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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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我部两刊连续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近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3年版。我部两刊均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3年版(第10版)。依据文献计量学的原理和方法,经研究人员对相关文献的检索、统计和分析,以及学科专家评审,《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3年版(即第10版)之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核心期刊。《暨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医学版》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3年版(即第10版)之综合性理工农医类的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牵头研究和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也是中国最早的核心期刊评价成果体系。1992-2008年每隔4年评价一次,2008年起,每3年评价1次。2023年12月推出的《2023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十版)》为最新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2000年连续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暨南学报》创刊于暨南大学建校三十周年的1936年。作为当时国内知名的公办大学,暨南大学承载着促进国内学术繁荣与发展的时代任务。因此《暨南学报》应运而生,并有幸与《清华学报》《京师学报》《燕京学报》《复旦学报》等一同,成为我国最早一批创办的高水平学术性高校学报。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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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暨南学报》被评为“全国高校权威社科期刊”

在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成立35周年庆祝大会上公布了第七届高校社科学术期刊质量检查与评估结果,《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被评为“全国高校权威社科期刊”。此次开展的高校社科学术期刊质量检查与评估活动,根据检查与评估结果,将参评期刊分别评为“全国高校权威社科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全国高校质量进步期刊”四个层次。前两个层次的期刊将入编《全国高等学校学会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目录》。《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由暨南大学主办。本刊以马列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本刊是CSSCI核心库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同时为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期刊、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多年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始终秉承着“培植专门人才和研究高深学术,而以复兴民族为最高的目标”的精神,促进中外学术交流。在今后的日子里,《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将继续为新时代科学工作者的新使命而努力奋斗,“坚守初心、引领创新、展示高水平研究成果,支持优秀学术人才成长”,努力“弘扬中华文明、繁荣学术研究”,争取为社会贡献出更多、更优质的学术成果!学报动态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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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暨南学报》再次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近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收到来自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收录证书。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选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23-2024)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以下简称CSSCI)是南京大学自主研发的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主要收录所有来源期刊/集刊全部来源和引文信息,旨在服务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创新、前沿研判、综合评价,提升中文学术影响力。其数据是对中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期刊/集刊为载体的成果产出状况和学术引用情况的真实记录,可以为研究机构、学术期刊和研究人员提供可用于分析、研究、批评和评价的原始数据和统计结果。《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与《清华学报》《京师学报》《燕京学报》等同时期创刊。本刊以马列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本刊是CSSCI核心库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同时为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期刊、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多年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始终秉承着“培植专门人才和研究高深学术,而以复兴民族为最高的目标”的精神,促进中外学术交流。在今后的日子里,《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将继续为新时代科学工作者的新使命而努力奋斗,“坚守初心、引领创新、展示高水平研究成果,支持优秀学术人才成长”,努力“弘扬中华文明、繁荣学术研究”,争取为社会贡献出更多、更优质的学术成果!学报动态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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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暨南学报》再次入选“复印报刊资料高转载期刊名录”

2022年度复印报刊资料高转载期刊、机构名录,于2023年4月22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名录发布论坛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与学术期刊发展研讨会(2023·北京)”上正式发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共有23篇文章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入选“人文社科综合性期刊”和《高等院校主办人文社科学报》高转载量、高转载率和高转载指数名录。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系列刊是从国内公开出版的近4000种报刊上精选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并按人文社科二级学科进行分类、编辑、出版的二次文献。“高转载名录”是根据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近100种学术刊的全文转载数据,从转载量、转载率、综合指数三个维度统计形成的。左右滑动查看另外,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文社科转载信息检索中心的数据显示,2022年,《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共被国内最具影响力的文摘期刊、报纸等转摘文章36篇,其中《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3篇、《新华文摘》3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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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暨南学报被评定为“2022年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 AMI 综合评价”核心期刊

年)》。报告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33个学科类的1924种老牌刊、117种新创刊和148种外文刊,共计2189种期刊进行了评价。《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被评定为“2022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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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人工智能写作工具的说明

关于使用人工智能写作工具的说明近期由于工作需要,《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发布三则关于使用人工智能写作工具的说明。暂不接受任何大型语言模型工具(例如:ChatGPT)单独或联合署名的文章。在论文创作中使用过相关工具,需单独提出,并在文章中详细解释如何使用以及论证作者自身的创作性。如有隐瞒使用情况,将对文章直接退稿或撤稿处理。对于引用人工智能写作工具的文章作为参考文献的,需请作者提供详细的引用论证。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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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荣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2016-2021年最受欢迎期刊”

(哲学社会科学版)》以马列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暨南学报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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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暨南学报2023年第01期目录及摘要发布

和O₃协同减排效应则仅在PM₂.5与O₃强正相关的特定省份较为显著;③内在机制上,一级响应通过显著降低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规模实现CO₂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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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 | 2022年度目录索引

家庭策略视角下的农民教育观念及其地区差异———基于江浙地区与西南地区的比较李永萍(07)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组团帮扶机制研究———以粤东J县驻镇帮扶工作队为例王晓宾,马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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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 | 中国知网高影响力论文(2011-2022年)出炉,本刊喜获佳绩!

