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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V说法】(一)|老师体罚学生致伤,如何维权?

法律义工 法苑心传
2024-12-08








观众朋友们晚上好!从今天起法苑心传的特色栏目「小V说法」重新上线啦!本栏目的案例素材由法学院法律义工团队提供,主持人是我们热心的小V!小V时刻关注大家身边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供行之有效的维权办法。

  

  以法之眼,观察生活;

  以法之名,护你安然。

   欢迎收看「小V说法」!


导言

近年来,青少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频发,其中某些热点问题如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限度如何把控?以及这一限度和部分家长同意学校进行适当管理和教育的衔接点尚无明确定论。若是一直不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为了尽量避免此类问题,小V今天将以“胡凤辉、株洲市荷塘区星河小学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例,和大家一起简单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看看

  体罚致伤?






01人物介绍

金某:株洲市荷塘区星河小学四年级97班学生  


胡凤辉:金某的语文老师

02事实经过

2020年10月10日早晨,因金某忘交作业,胡凤辉让金某和其他四名未交作业的同学一起罚做200个连续深蹲以作惩罚。学生下蹲时胡凤辉离开,不在学生视线范围内。金某当天下肢疼痛但未告知家长,直到10月12日放学回家,金某母亲发现其走路不正常,金某如实相告后,次日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之后金某在家敷药休息20多天并多次去医院做理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双膝关节、髋关节损伤,双膝关节、髋关节滑膜炎。


检查治疗伊始金某及家长找到星河小学,要求处理此事,学校领导承认了胡凤辉的错误行为及该行为对金某所造成的损害,并代胡凤辉道歉,并表态会承担合理的医疗费用,让金某及家长放心。此后胡凤辉亦在校领导的陪同下登门向金某道歉,学校亦安排教师补上了金某休息养病期间的课程,并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胡凤辉予以处分。


另外,事发后,金某在其法定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株洲市中心医院、株洲市三医院、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等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共22次。


 2021年9月10日,金某向株洲市二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予以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金某双膝关节、髋关节损伤,双膝关节、髋关节滑膜炎,护理期210日,营养期90日。截至起诉之日,金某已支付医疗费8510.61元,株洲市荷塘区星河小学、胡凤辉已向金某支付了11173.32元。




法律分析



主体身份

法律关系





01 学生如何维权

金某作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其在法律上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外,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在本案中,由金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02 对于学校与老师法律关系,学界尚未完全统一

 (1) 如果从行政法角度来看,在公立学校,两者一般属于人事行政关系;


 (2) 如果从民法角度来看,在私立学校,两者一般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鉴于我国《劳动法》将学生排除在适用范围内,类比而言,学校与老师,老师与学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承担主体






《侵权责任法》



1、胡凤辉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我们进行分析:


首先,体罚是指借由对人身体进行责罚或施加控制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包括打手、打脸、拧耳、罚站等。


其次,本案中胡凤辉对金某实施了体罚,存在违法行为,亦认可因该行为造成了金某受伤的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胡凤辉实施该体罚行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可能会对金某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体罚金某时离开现场,不在学生视线范围内,未尽安全保护注意义务,且具有主动积极促成金某身体状态下降的心理状态,事后亦未主动通知金某家长其实施的该惩罚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胡凤辉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参照第九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结合上文提到的学校和老师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学校应当对老师的不法侵害行为承担一定的替代责任,其后可依法向胡凤辉行使追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这一案件涉及青少年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尽管现在大多数家长都同意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教育,但是这一“同意”毫无疑问是具有合理限度的。学校教职工应当采取合理范围内的批评与教育。




如何维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某一方可选择以下几种方式维权:


维权


01Num

和学校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在协商基础上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02Num

金某的监护人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03Num

金某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其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若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教育惩戒有说法




根据现有教育形势,学校方面可以采用哪些教育惩戒方式呢?

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度的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或书面检讨

3.适当承担校园公益服务

4.课后教导


今天的小V说法就到这里啦

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问题

请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者注:因案件时效性问题,民法典于此时尚未正式施行,因此,本案处理仍适用当时相关法律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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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高   晨   孙晓妹

主编 | 吴   玥   何宇东   刘帅帅

审核 | 罗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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