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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被环保督察的两家央企反馈意见透露出怎样的信号?
2019年7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启动,相较第一轮环保督察而言,将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中央企业纳入督察范围是本轮督察的一大特点。
但从反馈意见来看,中国五矿、中国化工交出的成绩单,显然并不光彩。两个企业都存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整改落实工作不力”、“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具体而言,从集团总部到下属企业,都存在诸如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机制不完善,污染治理不达标甚至非法偷排,消极应对监管甚至虚假上报信息乃至拒绝检查等行为。
中国五矿、中国化工得到的反馈意见,牢牢盯住了企业的环境污染,这和两家央企的生产职能密切相关。同时,相对于面向六省市的意见,针对两家央企的书面反馈,其部分评价和个别措辞可以说是比较严厉。例如,“集团公司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缺乏清醒认识,对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未及时组织专题研究学习,所属部分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违规情况还较为突出”,以及上级公司“纵容”、“放任”下级公司违法违规等。
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各级国有企业,虽然从法人单位数量上只占全国企业数量的2%,但却创造了25%的财政收入。由于承担着大量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生产和服务职能,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形势下,很多人对国有经济的“定海神针”作用寄予厚望。然而,从督察反馈报告中可以看到,中央对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并没有因为经济压力而松懈,即使是对于央企这样的“亲儿子”,也要“恨铁不成钢”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与中央企业应起到的引领示范作用还有差距”。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本次被督察的中国五矿、中国化工,均为全球500强企业,且分别为中国金属矿产、化学工业的行业龙头企业,从生产规模上看,显然够大。但是,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相当程度的环境污染,新建项目甚至还在使用限制类工艺,大量的环境成本被隐藏于非法排放的污染物和危险废物中,那么,是不是能称得上优?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多年后,公司内部尚未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让我们无法想象其在海外根据投资地区法律法规与全球同类企业进行的竞争结果?这样的内部治理水平,是不是能称得上强?
国有企业的治理显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中国五矿、中国化工的督察结果显示,大型央企的环境治理水平可能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这是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必须要补上的短板,而反馈一系列问题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其是将“家丑”外扬,更不如说对包括央企在内的各级国企的一种警醒和鞭策。国企所代表的制度优势,国企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应该是一句口号,是骡子是马,该拉出来溜溜了。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对中央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曝光,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维护,有利于促进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健康发展。从本次督察对六省市的反馈中可以看到,除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外,各类生产性企业始终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主体。虽然不少国企早就推行了属地化管理,但由于各级国企在财务和人事关系上大多由上级公司或上级政府管理,因此会和基层监管部门形成一种微妙的关系。这种容易受到行政干预的关系常被市场所诟病,最典型的就是低行政级别的基层政府难以对高行政级别的国企进行充分的行政监管;而这种监管的失衡将显而易见地打击同一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信心。
本轮督察发现,中国五矿、中国化工都有子(孙)公司不接受、不配合地方监管的行为发生,而借助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力量,可以让类似国企回归到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化环境中去。
总的来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央企的督察,是党和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固化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企去行政化改革的催化剂。去腐生肌的刀开始深入肱骨,显然去疾不远矣。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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