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和1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比对监测数据查处典型案例,并对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天津市武清区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颗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启示意义】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锁定造假线索。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二、河北保定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启示意义】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网上巡查,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三、浙江杭州余杭高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9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一案一议”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保障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四、安徽合肥肥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现场、调查询问、固定证据,有效防范了涉案人员互相串供、灭失证据和掩盖作案动机等行为的发生。
五、福建泉州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2019〕3号)第十条第(七)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0日,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12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利用大数据分析功能,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六、山东聊城众泰中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高浓度标样改变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曲线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山东省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山东众泰中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监测站房内标签标示为25mg/L的总氮标液在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上测量显示为6.20mg/L,经送实验室测定,其实际浓度为97.6mg/L。调阅历史运维记录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该站房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多次数据校准失败,校准前后斜率、截距改变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该公司运维人员为避免总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人为通过校准高浓度标样来改变校准曲线的斜率、截距,造成总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偏低。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2021年10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2名嫌疑人已实施行政拘留,当地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启示意义】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本案作案方式极为隐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准确溯源造假点位并控制现场,通过标样比对等技术手段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实现精准执法。
七、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案
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经调查证实,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开展的比对监测未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采样人员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大于2mg/L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浓度1.5mg/L的标准样品代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现场未对pH值、流量计开展比对,采样人员丰某根据现场监测时的pH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pH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在废水排放口仅取样1份,实验室主任张某授意化验员江某根据现场监测时COD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2022年2月2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罚款4.48万元。
【启示意义】依法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伪造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处,形成震慑。对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引导环境检测市场逐步规范,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生态环境部
环境保护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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