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分享| 如何科学催生?看看古代中国的儿童福利!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等各项权利,已成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原题:《中国古代儿童福利的理念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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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儿童的生存、发展和参与等各项权利,已成为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儿童福利问题的理论研究远远不能满足儿童社会福利实践的需求。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国家先后所进行的相关福利制度建设,探寻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转型带来的中国儿童发展问题。
在“民本、仁爱”等儒家思想主导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福利主要是由国家主导来保障实施的。如历朝历代通过赈济和赐恤孤幼,收养孤幼,孤幼犯罪减免刑罚、孤幼财产检校保全等措施适度保障了部分困境儿童的成长。其次,庇护同宗的理念促成宗族在恤孤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此外,宗教救助也成为中国古代儿童福利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采用国家、宗族和宗教机构三者互构的儿童福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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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福利的实践自古就有,然而,关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则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2010年“中国儿童福利元年”来临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的学者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了儿童福利这一研究领域。
其中刘继同、尚晓援等人对儿童福利制度的研究作了重要的开创奠基工作。其他研究成果也针对中国的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等社会问题进行了关注和探讨。但是这些研究有几点共同倾向值得注意:
一是关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研究对策建议多,而基础理论研究少。由于中国的社会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涌现出许多新的儿童社会问题亟须解决,因此关于儿童福利行政法规的政策解释、社会热点问题的剖析阐释以及个案研究的调查报告等现有研究大多数是为了解决现存的儿童社会福利政策实践问题。
二是缺乏历史学的视角和考察。当前大量关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建议,并没有考虑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整体历史发展规律,某种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历史和现实。
三是研究问题中偏重社会分析,弱化国家分析。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由于长期受到西方理论的浸染,以社会为中心的分析滥觞于各个学术研究领域,中国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研究也未能免于流俗,众多研究的出发点都是社会转型,而未注意到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行动主体,其制度和政策的选择不是对社会需求的机械回应,不同性质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在选择应对儿童问题的方式时会表现出不同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中国的儿童问题既具有时代发展的新特质,也具有历史发展的延续性。鉴于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的特性,即历史上曾经采用的制度、政策措施会对以后的措施产生重大影响,系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儿童的生存状态以及国家先后所进行的相关福利制度建设,探寻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社会转型带来的中国儿童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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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和仁爱的思想造就了
传统中国始终重视慈幼恤孤
在中国历史上从殷商以来历代王朝都以民本思想作为立国之根本。民本思想在统治实践上主要表现为推行保民惠民政策。
未成年的儿童群体是民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社稷安危,因此《周礼·地官司徒》中提出的保息六养万民,首先就要慈幼,《管子·入国》提出的“九惠之教”也包括了慈幼恤孤,信奉君为舟、民为水的民本思想的荀子亦提出国君应当“收孤寡,补贫穷”。
另外儒家所倡导的仁义思想,把“仁”“义”作为施政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仁义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废存亡。孔子的先王仁政之说涵盖了慈幼的主张。《礼记·礼运》中记载孔子提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仁爱来自恻隐之心,所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对“鳏、寡、孤、独”等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心存恻隐,发政施仁,可治天下。