高被引论文(91篇)高下载论文(61篇)高PCSI论文(86篇)证书获取方式关注公众号,并回复作者姓名+联系邮箱,方便接收“影响力论文证书”。期刊介绍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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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正 声 明!

明近日,《暨南学报》编辑部发现某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假借“精确投稿”和“编辑访谈”开展盈利活动,已经影响到《暨南学报》声誉。为避免我部和公众合法权益遣受损害,我部郑重发表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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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权控辩审互动运行机制的规范与完善

编者按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同时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将导致认罪认罚案件的事务性负担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由于量刑建议的法定约束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告人拥有更加强势的地位,因此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运行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本文主要考察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围绕量刑建议的形成、采纳而产生的多边互动运行机制。研究发现,权力的重新分配会导致刑事诉讼模式产生地方性知识,在控辩协商机制尚未真正展现出协商性的情况下,规范可能被扭曲,产生非意图性效果。一、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以来,检察机关逐渐形成“以检察为主导”的理念。在这种理念指导下,检察机关明确倡导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越具体、明确,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减少反悔和不必要的上诉”。与幅度刑量刑建议不同,确定刑量刑建议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完成充分的量刑协商,从而导致诉讼的重点环节从审判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除了极少数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以外,绝大多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心的并不是如何定罪,而是如何量刑。因此,有学者认为,以量刑建议制度为依托的检察主导模式即将形成。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控、辨、审呈现出较为复杂的互动运行机制。本文围绕量刑建议权的运行,考察控辩量刑协商机制、量刑建议权检法互动机制以及围绕被告人反悔产生的控、辩、审三方互动机制存在的问题,试提出完善的规范路径。二、保障量刑协商控辩平等互动(一)量刑协商机制的实体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通常并非单向决定,而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框架开展量刑协商形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量刑建议相结合的制度,缺乏量刑建议的认罪认罚仅仅是传统的“坦白从宽”。当认罪认罚与量刑建议相结合,事实上将导致传统的“书面”审查起诉从封闭走向开放,将会逐渐形成事实上的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听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原则上需要辩护人参与,从而传统意义上的“听取”辩护人意见转变为与辩护人“协商”,而这种协商显然是书面方式难以完成的。因此,审查起诉程序将在事实上衍变为“审前协商程序”,而由于认罪认罚协议书的法律拘束力,这种“审前协商程序”必将全面实体化,换句话说,这种“审前协商程序”将会导致庭审的主要实体内容前移。(二)量刑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并达成量刑建议协议的本质,是检察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由既往的单边决定转变为“双向协商”,而且这种“协商”很难一次性完成而需要多轮互动。目前量刑协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值班律师未能为被告人提供充分权利保障。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提前准备好的制式认罪认罚协议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认罪认罚、是否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提前拟定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是单向而非双向,并未体现协商性互动性。其次,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协商程序不规范,存在“闭门协商”的现象。已经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件,检察官虽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检察官由于还存在内部请示制度,因而往往不愿意就量刑建议进行反复、平等、充分的协商——审查起诉的时间有限,内部可能还存在调整初期量刑建议的请示汇报制度,检察官往往不能在与辩护律师协商的过程中当场决定。再次,达成量刑协商意见后检察官又单方决定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但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是否需要再次征询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并重新启动量刑协商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实践中存在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迳行调整量刑建议而不征询被告人、辩护人意见的做法,由此引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反对。(三)完善控辩平等量刑协商的制度保障首先,以有效辩护指引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由于值班律师通常仅扮演见证人而非辩护人的角色,致使值班律师的介入不能确保检察官与被告人量刑的“协商”性。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确保值班律师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为被告人提出量刑咨询性意见,协助被告人与检察官就量刑展开协商。其次,建立检察官听取辩护人量刑意见的公开程序。其他国家的辩诉交易存在“黑匣子”现象,我国应当汲取教训,通过建立公开的听取意见程序避免“密室磋商”。不宜固执于先认罪后量刑协商的程序,协商是双向的而不是单向的,这就要求检察官秉持协商的理念来看待程序问题。同时,还应明确规定,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方案应当提前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再次,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调整程序。检察官业已形成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合意的结果。为保障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量刑建议形成后不宜随意调整。