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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 非法营运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交通 2021-07-11

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不得从事出租车营运,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但偏偏有人明知故犯,不仅如此,被处罚后还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后果将会怎样呢,请看以下案例。


2020 年 3 月 18 日上午 10 时 10 分左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城站火车站附近稽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XXXXX非营运性小型普通客车,在城站火车站采取主动询问、商议运价的方式招揽一名陌生乘客,拟将乘客运送至余杭水洪庙,并按双方商定收取运费120元。


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张某某退还了那名乘客120元运费。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立案后对乘客、张某某、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张某某是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他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拟对张某某进行处罚,于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张某某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0 年 4 月29 日依据《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给予张某某责令改正并罚款 16000 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同时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扣押。


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经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多次催告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29日对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业已生效。张某某经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向该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 16000元及逾期缴纳罚款的加处罚16000元,合计32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被处罚后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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