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
垃圾焚烧发电是当前国际上处理垃圾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迅速发展,新建、改建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技术装备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烟气排放的自动监测技术也与国际接轨。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环境管理,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形成公平、守法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并于2019年3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管理规定》?
答:一是强化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的迫切需要。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资源综合利用的特点,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是重要的市政工程,也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必须有高水平的环境管理“保驾护航”。这是制定《管理规定》的基本考虑,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加强常态化监管的重要举措。自动监测具有连续在线运行的优势,是监督企业排放行为的“前沿哨兵”。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依法规要求全国所有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装、树、联”任务(即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制定《管理规定》,正是对“装、树、联”任务的进一步深化。充分利用好自动监测数据,可以有效避免监管死角,有力震慑违法排污行为。制定《管理规定》,将为进一步发挥自动监测数据的监管作用,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管理,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常态化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各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的焚烧工艺不同,相同焚烧工艺的操作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近几年,在各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企业的高度重视下,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投巨资对生产工艺技术进行提升改造,集中整治成效明显,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情况显著提升。制定《管理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垃圾焚烧发电厂实际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认定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用好自动监控手段,强化对这些企业排放行为的环境监管。一方面,通过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淘汰个别工艺水平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更重要的是,促进垃圾焚烧发电厂练好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督促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以切实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倒逼行业优胜劣汰,促进行业不断实现高质量发展。
问:《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管理规定》强调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方法和限值。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以下简称GB 18485)中关于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的标准限值的测定和判断,只适用于手工监测方法,不适用自动监测。因此,必须重新规定自动监测数据的超标判定标准。
三是提出了炉温不符合标准的处罚要求。为切实将GB 18485-2014规定焚烧炉炉膛温度应当不低于850℃的标准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便于执法取证,《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的热电偶测量均值不得低于850℃,否则认定为垃圾焚烧工艺不正常运行。
问:如何保障《管理规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通过多次组织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厂商和行业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和座谈,全面掌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整体运营管理水平,深入研究了不同工艺类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操作流程和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管理规定》的科学性、操作性和严肃性。
一方面,实事求是确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豁免情形。根据焚烧炉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控系统(CEMS)实际运行规律,《管理规定》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焚烧系统工况和CEMS异常两大类情况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作为用于判断是否属于豁免情形依据。为提高操作性,《管理规定》对GB 18485规定的豁免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另一方面,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按照“装、树、联”要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所有自动监测数据、炉温数据及其标记的内容和时间均会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的,将按照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处理;对于数据标记弄虚作假,谎报豁免情形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从重处罚;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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