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今天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可选择全程网办,也可以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6号)的有关要求,就近到泸州办理(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电话:0830-22867200830-2512253)。
网上如何办?
需要哪些资料?
具体办理流程见下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申请人是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内的企业法人,负责备案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在申请产品备案之前,按照本服务指南的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附件1、附件2、附件3),领取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登录后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
电子版备案资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
1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 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
2 |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
3 | 产品配方 |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执行。 |
4 |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
5 | 产品包装图片 |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6 |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
7 | 产品技术要求 |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 |
8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第一章至第三章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八条执行。 |
9 |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第二、三、四条执行。 |
10 |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
11 |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
12 | 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
13 | 承诺书 | 承诺申报纸质版资料与电子版资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
14 | 纸质资料邮寄凭证 | 纸质资料已经邮寄的相关凭证。 |
纸质资料形式标准
纸质版备案资料邮寄至成都市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616室,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与上传至备案系统的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一)获取备案用户名
境内责任人在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用户注册:
境内责任人邮寄申请备案系统用户名纸质资料至成都市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616室。
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cpn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网络平台,在线申请用户名,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
办理人员收到纸质资料后,在线核实电子版资料和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工作邮箱及时向境内责任人发放首次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的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二)提出备案申请
已获取系统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品种备案申请:
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www.nmpa.gov.cn)“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cpnp.nmpa.gov.cn/enterprise/index.jsp),在线申请并上传电子版备案资料。
境内责任人自上传电子版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寄达“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纸质资料至成都市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616室。
(三)取得备案凭证
收到电子版及纸质备案资料后,办理人员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进行核对。经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材料接收回执》,予以备案,备案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材料不予接受告知书》,不予备案。
《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及《备案材料不予接受告知书》将通过工作邮箱发送至申请人联系邮箱,供境内责任人自行下载、打印。
当场办结(系统预约时间当日)。
不收费。
《备案材料接收回执》。
符合备案要求后,备案信息凭证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境内责任人可自行打印备案信息凭证,至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产品备案信息在国家药品监管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公布,网址:
www.nmpa.gov.cn“化妆品查询”栏目。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纸质资料接收地址:成都市科园南路69号金蓉大厦616室
工作邮箱:sichuanhzp@163.com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电话:028-86920506,86785261
2.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http://202.61.88.70/app/main#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yjj.sc.gov.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nmpa.gov.cn
境内责任人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
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
责任人授权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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