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冠肺炎第一起刑事案件出现了!
共同战疫
2020年 2 月 3 日
在全国疫情形势严峻的当下
青海省西宁市出现第1起新冠肺炎
刑事案件,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01
案件经过
1月30日, 青海省公安机关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共有8名感染人员,其中1例为:
“病例7:苟某,男,44岁,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人,长期居住武汉市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1月17日,返宁后,乘朋友(马启成)的私家车,在大堡子雅克新清真餐馆就餐后,21时左右回到汉水沟村家中。当晚出现咳嗽、发热、乏力症状。19日晚前往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探望母亲;20日返回汉水沟村家中,之后至26日期间,患者自述未离开过汉水沟村,期间曾前往村卫生室诊治。26日返回城西区杨家寨村其妹家留宿一晚。27日8时许,在省红十字医院就诊,并医学隔离观察。当日采集临床标本送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阴性。29日再次采集临床标本送检,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30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呈阳性,认定为确诊病例。”
02
案件结果
1月31日24时,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苟某的病例引起广泛关注,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
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综合上述情形,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03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根据“两高”2003年5月14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律政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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