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生鲜 | 邵蓉 颜建周: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亮点解析
2020年3月30日,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布,并将在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由2007年版本的15章177条浓缩为10章126条,篇幅大大缩减,但原则、理念、内容不乏创新,呈现多处亮点,请随小二一起来看看邵蓉、颜建周两位老师的权威解读:
新《办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强药品注册环节监督管理的决心,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防范和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强化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管理
新《办法》明确,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根据安全性风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在法律责任部分,新《办法》规定申办者如果存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保障药品安全至关重要,新《办法》强化了覆盖药品研制、注册和上市后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增加对GLP机构、GCP机构的监督检查要求并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明确上市前审评与上市后评价研究的衔接,明确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后必须完成相应工作的时限要求,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的,明确相应处理措施,直至撤销药品注册证书;重视药品注册与药品生产的有效衔接,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效落实与持续合规;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注册管理,建立药品品种档案,为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日常监管和各监管环节信息无缝衔接奠定基础;充分发挥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手段,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共治。
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威胁药品质量安全,为确保作为审评审批核心依据的数据质量,新《办法》在基本制度和要求部分明确提出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也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包括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不仅撤销相关许可,处“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资格罚,还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实施双罚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更加严厉处理,以财产罚为例:对单位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即可以处最低七百五十万元罚款),对个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明确药品加快上市程序,完善我国创新药物研发上市政策环境
新《办法》中专门设置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通过明确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特别审批程序,对基于不同原因而需要加快上市进程的药物设置了四个差异化的加快上市通道。明确了每类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适用范围、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支持政策等内容,显著提高了相关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于鼓励我国创新药物研发,加快新药上市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在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相关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得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对疫情防治所需的药品实行特别审批,加快相关药品的上市进程。
明确创新与仿制并重的原则,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
新《办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明确仿制药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并提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对于仿制药等,根据是否已获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已有同剂型品种上市等情况,基于风险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多措并举,共同促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的提升,推动仿制药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创新药品注册分类
在充分关注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特性并兼顾现代和传统药的前提下,新《办法》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其中,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生物制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也即注册分类中不再区分“进口”,而是执行统一的审评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我国医药产业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奠定基础。
多样化的药品上市许可选择,彰显注册管理的科学性
根据拟申请上市药品的不同特点,新《办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设置了三条药品上市许可路径。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对于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当然这主要是针对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的;而针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处方药可以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毫无疑问,基于不同的情形赋予不同的路径选择,其科学性一定大大提升。
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实行分类管理
新《办法》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按照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程度对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药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等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以及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等,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等,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优化临床试验管理
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基于风险开展药品注册核查
更加重视有因检查,做到有的放矢
构建药品审评沟通及救济机制
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根本性改革措施,新《办法》进一步对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新《办法》指出,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即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办法》对于持有人有关注册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内容涵盖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药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细化和实施;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和改进;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等。
诚然,新《办法》的顺利实施离不开操作层面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尤其是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申报要求等细则。目前国家药监部门正在制定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变更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持有人变更上市许可等配套文件。
来源:中国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