三、明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以规范检法互动(一)确定刑量刑建议重塑检法互动机制在量刑建议权已经被法律确认的情况下,这种一般性疑虑转变为具体的对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疑虑。但是,人民法院拥有量刑的终局决定权。尽管量刑建议权不会侵蚀量刑权,但量刑建议权特别是确定刑必将转移量刑的事务性负担。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没有改变,而以检察为主导的原则逐渐明确。(二)检法非正式互动及其存在的问题尽管检察官具有客观公正义务,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方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因此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将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为避免量刑建议特别是精准量刑建议被人民法院否决,检察机关可能与人民法院互动。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私下的沟通”并非“秘密交易”,而只是正常的业务交流。但是,上述非正式互动机制虽然具有经验合理性,但存在未诉先审的正当性疑问。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官并不了解具体案情,仅凭检察机关的简单口头交流,法官给出的意见虽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预先判断往往会影响法官的后续判断,从而令审判进一步虚化。因此,本文认为,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外,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专业自信,严格限制非正式互动。(三)明确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判断:第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是否存在不当。妥当的量刑建议建立在对量刑情节的正确认定基础上,如果量刑情节认定不当,则量刑建议显然将明显不当。例如,检察机关没有认定自首、立功或者不当认定自首、立功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可以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第二,量刑建议是否符合《量刑指导意见》与《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如果量刑建议形成对《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明显偏离,就可以认定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四、庭审阶段控辩审多边互动应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一)辩护人能否突破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辩护如果辩护人提出的量刑筹码未能实现其期望的量刑值但又担心不认罪认罚会导致检察官提出难以接受的量刑建议,此时辩护人可能与被告人形成合意:由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独立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和《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1条为辩护人突破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辩护提供了法理依据。检法互动、控辩互动与法、辨互动交织,揭示了量刑建议权的复杂运行机制。这种复杂运行机制,一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检察机关开展控辩协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依法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反悔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是否确有合理理由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唯一理由是对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但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即便被告人上诉因而表明其对认罪认罚反悔,但一审判决本身并没有错误——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并因此上诉,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后的新发生事实,不能据此认定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本文认为,由于在控、辩、审三方中被告方处于弱势地位,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的法理。实务界和学术界较多关注被告人为了“留所服刑”而提出“技术性上诉”的问题,但本文认为,在权力运行机制中,强势权力一方应当对弱势权力一方保持适度宽容,否则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告人难以与检察机关开展真正的协商,而只有消极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利于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标。五、结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运用特别是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倡导,使得多数案件的诉讼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环节,由此对传统诉讼的结构产生明显影响。控辩双方需要在审查起诉环节完成量刑协商,而量刑建议的“协商性”过程要求保障被告方与检察官的相对平等地位,这就需要改变审查起诉传统的书面审查环节,完善量刑协商机制。人民法院为确保量刑权的独立性,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开展实质审查,并对被告方对量刑建议的异议会更加重视,由此将重塑检法就量刑展开的互动机制。被告方在量刑协商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可能通过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机会型分工和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从而导致控辩审三方的复杂互动。权力运行机制的规范运行,应当以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平衡为目标,以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为基本原则。作者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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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 | 邓建鹏:个人征信业监管政策改革的法制思考

王瑞雪: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音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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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专题 | 王瑞雪:论横跨公私法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

