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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问题研究 | 罗 敏,周 超:农民工城市融入缘何依托共生型组织

罗 敏,周 超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08-28


作者 | 罗敏(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周超(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原文标题 |《农民工城市融入缘何依托共生型组织——基于Q市L镇多重组织互动的地方性叙事》

首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

网络版略有删减



原文提要

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关键是依托共生型组织。共生型组织是一种共生单元之间互为主体、价值趋同、资源共享以高效合作、高度协同为特征的组织化形态。组织共生强调在不同组织之间或同一组织内部构建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共生关系,关注不同组织之间和同一组织内部的有效互动。不同于以往“权益—冲突”的视角,基于“组织—共生”的角度,探讨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三者互动的现实样态,揭示农民工组织化的“共同体”意识,推动农民工“本土化”。对于城市治理而言,农民工组织化为单一个体(共生单元)的城市融入降低了交易成本,它既构建了农民工共生型组织与基层政府、NGO及本地居民的“共生关系”,又形成了城市社区“以外治外”的治理逻辑。





一、

引言


对于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探讨,学界诸多研究都是以农民工如何获得合法市民权益为基本导向,其背后隐藏了农民工与本地居民、基层政府“权益—冲突”的预设,因而学者们纷纷提出要解决农民工城市融入难的问题就必须赋予农民工同等的市民身份与市民权益。而现阶段中国的城市并未达到资源的极大丰富,还难以满足农民工市民化的权益诉求,农民工市民化及其生存状态“边缘化”的现象在未来一段时期里依旧会长期存在。在制度的藩篱被逐渐打破的新时期里,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讨论应该摒弃“权益—冲突”的视角,以“组织—共生”为切入点重新审视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难题。将共生理论运用于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研究课题,不但有助于深化共生理论的外延价值,还可以推动农民工依托共生型组织实现“在地化”的城市融入。基于此,以农民工组织化的社会需求与构建基础为前提,探究如何发挥组织共生的功能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入成为了本研究逻辑起点和选题缘由。



二、

组织理论:关于多重组织的研究


关于组织化理论的研究著述颇丰,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理想型官僚组织理论,它可以运用于各种不同的组织中,包括政府部门、商会组织、志愿组织、自组织,甚至是宗教组织等,组织化的优势主要归结于它能够用最有效率的方式来让众人为追求特定的目标而共同工作。在组织理论的范畴内,农民工组织化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农民工自组织。自组织行为作为组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任何时候都可能自发形成并发挥作用。农民工自组织有多种形态,诸如老乡会、同学会、兴趣社团、工友会、草根维权组织等。其中,老乡会、同学会、工友会、兴趣社团等自组织的形成主要归根于一种地缘、学缘和亲缘的“情愫”,其本质上是将这种“情愫”有效的结合,这种“凝聚”对“异缘”的排斥性远远超过了其包容性。


2.内部正式组织。这种组织主要由国家自上而下创建的工会为代表,作为国家授权的组织,工会的合法性来源是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与农民工非正式组织“有群众缺组织”的特点相比,工会是“有组织而群众参与不足”。但这种内部正式组织的实际功能的发挥十分有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广大农民工群体更加倾向于加入老乡会、兴趣社团等各类民间组织。


3.外部正式组织。自互联网时代以来,农民工维权事件频繁地曝光于自媒体时代的网络空间,这也催生了社会各界关注并积极参与农民工群体的服务工作,诸如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社工团队、商会等。从组织的功能来看,它能够为农民工群体提供许多便利的公共服务,诸如司法援助、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儿童托管等,不仅为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制化渠道,还为农民工群体实现真正的城市融入发挥着举重若轻的作用。但这种组织普遍存在着合法性问题、资源匹配问题、组织管理问题等多重困境,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

