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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进央视办公室吸烟、啪啪被解除(法院判决理由亮了!)

重庆的子非鱼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19-05-15


全文9747字,阅读时间10分钟


文:子非鱼整理编辑


一审审理经过PART/01


2013年9月,田某起诉:我于2002年9月入职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物业公司),从事行政岗位工作。2013年4月30日,中广物业公司单方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解除不合法应当支付赔偿金。西城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驳回了我仲裁请求。请求判令:中广物业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56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广物业公司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签订表、对《管理手册》(编号:ZGWY-GLSC-C-2011)(以下简称2011版管理手册)征询意见的回复等证据,对田某进行处罚,《处罚审批表》中亦显示处罚人意见处签字为田某。因中广物业公司的2011版管理手册系依法制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公示或告知田某,因此田某应当遵守该管理手册中的劳动纪律的规定。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有效证明田某在未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央电视台新址主楼塔一5层5016房间(以下简称5016房间)吸烟,该行为对中广物业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故中广物业公司在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后依据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规定对田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法院对田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上诉的理由PART/02


一、原审判决认定中广物业公司的2011版管理手册系依法制定错误,该管理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与本案相关的规定违反"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罚过相当"、"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


二、5016房间系中广物业公司的工作用房,原审判决认定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房间吸烟,该行为对中广物业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是错误的;


三、我吸烟一事不属于2011版管理手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作出处理,中广物业解除劳动合同系一事再罚


四、原审判决依据的会议记录等证据均系中广物业公司伪造。

 

(上诉的理由非常尖锐。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基本上把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章解除的点都涉及到了,对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章解除没有规定的点,也涉及到了。严重违章如何评判?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可不可以适用?)

 

事实经过如何?PART/03

 

(一)关于田某与中广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


田某于2002年9月入职中广物业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前田某担任保洁四部主管,主要负责中央电视台新址办公大楼内部公共区域的保洁,如楼内大厅,但不包括各办公室内保洁。田某在中广物业公司实际工作至2013年4月30日。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略)

 

(二)关于田某涉案被控严重违纪方面的事实。


中广物业公司主张田某私藏私配钥匙,于2013年1月29日晚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并与冯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为此,中广物业公司在原审审理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田某出具的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10分5层5016房间内田某在此抽烟。田某对该声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能证明其当时在该房间内吸烟。


2、显示为冯某签字的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2013年1月29日晚19:10在5层016房间,田某(男)与冯某(女)在房间发生行为纯属自愿,要求不予追究。落款处有"冯某"签名字样。田某认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予认可。


3、《中央电视台项目管理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各一份。该会议纪要载明:......保洁只留卫生间、杂物间、开水间的钥匙,其余钥匙集中整理后等领导通知后移交。各部将楼层钥匙回收,本周四下班前全部交还朱文靖......。会议签到表显示有田某签字。田某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签到表系其本人签字。


4、领用人为吴亮超的《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一份。田某认为该表与本案无关。


5、中央电视台保卫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田某未经我台许可擅自进入我台新址主楼塔一我台工作用房5层5016房间(日常锁闭),并在该房间内吸烟。在该房间内,同时还有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冯某(女)。以上情况,特此证明。田某不认可该证明的内容,认为中央电视台保卫处是中央电视台内设机构,其出具证明主体不合格,故证据形式不合法。


6、《关于对田某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一份。该通报系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党组纪律检查组、中央电视台监察室、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3年3月28日联合作出,载明:......经查实,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田某擅自进入我台总部新址主楼塔一工作房间5层5016房间吸烟,已严重违反《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对我台消防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经电视台研究决定,责成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就处理结果给予回复......。田某对该通报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吸烟是一般违纪行为。

 

中广物业公司主张其公司系依据2011版管理手册作出的解除决定,且其公司原审提交的田某签字的《处罚审批表》上载明的处罚依据可以与2011版管理手册相对应,而与2007版管理手册无法对应,故田某对2011版管理手册应系知情。

 

为查清事实,本院前往中央电视台新址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5016房间与5130房间不是同一房间,该房间钥匙由中央电视台房屋管理处保管钥匙,日常锁闭,目前为空置状态。

 

