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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间吸毒被拘留,公司可否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2973字,阅读时间4分钟


案例整理:子非鱼小编 , (2017)鄂01民终6208号


案情回顾一


魏X于1993年9月入职中百集团维修中心,2001年9月20日魏X中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两年,自2001年7月15日至2003年7月15日,甲方(即中百公司,下同)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后,同意招(聘)乙方(即魏X,下同)为本单位员工,乙方同意在营业员岗位,承担营业员工作任务。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3年7月16日、2005年7月15日、2007年7月15日续订三份劳动合同,其中2007年7月15日续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5月22日15时许,魏X等5人在武汉市江汉区苗栗路3号1门202室吸食毒品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查获,2015年5月23日,该局决定对魏X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日,武汉市江汉区拘留所以魏X“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为由,建议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江汉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停止对魏X执行拘留。2016年2月26日,江汉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通知中百公司防损部,要求梅松等人协助调查相关案件,中百公司经向江汉区公安分局了解,得知魏X吸毒一事。经征求工会意见,中百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中百公司关于对梅松等四人违规的处理决定》(中百超市字[2016]27号),以“梅松、魏X、刘红九、黄爱武四人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因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四人均严重违反了《武汉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决定给予魏X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2016年4月20日,魏X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8月9日以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3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百公司支付魏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78.96元并协助魏X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驳回魏X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送达后,魏X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诉予判。


另外,2009年12月9日,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八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中百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5个管理制度。《武汉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中百司字[2009]76号)第三章惩处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严重违规行为:1、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岗位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的;……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略。第十八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集团将按有关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一年内累计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2、连续旷工5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10、为获取私利,提供各类虚假证明等资料的;……1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6、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魏X参加了《武汉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武汉中百集团休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中百公司制定的《管理人员年终奖励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管理人员年终奖总金额由预发奖金、补发奖金两部分组成,即:年终奖励总金额=预发奖金+补发资金;第4.2条预发奖金发放规定第4.2.1规定,预发奖金在次年1-3月份进行测算与发放;第4.2.2奖励范围规定,参加预发奖金发放需在管理岗位连续任职达六个月(含)以上,且当年12月份仍在管理岗位上任职;第4.3.1条规定,补发奖金在次年4-6月份进行测算与发放。第4.3.3条规定,补发奖金按照考核对象实际任职期间、任职岗位、任职区域、考核期间内所取得的绩效实绩等具体情况,按照各管理岗位不同的奖金标准与考核方式进行考核。中百公司已向魏X发放2015年度预发奖金8500元,魏X未提供中百公司发放2015年度补发奖金的证据。魏X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618.67元。


……


一审法院意见一


,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中百公司解除魏X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百公司提供的《武汉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虽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魏X通过参加学习培训也知晓其内容,但该“奖惩办法”仅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属较严重违规行为,未规定员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中百公司以魏X“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因吸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属实,情节严重”为由解除魏X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魏X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中百公司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魏X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中百公司支付魏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意见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百公司解除魏X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的认定。


首先,魏X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的制定主体并非只有用人单位,国家也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制定主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武汉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中百司字[2009]76号)第二条亦明确规定,集团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即工作时间守法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提供劳动、维系劳动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守法的基本义务,就是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不得吸毒无论从劳动纪律的角度还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对所有劳动者都属于不言自明的、理应知道的基本要求。


其次,魏X的行为能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果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界定,一般应以规章制度本身来判定。在规章制度未对此明确列举的情况下,对于违纪行为是否严重,在实务操作和司法审查时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特点、以及违纪行为对工作管理、社会生活可能产生的危害性程度综合判断,既要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也要尊重用人单位为加强企业管理和维护劳资双方利益时对严重程度的认定。本案中,1、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所述,从时间要素可见,该事件发生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且魏X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是对行政拘留的顶格适用,属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劳动秩序的基础,工作时间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属触犯劳动纪律底线、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2、中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是普通民事主体,不可能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涵盖一切,穷尽所有严重违纪行为。《武汉中百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第十八条虽未将上班吸毒作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文字说明和强调,但类比于该条所述的各项违纪行为的程度,中百公司魏X的行为已扰乱单位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对正常经营造成潜在的隐患,属于严重违纪,从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未滥用企业用工、经营自主权,符合情理且未显失公平,亦符合普通大众对公序良俗的社会认知。综上,中百公司解除与魏X的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中百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与理由,予以支持。


……


综上,中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魏X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

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6448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中百公司支付魏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驳回魏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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