如此一来,孟子把仅仅是道德层面的慈幼恤孤推广到了政策层面。在他之后的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承继了儒家仁爱之说,主张“养长老,存幼孤,矜寡独,赐孝弟,施恩泽”。唐代韩愈进而提出“博爱为仁”。宋代以后宋儒理学繁荣昌盛,慈幼恤孤的理念已经成为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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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本和仁爱思想的驱动下,包括慈幼恤孤在内的大同理想,自秦汉时期就开始逐渐落实到国家政策层面。古代中国国家制定实施的慈幼恤孤政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赈济和赐恤孤幼。
中国古代社会各朝政府都设有专门官职负责恤孤事宜。春秋时期“凡国都皆有掌孤”,唐代规定县令的职责除了“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人之业,崇五土之利”,“养鳏寡,恤孤贫”也是其工作职责的重要部分。元朝政府设经略使官职,专门负责救济孤寡,“命经略使问民疾苦……常令有司存恤鳏寡孤独”。
中国古代社会还鼓励和保护新生儿的出生和养育。《周礼·地官·司徒》所规定的“以保息六,养万民”中第一条就是“慈幼”,其具体救助内容包括“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也就是产子三人国家配给保姆,产子二人,国家按时接济粮食。
在《管子·入国》中所谓“慈幼”的举措是:“凡国都皆有掌幼。士民有子,子有幼弱不胜养为累者,有三幼者无妇征,四幼者尽家无征,五幼又予之葆。受二人之食,能事而后止。”在国、都设立专门的“掌幼”之官,专门负责对多子家庭提供救助。生养三个孩子的,免除妇女的征役;生养四个孩子的,全家免征;生养五个孩子的,国家会为之提供保姆和两个人的口粮一直到儿童长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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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朝廷多次颁布诏令,通过减免征役、赐给粮食来鼓励生育婴儿。如高祖七年下诏“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年),颁布养胎令免去怀孕第二个孩子的妇女三年算赋,并且“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
这种鼓励和保护新生儿生养的做法为后世历朝沿用,宋朝时期更是频发诏令对有可能“生子不举”的贫困家庭给予钱粮的赈济。可见古代君王对新生儿童的保护无论是出于施行仁政的宣示昭告,还是增加人口的现实需要,都意识到改善母亲、父亲乃至整个家庭的生活条件有助于增加儿童的福祉。
第二,收养孤幼。
中国古代常有因为家境困窘、遭遇饥荒等原因而弃婴鬻儿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各朝统治者首先以法令禁止弃婴。秦律规定“擅杀养子者法当弃市”,之后唐律沿用此法,“士五(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生子不举”也将受到法律的惩治,此外,官府还出资为饥民赎子。
其次制定养子法令,鼓励民间异姓收养。唐朝咸亨元年“令雍、同、华州贫窭之家,有年十五已下不能存活者,听一切任人收养为男女,充驱使,皆不得将为奴婢。”就是可以异姓家族收养以供驱使,并且对于被流放贬谪的年幼后代不能自存者,量给财物。这一做法为后代沿袭,宋齐梁等朝曾对军人需抚养孤幼者,享有遣还、蠲免田租的优待。对于战争中阵亡或者病死军兵的遗孤,由政府负责收养。
宋朝政府对于愿意收养的人家还要按月给予钱粮等经济上的资助,收养年龄也由3岁以下扩展到了10岁以下,并且奖励收养弃儿人数较多的家庭。在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旌赏下,宋朝时期有的士大夫家收养的弃儿达到两三百口之多。另外还有寺院收养以及有乳之家寄养的情况,皆由地方官吏州府知县直接负责,官府提供钱米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并且定期监督查问孤幼的身体健康疾患状况,甚至丧葬的棺木都由官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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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两项举措之外,古代中国还设置了专门机构收养抚育孤幼。这一开创性慈幼举措肇始于南朝的“孤独园”。齐、梁时期于京师设置孤独园,目的就是为了“孤幼有归,华发不匮”。宋代大力发展对婴幼的救助,北宋设有福田院、居养院负责育幼和养老事宜。福田院的经营由官府监管和支持,开封府每年都要出内藏钱五百万资助福田院。
居养院设立于宋徽宗统治时期,朝廷先后颁布居养法令规范居养院的运行管理,各州县专门设置居养官管理居养院,政府用没收的户绝财产和常平息钱作为资助居养院的财政费用,并且明确规定了收养孤幼的雇乳喂养、衣食供应、读书教育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标准。南宋时期建立专门的幼儿救助机构,如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与前朝相比较,这些机构只收养孤幼,不再负责养老,职能更加专一,看护更加周详,效果也会更显著。
不仅历朝中央政府重视抚育孤幼,一些地方官员也以仁慈之心关爱弃婴。北宋苏轼任密州太守期间,“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后来转任黄州时,他又成立救婴组织,资助谷米给那些愿意收养幼婴的人家。这些做法已经和现代儿童收养机构的运作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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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同宗的理念促成宗族