本院向中央电视台监察室案件组副组长雷某核实相关情况,其称:"我是田某这个案件的承办人之一","5016是办公用房是肯定的,中广物业公司有临时办公室,不在5层,他们没有专门休息室。这个房间不知道他是怎么拿到钥匙的","我们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有非常确凿的证据,包括保卫处,台保卫处提供的巡逻时发现田某和冯某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说明,冯某本人签字确认,田某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田某本人签字确认的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发生性行为等一系列证据......在我们责令中广物业公司处理田某后,田某也没有向电视台监察室及中广物业公司、公司央视新址项目管理处提出任何异议。"

 

(三)关于中广物业公司对田某进行处罚方面的事实。


2013年1月30日,中广物业公司作出《关于对田某违规事情处理的决定》,该决定载明:"2013年1月29日央视项目管理处保洁主管田某在央视总部大楼内吸烟......做如下处理决定:一、免去田某央视项目管理处保洁主管职务,调往安徽分公司任环境管理部副主管......"后田某被调往中广物业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

 

2013年4月30日,中广物业公司征得其公司工会同意后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田某违反2011版管理手册的处罚条例中严重违纪第三条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第八条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第十二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同日,中广物业公司为田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编者:注意,解除的理由有三个:1、擅自进入客户工作房间。2、私配钥匙;2、啪啪违反公序良俗)

 

田某主张中广物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重复处罚,解除行为违法。中广物业公司称2013年1月30日的处理决定系针对其吸烟行为,依据为2011版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属于"违纪";此后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后,查明还存在擅自进入客户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私配私藏客户房间箱柜钥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等严重违纪情形,故后又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审直接回应双方的诉辩PART/04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


一、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严重违纪情形;


二、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田某公示或告知,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


三、中广物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违法。

 

第一,关于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中严重违纪情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中广物业公司主张田某私藏私配钥匙,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并与冯某发生不正当关系,构成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严重违纪情形,其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田某私藏私配钥匙一节,中广物业公司虽提交了《中央电视台项目管理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但该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只能证明其公司曾作出决议,要求保洁部门将除卫生间、杂物间、开水间外的其他房间钥匙集中整理并等通知进行移交。现中广物业公司未进一步举证上述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也仅显示了其公司员工吴亮超的钥匙借用登记情况,无法据此得出5016房间的钥匙已移交,田某进入5016房间系私藏私配钥匙的结论。故在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公司主张的田某私藏私配钥匙一节,不予采信。

 

(小编:这一点理由很怪,都有钥匙,都可以直接开门,此房屋又不是临时休息场所,还不能认定为私藏私配吗?田某的钥匙?)

 

关于田某与冯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一节,中广物业公司提交了显示为冯某签字的声明,中央电视台监察室相关负责人亦称田某与冯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属实,但一方面田某对此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冯某未出庭,显示为其签名的声明真伪不明,故在中广物业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便可以认定田某与冯某于涉案时间和地点发生了性关系,能否界定为不正当关系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仍值得商榷。

 

(小编:且不说难以证明,即便发生了性关系,要认定违反公序良俗也得综合考虑。比如,双方是婚否?比如双方是否为了爱情?等。二审理由,非常赞同)

 

关于田某进入5016房间吸烟,构成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一节。田某认可其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进入5016房间吸烟的事实,但其主张5016房间系中广物业公司的工作房间,与5130房间系同一房间,故其行为仅构成一般违纪,不构成"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这一严重违纪情形。对此,本院对5016房间是否属于"客户工作房间"、田某进入5016房间吸烟是否造成重大影响作如下考量:

 

(小编:精彩,二审下面的论述相当精彩,经典)

 

从中广物业公司制定这一规章制度的目的来看,要求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主要是为了约束员工行为,防止员工非因工作原因进入正常工作区域以外的属于客户管理、控制的区域,对客户造成损害,避免客户对其公司服务水平产生质疑,要求其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客户工作房间"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客户已经作为工作用途实际投入使用的房间,而将其认定为由客户负责管理、未经客户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的非其工作区域的房间更为妥当。现根据本院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结果,5016房间虽非中央电视台已经实际使用的工作房间,但系由中央电视台管理、控制并计划用作工作用途,该房间日常锁闭,钥匙由中央电视台房屋管理处管理。此外,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广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办公室内保洁,故在田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进入5016房间系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上述行为属于"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的情形。