一、引言以“信用”为名展开的制度,无论在信用评价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具有多大差异,本质上均具有相似的内核:通过记录、评价、标记个人在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既往表现,来对其未来表现予以预测性提示。无论个人信用信息由公权力抑或私权力主体来归集与评价,个人信用评价本质上都是这样的简化认知与分类对待机制,并由此衍生出针对个体声誉、资格与财产的后续影响。二、规范与理论中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在中央层面并未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之背景下,相关规范并未对个人信用评价的范畴形成统一、明确的共识,从中中发掘的若干组分类,譬如“职业信用-金融信用”、“公共信用-市场信用”、“守法信用-履约信用”和“社会信用-经济信用”等,彼此之间交织重叠,呈现出描述性强、规范性弱的特征。从中拨繁就简或可发现一条隐匿的逻辑线:各分类方案均致力于在个人金融信用评价之外建构新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新评价体系以公权力主体产生、保存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基础——无论是关涉个人职业道德还是缔约诚信,无论是关涉个人在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德,只要具备正式的法律文书,均有可能被某类分类方案所囊括,成为新的影响个人信用评价的因素。理论界对于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基本范畴也没有达成相对统一的认识。经济学和民商法理论对个人经济信用进行了体系化建构;公法与数据法治相关理论对晚近生发的政府与网络平台信用治理进行了分别回应。整体而言,相关研究是对个人信用评价不同维度的单侧刻画,并未呈现出其全貌。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私法与公法面向(一)个人信用评价的私法面向个人信用评价的私法面向,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信用以及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两个维度。个人金融信用评价,主要指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征信机构针对个人金融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与评价的活动,其核心应用场景为金融经济服务,旨在通过记录个人在借贷方面的既往表现来提示交易风险。个人金融信用之外的其他经济信用评价,排除了以个人借贷信息为基础数据、以金融服务为核心应用场景的个人金融信用评价,指向通过记录个人消费以及其他经济信息来判断个人消费偏好与经济能力的信用评价,主要应用场景是互联网消费与社交。与个人金融信用制度旨在提示交易风险不同,基于个人消费偏好与经济能力的信用评价主要是为网络平台自身提供分类处理的基础和依据。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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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暨南学报2022年第02期目录及摘要发布

下,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的政策调控底线。关键词: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法教义学;类型化思维;规范的客观解释论华民商法研究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功能的实现路径作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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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治 | 唐林垚:数字抗疫的部门法联动之维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突发急性传染病往往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大,是重大的生物安全问题。我们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时刻防范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在防控常态化的后疫情时期,数字抗疫技术的应用与推广需要兼顾抗疫成效巩固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微妙平衡。本文从《基本医疗与健康促进法》“全民健康信息化”的释义入手,剖析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数字抗疫主要应用场景中存在的理念相悖、顾此失彼和权利保护缺位等问题。以先防后治、权利适度克减和成本最小化三原则为基础,本文提出了数字抗疫语境下健康法和信息法的联动框架,对未来相关领域的立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引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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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2022年重点选题发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本刊是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综合性的学术刊物,创刊于1936年,是我国较早的高校学报之一。本刊是CSSCI核心库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同时为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以侨校特色、中国一流为核心,以服务大局、服务华侨的大统战为引领,以问题意识为导向,以学术服务中国发展,《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推出重点栏目、特色栏目和年度重点方向三个方面选题。在此,诚向海内外广大学者征稿,并立稿约如下:一、重点栏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二、特色栏目1.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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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专题 | 陈国栋:私法信用惩戒的法理及其启示