组织依赖:农民工组织化的需求与基础


美国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Charles Wright Mills)认为“组织能够使组织成员的公民权利意识得到加强”。农民工组织化是指农民工群体通过加入既有正式组织(工会、商会、职工代表会等)或者通过自发建立非正式组织(老乡会、同学会、兴趣社团等)状况的组织形态。从“组织—共生”的角度而言,组织化的共生逻辑能够有效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以组织为载体既是农民工群体自身生存的需要,又是流入地社区治理的需要。同时,农民工组织化也需要一定的基础,诸如经济基础、信任基础、网络关系、精英效应以及政策支持等。


四、

组织互动: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实践

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实践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组织内部的互动共生,即农民工参与自组织、内部正式组织、外部正式组织等各个组织内部的互动共生模式;第二类是组织间的互动共生,即农民工参与自组织、内部正式组织、外部正式组织等不同组织之间的互动共生模式;第三类是草根维权组织、NGO、社区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之间的互动共生模式。

 

(一)地方性经验:农民工多重组织的实践

在实践中,农民工组织化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组织孵化的方式,通过农民工群体自发创建农民工自组织,包括以血缘和亲缘为基础的老乡会、以学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同学会、以趣缘为基础的兴趣社团、以职业为基础的工友会、以权益为基础的草根维权组织等。二是组织吸纳的方式,通过既有各类社会组织或团体吸纳农民工群体加入组织体系中,诸如:内部正式组织和外部正式组织。


(二)组织化优势: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良性互动的实践

根据上述L镇农民工多重组织的实践发现,在多重农民工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良性互动的实践中,农民工组织化应该是城市社区治理的关键,这主要归结于农民工组织化的优势:一是解决问题的效率高、成本低和效果较好;二是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建立互惠的信任关系;三是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群体在“他乡”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五、

组织共生: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三重逻辑


通过对Q市L镇农民工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的梳理,本文认为组织共生需要某种特定的“引力”,它涉及到组织共同的信任基础、利益、价值等核心要素,并通过这种“引力”将同一组织内部和不同组织之间“共生”起来构建一种互惠合作的“共生圈”,推动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社区治理的秩序中。


图1 农民工多重组织共生城市融入的三阶段


如上图1所示,农民工群体以组织共生的方式实现城市融入分三个阶段:(1)过程Ⅰ进入阶段,农民工自发形成自组织或者农民工群体被既有组织吸纳实现组织化,当然,在这个阶段也会产生组织内部共生,即单个农民工与农民工以及组织的共生情况,目标是形成稳定的组织化“朋友圈”;(2)过程Ⅱ共生阶段,农民工自组织、既有正式组织与基层政府等多重组织互动共生,目标是构建网络型“共生圈”;(3)过程Ⅲ融入阶段,农民工群体以组织化形式更好地融入城市,需要突破多重组织共生的信任、利益和价值等差异形成的“隐形隔离墙”,目标是推动农民工“本土化”。

 

(一)进入:形成组织化“朋友圈”

一是作为一种本能型共生关系的亲缘组织。在这种组织化的形态中,最初的关系又是以血缘关系为核心而建立起的共生关系,由于血缘关系是最亲近的且具有最多相同的亲缘特征,因而这种本能性共生关系也是最稳定的,其目的是基于一种对亲缘农民工群体的帮扶而非简单地对利益的追求。


二是作为一种互惠型共生关系的地缘组织。基于地域相近而形成的农民工组织化共生形态,是一种互惠型共生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社区型共生关系。在同一片聚居区内,农民工群体可以享受城市社区共同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每一个工业园区和农民工聚居区都是一个生态共生系统,而加入这个共生系统的农民工群体都是互惠的、自由出入的。


三是作为一种合作型共生关系的业缘组织。在农民工业缘组织中,通过行业组织合作共生的资源共享的功能,诸如共享行业就业信息、行业发展趋势等资讯,既减少了农民工群体失业的几率,又降低了本行业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从而增强了业缘组织共生的有效性。


