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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慈溪市范围内购房补贴实施工作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补贴对象
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慈溪市(不含前湾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或产权调换购房以及房票购房除外)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三、补贴金额
购房人在完成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可申请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不高于购房发票价款1%的补贴(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价款),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四、风险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撤销业务时,应当书面保证房屋买卖关系解除的真实性,不得以网签撤销重签的形式协助买受人对购房补贴实施前已成交房屋申领补贴。
五、其他事宜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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