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方案》发布和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编制了《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近期正式印发。《实施方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对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问:《实施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第二至第九部分提出主要任务,包括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等。
第十部分是保障措施。提出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加大督察力度、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等要求。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各方责任有哪些具体举措?
三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充分、有效共享信息。
问: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问:《实施方案》对于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费用高等问题有何考虑?
为此,《实施方案》对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根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实践和研究成果等动态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得纳入名录的危险废物更加精准和科学,并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二是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以当前环境管理中属性认定存在争议的废物等为重点,识别筛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避免“过度”鉴别、重复鉴别。三是落实《固废法》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通过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和鉴别程序。
问:如何破解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难题?
此前,我部印发《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部分地区成效初显;联合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也取得明显成效。
《实施方案》总结吸收上述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针对破解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难题,提出以下举措:一是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科研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等产废单位点多、面广、量小等特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解决分散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二是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等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解决“工业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三是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
问:《实施方案》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何新要求?
问:请问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当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区域处置能力不均衡,有的省份能力过剩,有的省份能力不足。对此,《实施方案》提出从“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三个维度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
第一,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到2022年底前,实现省(区、市)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需求总体匹配。
第二,通过区域合作、处置能力共享方式,解决部分省份受限土地资源、选址条件等导致的省(区、市)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危险废物处置难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三,立足当前和长远,针对各地普遍难以处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地质特点、交通运输等因素,由国家统筹一批服务全国的大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地。
问:《实施方案》在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有何举措?
答: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结构不合理,“吃不饱”“吃不下”“吃不了”现象并存;产业集中度低、龙头企业少、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产业技术水平低,低值低水平利用普遍,部分危险废物设施老旧落后,难以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各地动态评估本地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定期发布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利用处置能力等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
二是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促进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通过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等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
三是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水平。建设技术先进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规模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
四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防治适用技术,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
问:针对医疗废物,特别是涉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湖北省武汉市等重点地区医疗废物日产生量激增,一度超出医疗废物常规处置能力4倍以上,暴露出医疗废物、特别是重大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处理方面的短板。目前全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已提高到约200万吨/年,基本满足各地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全国医疗废物处置平稳有序。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实施方案》结合国内外实践,提出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保障医疗废物常规基础处置能力。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基本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就近处置服务。
二是完善重大疫情期间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
三是保障重大疫情期间应急处置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明确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
问:《实施方案》对于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基础支撑能力有何考虑?
答:针对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基础支撑能力薄弱的问题,《实施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改革内容:
一是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国家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
二是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和转移管理制度,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三是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环境保护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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