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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专题 | 綦 磊: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识别研究

綦 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08-28



作者 | 綦 磊(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

原文标题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识别研究》

首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0期

网络版略有删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有助于理顺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与行使关系,亦可阻隔集体及其成员的市场风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然而,《民法典》尚未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营利法人以及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更未立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构建具体的调整规范。《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等中央政策要求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和权利,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已提上日程。在此背景下,本文探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产权结构、决议规则、组织形式、股份权能方面的特别性,并以此为基础完善其规范调整机制。




一、

财产的特别性: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完善


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具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直接授予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权利,既不需要集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集体通过意思表示的形式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授权。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在其经营失败或承担债务时,集体财产所有权不属于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的标的,隔离了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市场风险。


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为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的内部法律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对人的外部法律关系。在内部法律关系层面,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和表决规则形成处分集体财产的决议,按照集体及其成员的持股比例分配收益。在外部法律关系层面,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处分集体财产,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

决议的特别性:民主管理与经营活动的调适


法人须具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内部决议制度,以形成法人统一意志,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产物,不仅要保障成员的民主管理权,而且要从事经营活动。民主管理崇尚平等,经营活动追求效率,两组法律价值如何和谐共生于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制度之中?


(一)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一人一票”的决议方式实现成员的民主管理权


这是因为:第一,虽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包含“股份合作”的内容,但成员享有的股份仅是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具有表决权能,不能采用“按股投票”的决议方式;第二,“一人一票”的决议方式更有利于保障集体成员的身份平等;第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合作是劳动者的联合,为了维护成员对合作社的平等管理权,合作社普遍采用“一人一票”的决议方式。




(二)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分权决议机制适应经营活动的需要


成员大会由所有年满十八周岁的集体成员组成,有权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股份设置与增值收益分配、理事会的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营业、制定处分集体财产方案并报成员大会批准、向成员大会报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财产状况等职责。理事会应采用小团体“一人一票”的决议方式,提高决议效率,以适应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



三、

组织的特别性:社区性的法权设计


作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产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本集体社区范围内设立的经济体。这是否意味着只有本集体社区的成员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本集体及其成员才能取得集体资产股份?


(一)只有本社区集体的成员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产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本集体社区范围内设立的经济体,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部资本基于投资关系,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突破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并且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结构和治理机制不相容。法律应予以禁止。




(二)集体资产股份的社区性及其突破


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初始配置均具有社区性,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原始取得集体资产股份。集体资产股份虽是集体成员凭身份取得的股份,却是具有现实财产收益分配内容的请求权,并非专属性权利,可以转让,并且股份转让不必拘泥于社区性规则。



四、

股份权能的特别性:表决权与收益权分离的法理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与公司股份不同,主要是成员收益分配的依据,不包括表决权能。如此界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1. 保障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平等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基础并非成员出资,而是集体资产的折股量化,成员主要是凭借户籍等身份性因素加入到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用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是成员的联合,是遵循成员平等和互助合作原则设立的经济体。基于以上两个原因,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人一票”的决议方式,实现成员对法人事务的平等管理权。


2.防范部分成员或外部资本控制集体财产。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中包括表决权能,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方式可能变为“按股投票”。在中央政策允许股份流转背景下,部分成员或外部资本可能通过收购股份控制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收益,从而背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初衷。


3.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过程中,集体成员的表决权与收益分配权有着不同的实现路径,不能混同。



原文即将上线官网和数据库,敬请期待


延伸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专题 | 张先贵:究竟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图 文 | 邹雅嘉

初 审 | 李晶晶

终 审 | 孙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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