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说说年终奖个税的“雷区”
年终岁尾,各公司的年终奖的计算都将提上日程。不过,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下,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稍不注意,可能造成企业多支付上万元年终奖,且员工到手奖金却少了几千元的尴尬局面。本文将从缴纳个税的角度,简要分析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避开的“雷区”。
“年终奖”包含哪些范围
现实中,企业在年终向员工发放的奖金,存在不同的名目。有的是按照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和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核算的,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年终奖”;有的属于企业向职工固定发放的奖励性工资,比如“十三薪”或“年终双薪”;还有一些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企业将部分年薪按月发放,剩余部分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据此,尽管在计量、发放的条件方面存在差异,但上述具有奖励或鼓励性质的薪酬待遇,在税法体系下,统一被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统称年终奖),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年终奖个税
(一)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
根据﹝2005﹞9号的规定,员工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具体方法是: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按其商数对应的工资薪金税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此外,税法对低收入人群有特殊保障制度。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员工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应当在年终奖总额中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其余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如下:
举个例子,企业1月份发放年终奖,小A和小B年终奖都是19000元。但小A1月份工资是3600元,小B是2500元。确定小A年终奖个税税率时,应当按照19000÷12=1583.33元的标准,适用10%的税率和105元的速算扣除数。而确定小B年终奖个税税率时,则应当按照[19000-(3500-2500)]÷12=1500元的标准,适用3%的税率。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年终奖所得中扣除费用扣除额3500元。
(二)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年终奖个税时,应当将员工年终奖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小C年终奖是54000元,且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则其取得年终奖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如下:
54000÷12=4500元,作为确定适用税率的基数;
查询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表可知,4500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计算54000元年终奖应缴纳的个税:54000×10%-105=5295元。
综上,54000元的年终奖实际到手54000-5295=48705元。
此外,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低收入人群也有额外照顾,法律允许将“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从年终奖总额中扣除。据此,月收入2500元的小B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9000-(3500-2500)] ×3%=540元。小B实际到手年终奖19000-540=18460元。
(三)年终奖个税,一年只能扣除一次
国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员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借多次发放奖金的名义,帮助员 49 29931 49 14939 0 0 1427 0 0:00:20 0:00:10 0:00:10 2802 49 29931 49 14939 0 0 1370 0 0:00:21 0:00:10 0:00:11 3678避税。举个例子,假设一名员工月薪36000元,每月应当缴纳个税(36000-3500)×25%-1005=7120元。但如果允许多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不考虑“低收入”的情况下,按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该员工仅需缴纳36000×10%-105=3495元税款。
发放年终奖需要避开的“雷区”
说到这里,有的读者也许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小C拿到的54000元年终奖除以12后,商数4500元正好卡在10%税率的上限上。那么,如果企业多支付1元年终奖,意味着小C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手的奖金将无形中减少一大块。具体是多少呢?我们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一下:
54001×20%-555=10245.2元
10245.2-5295=4950.2元。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多发给小C一块钱年终奖,小C就要多缴纳4950.2元。到手奖金从48705元直线下降到43755.8元。企业多负担了成本,员工少拿了奖金,这显然与发放年终奖的初衷背道而驰。
那么,企业应该怎么设计年终奖金额,才能达到最大效益呢?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各档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年终奖临界值,防止出现以上“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目前,我国对年终奖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如下表:
其次,仅仅知道临界值不足以指导企业如何发放年终奖。因为在超过临界值的一定区间内,会一直存在“发的越多,到手越少”的情况。还是以小C的54000元年终奖为例,其实际到手的奖金是48705元。如果企业准备支付的年终奖(假设为x)高于54000元,同时保证到手奖金高于48705元,则必须符合下列公式:
x-(x·20%-555)>48705,x≤108000。
经计算,61575<x≤108000元。
也就是说,企业向小C支付的年终奖,要么不超过54000元,要么就必须超过61575元。任何介于二者之间的年终奖,都是一个“双输”的局面。每一级年终奖都有一个对应的“雷区”,具体如下表(为简明起见,均取整数。如员工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计算年终奖纳税额时应当扣减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
不过,上述“激励区间”尽管能够保证员工到手奖金增加,但可能会导致企业支付很高成本。还是以小C为例,54000元年终奖到手48705元。如果企业发放62000元年终奖呢?小C将缴纳税款62000×20%-555=11845元,到手50155元。员工多到手1450元,企业却多付出了8000元的成本,有点得不偿失。
因此,为合理降低员工税负,最大限度发挥年终奖的激励作用,企业在计算员工年终奖时,应当保证年终奖金额最大限度趋近于各级年终奖的上限,如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96万等。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之道”)
JINCHENG TONGDA & N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