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5月8日截止】2023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启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服务型制造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服务〔2022〕213号)的要求,在总结前六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继续开展2023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工作,即第七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并同时开展第五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度服务型制造示范申请包括省级和国家级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城市)。其中,示范企业(平台)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电子商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国家级示范城市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设区市城市开展。
二、示范企业(平台)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自2021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及以上。
(二)专项条件
1. 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条件(4)至(7)可选2项同时满足):
(1)正常经营满3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国家级30%以上);
(4)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5)上年度利润率不低于全省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或近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速不低于10%;
(6)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7)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项及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含版权)5项及以上。
2. 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其中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制造类企业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非制造类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0%;
(4)近2年每年服务企业家数平均在10家及以上(指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的数量);
(5)具有集聚技术服务资源和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5家及以上,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6)专职从事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二)分类条件
1. 综合类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
2. 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四、程序及要求
(一)示范企业(平台)申报
1. 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平台)推荐工作。省属企业和央企在浙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申报。
2. 申报主体在省经信厅网上平台完成在线申报(网址:https://xzsp.zjidb.com/matter/center?zwfw_keyword=sf),经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提交”后,报各设区市经信部门。
3. 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后“提交”,并生成汇总表,于2023年5月8日前正式行文报省经信厅。
(二)国家级示范城市申报
国家级示范城市的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并完成在线申报,申报书须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
(三)评审推荐
省经信厅根据各地推荐,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特色优先原则,择优选出一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在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基础上,根据企业自主申报择优推荐。
(四)纸质材料要求
设区市经信部门在申报文件时,需将汇总表按申请省级示范和国家级示范分别作为附件上报。纸质版申报书和随附材料按申报主体单独装订成册(一式1份)同时上报。纸质版须确保与在线申报电子版本信息内容一致。
五、加强对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培育和跟踪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优化服务型制造发展环境,不断加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力度。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根据《省经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服务型制造示范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服务便函〔2022〕74号)的要求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强示范引领,对申报主体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甚至撤销示范称号的,请及时提出建议名单和理由(格式参照附件3),同2023年示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经信厅。
六、注意事项及联系方式
1. 代表性和示范效果较强的申报主体,允许在申请省级示范时同步申请国家级示范,在线申报时需分别勾选,纸质材料各一份。
2. 以前年度已入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单位可直接申请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无需重复申请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3. 相关纸质材料请以快递形式寄送,邮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联系人:龚友诚,联系电话:0571—87055246(兼传真),邮箱:scfwyc@163.com。
附件:1.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申报书
2.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
3.建议变更或取消名单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供稿 | 生产服务业处
责编 | 朱琼瑜
编辑 | 胡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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