编者按社会信用惩戒的性质及其法治化是当下法学研究中的热点与关键问题。相较于主流学界就当下信用立法所规定信用惩戒来谈信用惩戒的研究路径,本文提出信用惩戒首先源于私法,应当从私法信用惩戒出发来探讨信用惩戒的本质及其法治化,视角新颖,具有创新性。本文阐述了私法信用惩戒的基本形式、动力机制、信息机制与市场化组织机制,并总结了这种惩戒机制的法律特征。本文试图证明,即使没有国家暴力惩戒机制的加持,在信息系统健全的情况下,私法信用惩戒也能充分运转,实现促成诚信、消除失信的效果,并由此指出我国当下社会信用惩戒也可以按照私法信用惩戒的法理与运行机制来建构。本文论证充分,观点鲜明,具有较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该能够为信用惩戒的法治化建构研究抛砖引玉。一、问题的提出从法律文本来看,我国当下各地、各部委信用立法的确只授权了国家机关以及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被认为承担着一定社会公权力的行业协会以及具有公共性的交易平台实施信用惩戒,从而建立了一套“公法”信用惩戒体制。市场主体被排除出信用惩戒主体范围,他们实施的类似于信用惩戒措施的行为只被命名为“提高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但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信用惩戒最早是由市场主体发起的私法信用惩戒。远在我国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惩戒兴起之前,信用惩戒就早早盛行于域外私法领域,随着市场经济与相应的信用机制的兴起蔚然成风。也正是因为域外信用惩戒有效地促成了诚信交易的市场环境,我国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鼓吹在我国建立一个这样的惩戒机制以匹配市场经济体制。研究私法信用惩戒,对我国社会信用惩戒体制的建设来说,有如下几方面意义:首先,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信用惩戒的本质、运行逻辑及其制度构造。如果仅以我国国家推行的社会信用惩戒工程为起点,从公法角度出发来认识信用惩戒,却忽略早于公法信用惩戒的私法信用惩戒,不啻于拦腰斩断了信用惩戒的历史,截取了其中片段来认识信用惩戒的本质,极易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以史为鉴,不忘初心,才有可能建构具备历史逻辑的信用惩戒。其次,研究私法信用惩戒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国家推行社会信用工程的目标。早在如今国家主导推行的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之前,建构信用惩戒的呼声与实践主要发生于经济领域并服务于经济领域。尽管当下信用惩戒、信用社会之建构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解决经济领域失信问题之目的,但这并不影响这个目的到现在依然是社会信用体制建设的动机之一。因此,社会信用惩戒的建构从一开始就必然要尊重、吸纳私法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技术与机制以服务于私法领域诚信环境之维护,我们必须厘清这一机制的运行路线与逻辑,从而建构足以发挥效能的私法信用惩戒机制。最后,研究私法信用惩戒机制有助于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社会信用惩戒机制。我国当下在建的是一个适用于全社会而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社会信用机制,其必须、必然吸纳私法领域信用惩戒机制,从而形成公域与私域层面的联合信用奖惩机制。如果没有市场主体的参与,社会信用惩戒只是行政机关的独角戏,就无法形成信用治理的共治格局与真正的社会信用惩戒,社会信用惩戒难免沦为”行政“信用惩戒,并因行政机关独木难支而沦入有法难依的窘境。为此,研究私法领域信用惩戒的本质,是落实社会信用机制的不可或缺之举。二、私法信用惩戒的形式私法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历史源远流长,但信用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既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个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法律概念。信用惩戒首先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在我国出现,它是我国经济学领域学者总结域外征信制度的实践效果、运行逻辑并鼓吹国内建构、完善信用制度以解决我国经济领域失信泛滥问题的产物。国内学者在阐释信用惩戒时,形成了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信用惩戒的范围较广,形式多样,信用管理惩罚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有些惩罚可以先由政府行为来执行,而后逐渐转为民间行为。另一些学者则将私法信用惩戒界定为私人主体施加的经济性惩戒。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失信惩罚机制中设计的处罚尺度自然也不出自《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对于形成事实的失信行为,其效果是要在相当长的受罚期间内,使失信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经济的主流,加大失信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失信的个人生活不便。从美国信用制度来看,市场主体根据信用报告可以作出如下种类的决定:拒绝授予消费者信用额度;拒绝雇佣;拒绝承保;拒绝给予牌照、资格、许可;拒绝给予投资或是赊欠;拒绝签订合同;拒绝允许收养儿童等等……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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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专题 | 沈 岿:社会信用惩戒的禁止不当联结

