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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2016年上半年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6年上半年,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查办了8起典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2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共5名违法行为人、6起排污单位的共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现将上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通报给你们(见附件),供全国各地环保部门学习借鉴。 为持续保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将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培训,解决不会查、查不出的问题。 二、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有弄虚作假嫌疑的,要及时取证,主要包括:照片、视频、数据等资料;现场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比对结果;制作现场调查问询笔录等,防止证据灭失。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衡量标准,现场检查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区分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与故意弄虚作假、人为主观故意违法与运行维护能力差的不同性质问题,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提供完整、合规的证据材料,不得主观臆断,随意移交、报告。 四、有管辖权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等的规定,以及证据材料对发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监督落实。 五、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建议移交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尽快处理。 六、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的规定,所有查处结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应当由直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逐级按时由省级环保部门汇总报送我部环境监察局。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生产、销售、运维的厂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让弄虚作假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我部将继续督促检查各地打击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工作,及时公开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一、责任方为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案件(2件)
1.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数据采集仪程序,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中400mg/L以上的监测数据与同时段数据采集仪显示上传数据不一致。例如:2016年1月29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482.8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67.43mg/L;2016年3月1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552.4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47.51mg/L。另外,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擅自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并对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操作日志。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将数据采集仪软件设定为:超过400mg/L浓度的监测数据自动用以前不超过400mg/L的监测数据代替,致使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测量值与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上传至环保部门的监测值不一致。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6550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张艳斐、岑驾科2人通过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对仪器中软件进行修改,同时删除操作日志,试图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日常运维操作,伪造运行维护记录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无法正常启动运行,且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无历史数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D水质在线监测仪自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处于死机状态,无法运行。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2016年1月29日至2月26日期间未按相关要求到企业进行日常运维操作,致使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使用;并在2016年2月26日当天伪造了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9日的运行维护记录与质控样比对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34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贾丰、周传雷、徐楠3人违反技术规范操作、未按频次到现场运行维护以及伪造虚假的运维记录、质控样比对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方为污染源企业的案件(6件)
1.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通过一个月的数据分析,2016年4月5日14时40分,上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排放池中间建有挡墙,自动监控设备采样口外套贮水桶,该贮水桶内有管道直接通往排放池附近5米处的自来水管,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污水站班长魏登云,为躲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擅自对自动监控系统取样口进行改造,加装取样桶,并直接用一根黄色软管注入自来水,致使自动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样品经过稀释,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虞区公安局针对该单位涉嫌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2.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为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备监管,超标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排水情况异常。3月22日上午,执法人员突击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利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规律,通过控制水泵调节二级水解池到好氧池的进水量,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时减少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好,待采样结束后加大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差,属人为故意逃避监管,且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查处情况: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4.5万元。诸暨市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3.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接到第三方运维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举报:在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发现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且自动监控设备的取样管被拔插至矿泉水瓶中(该员工随之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即将该情况通报给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按程序交由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 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人员会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中心调阅站房监控视频发现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月29日13时40分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带入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放入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3月3日11时08分发现该企业员工再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放入自动监控设备内。 3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至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调查,并制作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及张露露对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5月27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张露露2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4.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6日、2月17日、3月16日,河北省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与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三套自动监控设备烟气采样头均焊接有一个管路接头,并与一根PVC管连接。2016年3月22日,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问询笔录》。该企业存在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移送至昌黎县公安局,昌黎县公安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3名主要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菏泽于楼断面氨氮超标,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将该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关联分析,发现该断面主要排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5月16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对采样系统进行详细排查,发现采样管路被擅自引入封闭的生物指示池内,采集指示池内的稀释水样进入在线分析仪器。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私接暗管,干扰采样,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巨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巨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6.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4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动态管控系统,发现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斜率由1修改为0.5,超出正常范围,触发动态管控系统报警,斜率的修改导致企业排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降低。5月25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开展调查,查封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修改证据。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擅自修改了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对弄虚作假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日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