四是作为一种契约型共生关系的网络组织。网络组织作为一种超越了亲缘、地缘和业缘的契约式共生关系,它主要是通过在农民工群体中编织了一种无形的“网”,将有利益相关的农民工群体聚集而形成的一种关系网络。

 

(二)共生:构建网络型“共生圈”

一是培育共生理念,理顺多重组织共生层级关系。在社会共生理念下,推动农民工群体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的和谐共生。


二是统一共生界面,夯实多重组织共生合作基础。就政府而言,在树立共生理念的基础上,从顶层设计出发,要敢于废除一些阻碍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法律、政策和制度设计,以公平、对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共生组织单元的利益,动态调整割裂共生界面的政策和法规。就市场而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控,改善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不公正的现象。就社会而言,要重视农民工组织、NGO、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基层政府在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功能,增强对农民工居住空间、社区隔离与歧视等方面的治理力度,构建有利于农民工群体与本地居民和谐共存的社会界面,推动社会网络化共治的格局。


三是改善共生环境,促进多重组织共生双向激励。一方面,要改善现有不均衡的共生资源分配结构,全面把握共生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加快农民工多重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团体的共生进度,即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程度。另一方面,要通过政府各类政策资源,鼓励和支持农民工组织化,并予以项目资助,提升农民工自组织的孵化能力和其它社会组织团体的组织吸纳能力。


四是强化共生机制,消除多重组织共生掣肘因素。以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为基础,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群体的知识结构、素质和技能,以强化农民工多重组织共生机制为突破口,加强制度环境、居住环境和社交环境等多方面的共生机制创新,营造一种和谐共生的城市社区环境,为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夯实制度基础。

 

(三)融入:推动农民工“本土化”

农民工“本土化”要突破多重组织共生的信任、利益和价值等差异形成的“隐形隔离墙”,依托多重组织共生的特殊功能,从“组织—共生”的视角建构起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多重共生型组织载体,推动农民工“本土化”。换言之,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关键是要发挥农民工共生型组织在融合中的作用,依托农民工共生型组织,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群体与本地户籍居民之间的有效互动,既要搭建一个互惠共生的经济空间,又要构建一个和谐共生的公共空间,从而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社区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六、

结  语


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趋势,城市发展陷入了“民工荒”和“落户难”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以“经济吸纳”的方式催生了农民工不断涌入城市的“民工潮”,一方面农民工被“社会排斥”的现实让其“游离”在城市与乡村的边缘。基于“组织—共生”的角度,在多重组织共生的前提下,理顺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三者互动的现实样态,农民工城市融入需要构建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多重组织共生关系。其一,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农民工个体与组织的关系,由于个人价值目标的崛起,以往由个人服从组织目标的“服从关系”转变为个人与组织的“共生关系”。多重组织共生的过程,也是不同组织求同存异相互融合的过程。正式组织是以效率为逻辑,而农民工自组织是以情感为逻辑。其二,依托多重组织共生,建构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社会支持网络。在以社区为载体的多元治理体系中,农民工城市融入的治理主体由单一的政府扩展到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即除了基层政府这一治理主体以外,农民工自组织、企业工厂、妇联组织、NGO、本地居民和大众媒介团体等都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重要载体。其三,农民工城市融入并不是落户于流入地城市,而是推动本地居民和农民工群体享有同等的公民权益,包括医疗、社会保障、子女受教育等公共服务,从公民权益和情感归属上,真正实现由“城外人”向“城里人”转变。其四,多重组织共生并不是要消除组织的异质性,将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组织构建形成一个大组织,而是要将这些组织构建形成一种互相包容、互相尊重、互相协同的共生关系,是一种互惠合作的“理念共生”。其五,农民工组织化为单一个体(共生单元)的城市融入降低了交易成本,既构建了一种多重组织与基层政府、本地居民的“共生关系”,又形成了一种城市社区“以外治外”的治理逻辑。

 


原文即将上线官网和数据库,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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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文 | 邹雅嘉

审 核 |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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