在恤孤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
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宗法社会。国家和个人的连接纽带就是宗族、家族。个人、家庭、家族和宗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
宗族是古代中国的乡土基层社会组织,它是以家庭为基础,“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虽然已经别籍、异财、各爨,成了许多个体家庭,但是还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整个古代中国的社会秩序都是在它的基础上建构维系的,如法律制定和实践中的“准五服以治罪”。“五服以内”为同宗,庇佑同宗是小农经济社会的人们面对残酷的自然自我保护繁衍发展的应对之举。
因此明清以来尤为兴盛的宗族除了具有掌握一定文化资源,具备一定的社会组织功能以外,还具有相互救济的职能。其中宗族内的富裕家庭赈恤族内贫弱孤寡被认为是应尽的义务。
收养扶助孤幼。孤幼的收养扶助除了上文论述的由国家专门机构收养之外,还有宗族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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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孤儿因无人照管而惨死沟壑,政府将无父母的孤幼,托付给乡亲邻里抚养成人。汉代的文献典籍多处提到幼儿丧父后由本家叔父抚养的事迹。如汉代王莽“事母及寡嫂,养孤兄子,行甚敕备”,郑钧“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等等。汉代孤幼的收养主要存在于宗族内部的最为亲密的父、子、孙三代家庭之间。唐朝时期对于孤幼的照顾,除了传统赈给和收养机构,主要还是依靠宗族亲邻的收养看顾。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幼儿失怙后,第一顺序收养人应是爷、伯、叔等近亲,无近亲则由乡里本宗族之内的人负责养育,前两者都不具备收养条件,最后才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收养。收养后定期给付孤幼钱粮等直至成年(15~16岁),并且资助其成家立业。
大力推广教育救助。中国古代设立的太学、国子监等高等教育培养只有极少数人才能享有,蒙学等初等教育的完成基本上就是由宗族来实施的。宗族通过建立庄塾、家塾或私立学校,积极为本族子弟提供读书入仕的机会。明清时期施氏义庄设家塾,“凡族中幼稚子弟均可入塾肆业,俾受普通教育”。
还资助住所离庄塾较远的幼童另外“择师附学”。同时还通过资助学费、免收学膳费、补贴奖励应试升学等举措鼓励子弟求学入仕。有的宗族还特设恤孤家塾,免费让孤幼入塾读书,并在他们出塾谋生时赠送“衣履之费”。教育的内容先从“孝”、“善”等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教授和灌输开始,继而习读《朱子小学》及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除了基础应试科举的教育内容之外,同时还因材施教,针对资质平平的学童施行重在营生之计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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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慈幼恤孤的政令法律与实践运作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和宗法社会的基础之上的。在清末以前的中国社会,文化与道德的主流社会价值观都以孔子所倡导的儒家文化为核心,而儒家文化核心在于强调家庭的观念,这种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观造就了传统中国家庭福利保障模式的盛行。
传统中国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造就了这段历史时期慈幼恤孤文化的某些特色。
其一,传统国家是家的延伸和扩大,拥有普天之臣、率土之滨的君主就是全天下人的家长,慈幼恤孤是“安抚子民”“哺育百姓”的行政策略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其二,在儿童是家族香火延续的观念影响下,抚养照顾儿童的责任主要由家庭或者宗族来承担。
其三,宗教救助也发挥了积极的补充作用。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福利救济“没有社会力量参与,也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这样的表述显然和客观事实并不相符。
总之,这种父权主义家长式的慈幼恤孤的仁政更多是一种伦理政治和道德号召,并没有形成强制约束力和制度化而长期规范实施,也并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公益和慈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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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柴鹤湉(1973- ),原名柴英,女,山西山阴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副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博士后。
本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美国儿童福利法建构的历史考察(1890-1930)”(批准号14BSS019)。
原文首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11期,被人大复印资料《青少年导刊》于2018年5月转载。
文章有删选,引用可采用以下格式:
柴鹤湉.中国古代儿童福利的理念与实践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11):121-12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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