编者按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联合惩戒机制使得非该失信行为的规制机关得以跨事项、跨领域以失信惩戒为名对相对人实施规制,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公民权益。但对于联合惩戒之“联合”如何理解,当下立法或研究并没有给出清晰而系统的规则,而简单规定“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也不可能真正矫正该惩戒机制的滥用。为了有效避免实践中联合惩戒的效果从“一处失信、多处受限”发展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本文试图建立一个更为体系化、条理化的规则体系来框定信用惩戒边界,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超越了既有研究路径,结合实践中各类社会信用规范关于“失信”的设定模式以及失信与惩戒措施的联结方式,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赋予层次更多、内容更丰富的规范意涵,提出了丰富明确细致的适用规则。本文研究深具学术性与实践性,相信既能对未来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社会信用统一立法、对部门或领域的社会信用立法或其他规则制定、对既有社会信用规范文本的清理以及对司法审查或备案审查社会信用惩戒联结的正当性,提供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指引,也能为学术上的相关研究提供有力启发。一、引言:一处失信,何处受限?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失信约束制度提出“规范和完善”的要求,包括“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以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被提及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经在这一短讯中悄然隐匿,厘定信用惩戒边界的用意跃然纸上。只是,若“一处失信”,不应、不宜“处处受限”,那究竟“何处受限”方为正当、适宜呢?对此问题,合法、必要、标准明确、过惩相当等要求皆可发挥其某种意义上的边界厘定作用。然而,相比较而言,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对于“何处受限”问题的回应可能会更加直接,可以扮演其他原则或要求所无法取代的、其独有的框定信用惩戒边界作用。只是,既有讨论多数停留于对明显违反该原则的信用联合惩戒事例之列举说明,或者停留于较为抽象的原理性分析框架。因此,本文拟尝试突破“个案论证路径”和“抽象框架路径”,在全面揭示当前社会信用惩戒关联措施设定之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发现禁止不当联结原则适用存在的困惑,进而建构可能有助于应对和解决困惑的、更具实质意义的分析框架。二、信用惩戒不当联结的拷问与困惑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概念源于德国,但其精髓在多国皆有反映,只是原则和规则之形式与内涵有同有异。它考虑到人民与国家之间并不平等,国家若没有限制地结合各种武器对付人民,人民地位则无保障可言。因此,它的基本要求是公权力行为与人民的付出之间,若无实质的内在关联,不得互相结合,禁止“与事件无关之考虑”。当社会信用惩戒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指导方针全面铺开、渐有肆意滥用之时,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也就自然被论者用来批评该现象。纵览当前对信用惩戒不当联结的拷问,可以发现大致有如下两个路径。(一)个案论证路径个案论证路径的目标不是利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对信用惩戒的关联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探究,也不是建立一个对广泛存在的信用惩戒可以普遍适用的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分析框架,其基本是应用该原则的既有教义,以个别例证的方法,说明信用惩戒不当联结现象之存在。(二)抽象框架路径相比较个案论证路径,有论者试图给出禁止不当联结原则适用于信用惩戒的分析框架,主要涉及以下维度:行为信息与公共信用失信信息之间的关系;失信惩戒与受惩对象之间的关系;失信行为发生领域、类型和情节与失信惩戒措施之间的关系;失信惩戒措施与惩戒目的之间的关系。然而,无论是“个案论证路径”还是“抽象框架路径”,皆缺乏对失信惩戒设定模式的全面勾勒。三、“失信”的设定模式考察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信用惩戒规范文本,可以发现常见的“失信”设定模式如下。(一)单项行为概括式“单项行为概括式”是指国家机关规范文本对单项特定行为属于失信情形作出明确的概括规定。此类设定多见于专门的公共管理或服务领域的规范文本之中,且失信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也较为清晰。(二)单项行为概括+列举式“单项行为概括+列举式”是指国家机关规范文本对单项特定行为属于失信作出概括式规定,同时,又配以具体情形的列举,从而更加细致地确定此失信行为的构成要件。此类设定也多见于专门公共管理或服务领域的规范文本。(三)单类行为界定+列举式“单类行为界定+列举式”是指国家机关规范文本对某一类失信行为概念作出定义,并配以列举情形的方式。此类失信行为并非指向特定的单项行为,而是覆盖多项行为、多种情形,从其概念表述上不宜判断行为的基本构成,故规范文本一般会对其进行“初始定义”,再通过列举具体情形予以辅助说明。而列举的又是更加具体化的一个个单项行为和情形,每个单项行为又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四)多项多类行为列举式“多项多类行为列举式”是国家机关规范文本对多项多类失信行为予以一并列举。因所涉众多,规范文本很少有对失信行为给出定义的,基本是描述性的。此类设定多见于社会信用的地方综合立法。四、失信与惩戒措施的联结方式社会信用体系规范文本把失信行为作为一端、惩戒措施作为另外一端,将它们联结起来,而失信与惩戒在两端的呈现却有特定和不特定之分,在此维度上可观察到不同的联结方式。(一)单项特定惩戒与不特定失信的联结。即规范文本将某项特定的惩戒措施与不特定的失信行为建立关联。(二)单项特定惩戒与若干失信的联结。即规范文本将某种特定的惩戒措施与可确定的若干失信行为建立关联。(三)若干特定失信与若干特定惩戒的联结。有的规范文本针对若干特定失信行为,会联结一些特定的惩戒措施。(四)单项或单类特定失信与不特定惩戒的联结。在失信联合惩戒的大背景下,特定失信与特定惩戒的联结似乎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更常见的是特定失信与不特定的惩戒措施建立关联。(五)不特定失信与不特定惩戒的联结。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文本并未特别指明惩戒措施适用于什么失信行为,而是笼而统之地规定,对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类型。此类联结多见于社会信用地方综合立法。惩戒措施都是开放的,并未与特定失信行为关联,可以理解为地方综合立法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惩戒工具箱”。五、分析框架与规范意涵(一)行为信息与公共信用失信信息的联结在行为信息与公共信用失信信息之间的关联维度,可建立以下三项具有实体标准意义上的规则: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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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专题 | 吴昭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问题研究

张先贵: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专题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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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专题 | 綦 磊: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识别研究

张先贵: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图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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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专题 | 张先贵: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湛礼珠,罗万纯:人口外流与村庄内部分化农村问题研究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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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2021年《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发布,《暨南学报》影响因子再创新高

