着力推进生产制造方式转型
聚焦十大标志性产业链,推进企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每年遴选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重点项目,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分配方式,根据项目紧迫性、示范性、投资额等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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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5G+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实施“5G+工业互联网”工程,支持建设一批行业级、区域级、企业级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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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传统制造业对标提升行动
深化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以48个分行业省级试点为重点,推动开展全方位、全角度、全链条的改造提升,创建并认定一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标杆县(市、区),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落实地方政府实施对标提升,省政府对市县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工作开展督查,对成效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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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
推进各类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对制造业为主导的开发区(园区)进行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面向整合提升后的制造类开发区(园区),创建10个左右产业竞争优势突出、配套体系完善、产出效益水平全国领先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重点支持创建园区实施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重点项目。
33
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
完善小微企业园布局和配套设施,实施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改造,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批高星级小微企业园,省财政每年给予重点县(市、区)500-10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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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制造业质量革命
聚焦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开展品质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浙江制造”标准引领工程,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省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
多渠道拓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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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企业参展支持力度
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实施“万企百展”计划,在全球重要节点城市办好一批境外自办展会。支持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将更多影响力大、成交效果好的专业展列入重点支持目录。对列入重点支持目录的展会,展位费按不高于展位成本价的80%给予补贴,其中美国展位费给予10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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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扩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做到短期险“能保尽保”。加大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力度,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
37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重点出口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实行优先流转、优先审核、预先核准、优先退税。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免入待核查帐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进口报关核验。加大港口降费力度,货物港务费、保安费、引航(移泊)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
五
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38
深化投资审批改革
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赋码到竣工验收审批“最多80天”改革,开展低风险小型项目“最多20个工作日”试点,激发制造业投资活力。
39
支持民营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
全面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坚守、做强实业。
40
大力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
优先推选制造业企业家、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参评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等奖项。
41
严格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疫情期间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各项应急政策,落实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执行好临时性、阶段性下浮、减免政策,支持制造业企业抗风险、渡难关。
42
加大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
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贷款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确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020年民营经济贷款确保新增5000亿元以上。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贷款成本,2020-2022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年均降低0.5个百分点。将制造业贷款情况列为金融机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鼓励给予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43
落实地方加大制造业用地支持
加强对工业大市大县、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高新区的工作指导,督促工业大市大县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确保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存量工业用地总量不下降。
44
创新土地出让方式
根据不同行业生命周期,在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50年的基础上,对有需求的工业企业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租赁期满后企业投入产出水平等达到合同约定的,可按协议方式将其租赁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对确定为优先发展且土地利用率、亩均税收高的产业链重点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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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全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每年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改革天然气供应模式和价格机制,加快推进省级管网公司合并重组、天然气代输试点等改革事项,逐步降低天然气价格,争取形成价格优势。
46
加强重大项目能源保障
落实国家用能差异化改革政策,完善重大项目能耗准入评估机制,各地在综合考虑重大项目对本地区单位GDP能耗强度降低影响的基础上,对项目能效技术水平达到国际一流、国内先进水平的制造业重大项目,用能指标给予支持。
47
深化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
进一步发挥“亩均论英雄”的导向作用,强化差别化的政策激励,加快引导资源要素向制造业发展的优势区域、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中,对“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有力度、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省政府对其督查激励。
48
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政策
2020-2022年,每年安排18亿元,采用区域激励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地方聚焦重点优势产业,打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组合拳,探索“一县一经验”,打造展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县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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