 

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留下了非常惨痛的教训。此后,中央电视台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并出台了《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暂行)》等规定。本案中,中央电视台监察室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田某一案,中央电视台监察室、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党组纪律检查组、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对田某在5016房间吸烟一事进行了通报,责成中广物业公司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中广物业公司系负责中央电视台新址保洁工作的服务单位,在因其员工行为对客户单位的消防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显然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

 

综上,本院认定田某于2013年1月29日晚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的行为属于"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关于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田某公示或告知、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2011版管理手册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一节。根据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中广物业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其公司系于2011年7月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2011版管理手册,而其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到表、《对2011版管理手册征询意见的回复》亦能佐证上述事实,后者还显示该管理手册的制定征询了中广物业公司工会的意见。现田某虽主张上述证据系伪造,2011版管理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未提交相应反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的规定。

 

关于2011版管理手册相关内容是否已经向田某公示或告知一节。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处罚审批表》显示田某作为处罚人依据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处罚条例"对员工进行了多次处罚,而田某提交的2007版管理手册的内容则与《处罚审批表》中的处罚依据无法对应,故田某对2011版管理手册"处罚条例"的内容应系知情。据此可推知,中广物业公司已将2011版管理手册"处罚条例"的内容告知田某

 

关于中广物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具体规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一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则。本案中,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处罚条例第二篇第二章第五"处罚条例"系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表现、处罚种类等进行了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田某主张相关规定违反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罚过相当"、"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其意指中广物业公司的处罚规定过苛,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广物业管理公司系从事物业管理营业,所在的行业系服务行业,经营过程中理应注重保护客户隐私、提升服务质量,故其公司将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等情形认定为严重违纪具有经营管理上的合理性,不构成"罚过不当"、"显失公平合理"等情形。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基准的设定等方面,中广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本院认定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相关内容已告知田某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

 

第三,关于中广物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违法的问题。


田某主张因中广物业公司就其吸烟一事已作出处理,中广物业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一事再罚,故解除行为违法。本院作如下考虑:首先,"一事不再罚"属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其主要强调的是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不能同一,以及处罚手段不能同一。其次,劳动法领域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一事再罚",但由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将"一事不再罚"适用于劳动法领域有其合理性,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其用工管理权。再次,"一事不再罚"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有其自身特色,且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一项违纪行为绝对不允许进行两次处罚。尤其是在劳动者的一项违纪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同规定,同时造成了不同后果的情况下,绝对禁止用人单位的再次处罚对用人单位并不公平。最后,具体在本案中考量,中广物业公司主张其第一次处罚即将田某降职并调往外地分公司工作系因其吸烟,而其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将"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界定为违纪事项,此后系因查实田某还存在相应严重违纪情形,故再次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本案中田某的违纪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关于违纪和严重违纪中的两项不同规定,且造成了不同的后果。中广物业公司就田某的违纪行为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系其违纪行为发生的第二日,此时其行为违反了具体指向吸烟行为的一般违纪规定。此后,其行为因中央电视台相关机构的调查、通报等情形产生对中广物业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后果,从而构成"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情形,中广物业公司再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属于滥用用工管理权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司法、执法的重要目标,为此既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应当赋予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明确其权利义务。具体在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上,体现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充分的解雇保护的同时,还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其单位规章制度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具体到本案中,综合前述分析,本院认定中广物业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有实体上的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据此,田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PART/05

 

一、为什么会存在外包?


这是一起外包员工的违纪行为,让发包单位不爽,进而认定为对承包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承包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本案存在三个主体,三种法律关系。

                                  

劳务外包与加工承揽不同,像NIKE外包,是整个生产过程都外包,公司完全不参与管理,只提出一些产品质量、外观等要求。类似央视的这种物业劳务外包,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还在发包方处,遵守发包方的一些工作要求(当然这些一般会通过承包方自己合法的规章制度转化)。这种外包,很明显就是为了不自己直接用工。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公司、事业单位,甚至包括政府机关,不愿意直接一些类型的员工,选择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呢?前几天看到最高院的招聘书记员的公告,竟然有五处以上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到底是什么原因?劳务派遣有派遣费用,比直接用工的直接成本要高,为什么还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是直接支付外包费用,有外包公司愿意接这个活,说明外包费用减去直接用人成本有差额有利润。难道说用人单位是傻子?让别人把钱赚了?