近日,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中国知网联合发布《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21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影响因子再创新高。《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下简称《年报》)是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自2002年开始,连续19年对中国学术期刊的国内影响力进行定量统计和分析的年度评价报告。经评定,《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继续入选2021《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统计源期刊。2021版年报数据显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影响力指数为138.602,学科排序56/626,较上年排名上涨15位;复合影响因子2.221较2020年的1.679再创新高,其学科排序为53/626。感谢各位作者、外审专家,以及学术同仁对《暨南学报》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办刊制度和用稿流程,尽心服务学者,为构建公平公正有活力的学术共同体不懈努力,为社会贡献更多优质学术成果。《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与《清华学报》《京师学报》《燕京学报》等同时期创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期刊,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投稿须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征稿启事学报动态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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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暨南学报》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 “2016-2020年最受欢迎期刊”

5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成果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谢伏瞻,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高翔出席会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主任姜培茂出席发布会并致辞。会上发布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成果报告(2016—2021年)》。报告显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数据量超过2000万条,国内机构用户近8万家,海外机构用户1000多家,用户分布于183个国家和地区,访问量超过8亿次,是最大的中文社会科学开放获取平台。报告统计分析出“2016-2020年最受欢迎期刊”200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编其中。《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与《清华学报》《京师学报》《燕京学报》等同时期创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以马列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期刊,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现任主编为孙升云教授。学报编辑部将继续为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新使命而努力奋斗,“坚守初心、引领创新,展示高水平研究成果,支持优秀学术人才成长,促进中外学术交流”,努力做好“弘扬中华文明、繁荣学术研究”,继续服务好大统战工作。学报动态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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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投稿须知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投稿须知1选题范围《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是我国较早的高校学报之一。本刊是CSSCI核心库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同时为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台港澳及海外华文文学”专栏于2013年入选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综合性学术期刊,长期关注哲学、文学、历史、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社会学、教育学、新闻传播、国际关系等研究领域。2投稿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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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暨南学报》连续入编CSSCI来源期刊目录

4月26日,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CSSCI来源期刊目录(2021-2022)》。《CSSCI来源期刊目录(2021-2022)》共收录高校学报73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连续入编其中。《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以下简称CSSCI)是南京大学自主研发的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主要收录所有来源期刊/集刊全部来源和引文信息,旨在服务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创新、前沿研判、综合评价,提升中文学术影响力。其数据是对中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以期刊/集刊为载体的成果产出状况和学术引用情况的真实记录,可以为研究机构、学术期刊和研究人员提供可用于分析、研究、批评和评价的原始数据和统计结果。《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与《清华学报》《京师学报》《燕京学报》等同时期创刊。《暨南学报》以马列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文社会科学的正确导向,贯彻双百方针,走理论联系实际、学术结合时代之路,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为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期刊,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现任主编为孙升云教授。据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中国知网联合发布《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影响力指数(CI)学科排序、影响因子学科排序稳步上升,位列Q1区:影响力指数为124.521,学科排序71/637,复合影响因子1.679;影响因子(JIF)学科排序:复合J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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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动态 | 我部两刊连续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近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我部两刊均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第9版)。依据文献计量学的原理和方法,经研究人员对相关文献的检索、统计和分析,以及学科专家评审,《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即第9版)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的核心期刊。《暨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与医学版》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年版(即第9版)综合性理工农医类的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是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牵头研究和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也是中国最早的核心期刊评价成果体系。1992-2008年每隔4年评价一次,2008年起,每3年评价1次。2021年3月推出的《2020年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九版)》为最新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2000年连续入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刊于1936年,是我国较早的高校学报之一。本刊是CSSCI核心库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社科名刊。同时为广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期刊建设资助期刊,广东省委宣传部“理论粤军”专项资助期刊。“台港澳及海外华文文学”专栏于2013年入选教育部学术期刊“名栏建设工程”。据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与中国知网联合发布《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影响力指数(CI)学科排序、影响因子学科排序稳步上升,位列Q1区:影响力指数为124.521,学科排序71/637,复合影响因子1.679;影响因子(JIF)学科排序:复合J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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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征稿启事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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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问题研究 | 湛礼珠,罗万纯:人口外流与村庄内部分化

湛礼珠(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农村发展系博士生);罗万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乡村治理研究室副研究员)。原文标题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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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问题研究 | 罗 敏,周 超:农民工城市融入缘何依托共生型组织

