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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孩子是严重违法行为,亲孙子也不成

一小时爸爸 一小时爸爸 2020-10-10

最近比较忙,差点忘记了我们惯例的半年一次整理回顾。不过该做的事情是一定要做的。所以我们最近会找三天时间来做我们的回顾榜单工作。


这次的榜单总结了2018年10月- 2019年3月这段时间我们发布的原创文章,依旧会从热门(阅读量)、读者参与程度(评论数)和编辑推荐的角度分三次榜单来发布。


我们这是我们5年多以来的第10次榜单了。


今天我们公布的是本次阅读榜,入选的文章为:

  • 嘴起燎泡别乱亲,那不是火是病毒

  • 抢孩子是严重违法行为,亲孙子也不成

  • 真有一款“儿童毒品”在校园泛滥吗?

  • HPV? 麻疹?未来更可怕的传染病,叫疫苗犹豫症

  • 别用识字卡破坏孩子心中的汉字之美


之前9次半年榜单的精选文章请看今天的第一条文章。




每逢佳节倍出负面新闻。一到放假的时候,似乎就更容易有各种稀奇古怪的新闻让人无语。这次十一假期的最大八卦来自帝都 —— 10月2日,北京丰台区大红门银泰百货内发生抢孩子事件,几名女性在商场中试图从一位妈妈手中抢夺一名11个月的婴儿,因婴儿母亲反抗和商场工作人员制止未遂。之后丰台警方介入,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调查。


但最终结果是,警方判断4位犯罪嫌疑人是认错孩子,仅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判处治安拘留5天,其中一人因健康原因停止拘留,免于处罚。这样的结果引发被抢家庭的不满并在网上曝光,并且引发社会热议和不满。


对此昨晚北京公安局在微博“平安北京”上进行了详细情况的说明,全文粘贴如下:



关于大红门某商场内孩子被抢一案调查的情况通报


2018年10月2日,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市公安局组织专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子(11个月)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事主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3名女子遂离开现场。后事主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人员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还原事发过程。


经丰台分局工作查明,李某(女,62岁,山东人),因其子(男,39岁,山东人)与儿媳张某某(女,38岁,本市人)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见其孙子(14个月),双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其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等人诉说以上情况,在日常交往中,几人关系较为密切,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愿意为李某帮忙找其儿媳要回孩子提供帮助。此次,李某与暂住在燕郊的沙某某及家住天津的高某某、运某某等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准备找李某儿媳讨要孩子。上午10时许,李某从远处看到女事主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从侧脸及体型上,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在追赶过程中李某摔倒,其让沙某某、高某某和运某某继续去追赶“儿媳”,沙某某、高某某、运某某等人紧跟事主张某进入附近商场,并有强行抱走孩子的行为,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沙某某等人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后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某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首先需要说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后,包括北京警方通报之后,仍有很多民众表示怀疑,认为这是一次被瞒报的抢夺拐卖儿童事件。但我们认为这个可能性并不大:


从警方来说,并没有为拐卖犯罪分子遮掩免罪的理由。从本次事件来看,丰台警方的确有想“大事化小”的情况,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家庭纠纷误会”而并非恶性拐卖儿童事件。拐卖儿童这种全社会深恶痛绝的行为,至少北京的警察是不会蠢到敢瞒报作死的。更何况“破获拐卖儿童集团”可是大功一件,警察同志也不会想放过这样的嘉奖机会。


所以基于逻辑判断,我们相信北京警方的通告并没有隐瞒事实,这并不是拐卖儿童而是一群法盲老太太的脑残行为。但即便如此,北京丰台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以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判处行政拘留5日的结论,依旧是失当的。


对于造成如此强烈社会负面影响的恶性事件,仅仅如此轻轻放过,原因就是公安部门认定这是因为认错孩子导致的,是“家庭纠纷”,从而不予立案。这种思维其实更可怕,因为这表明我国警方仍然有严重的过时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怕麻烦思维,遇到家庭纠纷事件,即便涉嫌违法,也不想介入处理。


但抢夺孩子就是违法,不应该以是不是家务事,更不是看是不是亲孙子来判断的。



即便警方认定无误,这次的确是“亲奶奶抢错孙子”的乌龙事件,但这样的乌龙事件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应简单当做家庭纠纷就不予立案的行为。


因为:

1,本案中有抢夺孩子的企图目的,并集体预谋和实施了具体抢夺行为,虽然抢错并且未遂,并不代表犯罪不存在;

2,即便并不是以拐卖、绑架为目的,从监护人手中抢夺儿童依旧是严重犯罪行为;

3,犯罪行为的认定并不应基于是否有亲属关系。


无论是抢错,还是抢对,都不成。


在本次事件中,认错孩子并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存在犯罪故意以及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足够了。想谋杀但是杀错了人,并不能从谋杀变为误杀。有预谋的抢孩子,即便抢错同样也是抢夺。


我们以往常见的抢夺孩子事件,大多原因是贩卖或者绑架等恶意牟利企图,但即便不是贩卖绑架,目的不是牟利,从监护人手中抢夺孩子也同样是重罪。


去年(2017)9月,云南宣威法院曾经有一次判罚案例,被告都某某离婚后为有人给自己养老,闯入宣威市某村一户人家中,抢夺家中2岁多的小女儿,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邻居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都某某走幼儿,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侵犯了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同时有抢夺财产行为,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已及时救回被拐儿童及追回被抢的财物,且对被害人未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宣威法院以抢劫罪、拐骗儿童罪判处都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案件的判罚很简单并无争议,是因为抢夺者是无亲属血缘关系的陌生人,而遇到亲戚抢孩子,执法人员就往往容易“网开一面”。


但血缘关系并不是犯罪行为合法化的理由,“抢亲孙子”或者“帮别人抢孙子”并不能就被判断为合法的普通家庭纠纷事件,这同样是从法定监护人手中抢夺儿童,应被认定为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的儿童的监护权天然是属于其父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此案中,原先被抢夺的目标孩子的父母处于离婚诉讼过程中,但孩子的抚养权依旧是由父母两人共同所有。如果是父母之间抢夺孩子,在没有造成孩子伤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还可以被视为“家庭纠纷”。但对于父母之外的任何人,不管是路人、朋友、亲戚还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没有任何可以从父母其中一方手中争夺孩子的权利或法律依据。


所以在抢夺孩子这个行为上,是路人甲还是孩子亲奶奶,在法律角度都应该一视同仁,并不能成为判断有罪无罪的理由。



在本次事件中,最搞笑的事情,就是即便在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参与抢孩子的几位女子,居然还不依不饶,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结果被民警发现带去派出所询问。


相信即便被警方抓住之后,或被关5天之后,她们也还是觉得自己抢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不觉得这种行为是违法。因为她们不是拐骗抢夺孩子被判罚,而是因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换句话说,这种判罚的潜台词就是:下次别在公众场所抢,私下抢就没问题了。


法盲的认知,往往来自于执法失当。我国执法部门长期“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放纵,遇到家庭纠纷即便违法甚至出现人身伤害也不愿意介入。这种懒政思想是我国社会长期被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困扰的问题来源之一。


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安全快乐的成长。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国家相关部门从立法到执行层面,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监护人的义务及权利,包括:


  • 对于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要依法剥夺监护权;


  • 对于监护人的监护权要依法保护,依法惩处任何抢夺孩子的行为,不管是亲奶奶还是普通人,不管是抢对还是抢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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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新网:离异男云南打工抢夺儿童带回老家养老 获刑11年

平安北京:关于大红门某商场内孩子被抢一案调查的情况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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