 

你要把中央电视台当成是傻子,别人一定认业你是傻子。为什么宁愿多支出费用也不愿意自己招用员工?必须回答了。

 

因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下,用人单位有两方面的成本,一是看得见的,用工成本,工资、社保等。二是看不见的成本,管理成本、冗员成本、法律责任成本、摩擦成本等。比如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一次合同不续签,要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很难,稍有不慎,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等。用人单位做出的是符合市场的一个选择,因为看不见的成本,比额外支付的劳务派遣费、外包费更花算,所以才会选择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

 

二、本案亦是审理严重违章解除的模板式判决

 

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可约定解除条件,但是劳动合同却被立法干预,用人单位只有法定情形才能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权,实际上也是一种惩戒,一种处罚,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和行政处罚极为相似。比如,2018年6月10日发生的杨-金*柱被吊销律师证处罚。司法局的处罚也必须满足,一,有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二,符合吊证的处罚程序。三、合理性审查。四,一事不再罚。五、行政机关举证处罚合法。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秩序,本案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和未来人民法院审查湖南省司法厅对杨+金-柱吊销律师证的处罚程序大同小异。

 

首先,处罚有没有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来自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规定不能处罚。用人单位的解除,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规章制度为依据。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实务中,用人单位要做到合法,最好是完善规章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要让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度,二要将规章制度规定清楚,三要将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本案的用人单位做的非常好,正是因为有规章制度,所以解除合法。各位朋友,单位解除的理由非常聪明,大家来回顾一下,三个,1、擅自进入工作房间,2、中央电视台的办公室里啪啪违反公序良俗,3、私藏私配钥匙,总有一款理由适合你。


争议的是,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能解除吗?毕竟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劳资关系中,虽然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双方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关系,互负权利义务。因此,除了劳次双方“民主程序通过约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外”,劳动者还有些是法定义务,即便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在很多省市的司法意见中,都认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比如没有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长期旷工,虚构病假,菜盆洗经期内裤,偷单位东西等。

 

其次,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吊销律师证之前,经过了听证陈述,听取了本人申辩意见。解除劳动合同之间,告诉过了工会。

 

第三,解除必须合理。三个理由中,法院认为私藏私配钥匙和在办公室啪啪没有事实依据。主要审查的是,田某进入央视的办公室,性质恶不恶劣?劳务外包,很难是纯粹的放手不管的外包,毕竟人员还是在中央电视台工作,所以中央电视台作出了一些规定,除公共区域外,不得进入央视的办公室等。聪明的承包公司,就巧妙的将这些规定转化为自身的规章制度。央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既然包括了这些,田某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央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就是物业公司违约了。是否合理,还真有自由裁量的范围。或松或紧,就是谁有权谁说了算。本案判决理由能说服人。

 

第四,关于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其实是没有规定的,在行政处罚中有明确规定。能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实也是可以通过合理性审查来解除。一事不再理,一个违纪行为不能处罚两次,本案实际上不止一个违法行为,擅自进入是一个,吸烟也是一个,啪啪也是一个。吸烟被处罚了,但是擅自进入办公室还没有,公司以这个事实作为处罚的依据,又有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就合法了。

 

第五,举证责任问题。行政处罚和劳动合同解除一样,皆是作出方举证。本案用人单位差一点就败诉了,看看用人单位的举证证明的经过,1、证明有规章制度,规定了不得进入办公室;2、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有会议纪录);3、证明告知了,有会议签到表;4、证明私配私藏钥匙,没有证明成功;5、证明田某和他人有性行为,没有证明成功;6、证明田某进入的办公室不是休息场所,还劳架法官亲自勘察;7、幸好固定了擅自进入办公室;8、证明通知了工会。最后,通知解除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些证据必须环环相扣,就差一点点。最好,要不是法官认为,这个行为性质构成严重,单位还得败诉。

 

捏了一把汗。差一点就违法解除了。再回到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以及劳务外包上来,要不是存在这些看不见的成本,用人单位说不定真不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了。劳务外包工说不定有一天可以说,我在中央电视台工作,是中央电视台的人,而不是某某物业公司的员工。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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