罗敏(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周超(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原文标题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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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政府治理研究 | 郭雪松 赵慧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间网络结构研究

郭雪松(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赵慧增(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和伦敦大学学院风险与减灾研究院UCL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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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政府治理研究 | 刘 权:政府数据开放的立法路径

明:公共安全治理中地方政府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策略许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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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 暨南学报2021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发布

识形态企图,也就容易拨开资本主义正义观精心设计的意识形态迷雾。通过拜物教批判的语境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马克思的确对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给予了强烈的正义性谴责,“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并没有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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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政府治理研究 | 徐 明:公共安全治理中地方政府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策略

|《公共安全治理中地方政府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策略——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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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政府治理研究 | 许 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数据治理

“人格尊严”条款,通过借鉴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立基于“人的可行能力”而非“经济效用”,将“数字技术自主选择”、“数据使用透明度”和“数据非歧视”作为数据正义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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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 | 赵建国:夯实共和国新闻史研究的基础:“十七年新闻宣传”史料整理刍议

3.专题性史料汇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新闻出版法规汇编1949-1990》《中国报刊法制发展史(史料卷)》《中国新闻法制通史第五卷史料卷(下)》等,是比较重要的系统性史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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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线上投稿指南

导语近日,《暨南学报》上线了官网认证,请各位作者在线投递时,确认投稿网站的真实性,下面小编将为各位详细解答一下关于在线投稿的事项~Q1如何找到《暨南学报》投稿地址《暨南学报》已全面接受线上稿件投递,不再接受纸质投递,请各位作者认准唯一投稿网站http://jnxb.jnu.edu.cn/skb/CN/volumn/home.shtml找到官方投递网站的路径有以下3种:从暨南大学官网进入在百度搜索“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找到带有“官方认证”标识的网页关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微信公众号(ID:jnxb0281),可获取官方投递网址和投稿格式要求推荐使用暨南大学官网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方式找到投稿地址~1从暨南大学官网进入搜索暨南大学官网—找到“组织机构”下的“服务管理”——找到“直属单位”——找到“学报编辑部”——点击进入既可找到正确的投稿网站2在百度搜索“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找到带有“官方认证”标识的网页3关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微信公众号(ID:jnxb0281),可获取官方投递网址和投稿格式要求扫码关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杂志简介”下既可获取投稿网站Q2可以通过中介代投吗不可以哦,编辑部只接受作者本人投递的稿件,我们的系统可以识别出中介稿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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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研究 | 肖俊: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研究—从罗马法到《民法典》的考察

(4)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同样具有住房保障目的,在既有的各地区的共有产权房规则中,只有在受让人满足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租和继承房屋。因此共有产权法也不能不能自由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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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 | 2020年总目录

艺术参与对个体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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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 | 魏传光:马克思拜物教批判语境中的正义思想

马克思看到,不论是“拜物教”还是“资本主义正义观”本意是以雇主利益为出发点来组织整个世界的道德和知识武器,其目标是拥护和修饰资本主义制度,但二者又都被塑造为关于社会的普遍理论信念或公共的自我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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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题 | 周 婧: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形成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指引,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的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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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专题 | 李 林: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以下简称“国家治理法治化”),一项根本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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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 | 张震: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宪法依据

具体到该几部法律的制定与发展看,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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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李建星:加速到期条款之内容规制

虽然,《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与第752条同为单方期限利益丧失型条款的基础,但两者在控制条款的适用条件上取态截然相反:《民法典》第634条第1款属于半强制性规定,第752条则属于纯粹的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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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新义 | 金融科技法律如何制定?

无论是新设模式,还是特别法模式或修法模式,韩国在所有的金融科技法律或法律规定中,均强调要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理念。除此之外,有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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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论坛 | 对机器人“法律人格论”的质疑

|《对机器人“法律人格论”的质疑——兼论机器人致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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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 | 司法决策中的效用考量及其偏差控制

在绩效考核的激励之下,法官将通过策略行为追求自利后果,这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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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息化研究 | 论数据时代虚拟事实的法律效力

随着虚拟事实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必然要认真对待虚拟事实的法律效力问题,传统社会的道德体系必须重新作出适应性调整,以利益为导向的法律价值必须要回到传统经典道德中寻找公平正义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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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文学 | 《白毛女》本事演变探微

从中“可以读到‘弱女子变鬼复仇’的古老戏剧原型模式、可以读到古老的‘难婚’原型的再造,同时更有英雄除暴安良的故事承传”。可以说,正因有“复仇”等集体记忆,“成长”故事才见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